粮改政策
索 引 号 : 008462517/2016-00041 | 发布机构: 区粮食局 | 成文日期: 2016-09-23 |
发布时间: 2016-09-23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资料,取得《收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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