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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非煤矿山以及水泥制造、石料加工、汽车维修、木制品加工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
索 引 号 : 744686869/2016-00031 发布机构: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6-09-26
发布时间: 2016-09-26 发文字号: 广朝安办发[2016]12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煤矿、非煤矿山以及水泥制造、石料加工、汽车维修、木制品加工制造等重点行业

  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安监局《关于印发石材石英原料开采加工企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广安监〔2016〕69号)的要求和朝天区实际,现将《广元市朝天区煤矿非煤矿山以及水泥制造、石料加工、汽车维修、木制品加工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

  
广元市朝天区煤矿、非煤矿山以及水泥制造、石料加工、汽车维修、木制品加工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

  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控制、减少和消除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强化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预防职业卫生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煤矿、非煤矿山以及水泥制造、石料加工、汽车维修、木制品加工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治理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达标”这一主要任务,以监督执法与典型示范为抓手,推动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强化职业卫生管理,有效遏制职业病的发生。

  (二)治理范围。煤矿、非煤矿山、水泥制造、石料加工、汽车维修、木制品加工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

  (三)工作目标。在全面实施专项治理的基础上,达到“五个100%”的要求:一是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培训率100%;二是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合格率100%;三是职业病危害重点岗位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四是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率100%;五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率100%。

  二、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2016年5月~6月底)。

  1.排查摸底。各乡镇和区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掌握本地区本部门管理企业的数量、注册类型、生产规模、从业人数(含劳务派遣工)、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及人数,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基础档案。

  2.制定方案。各乡镇和区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检查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要求、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节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自治理任务。

  3.宣传发动。各乡镇、区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召开企业治理工作启动部署会,把治理要求传达到企业,让企业明确治理的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时间要求。

  各乡镇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将本辖区内企业基本情况于2016年5月底前报送区安办。

  (二)企业排查治理阶段(2016年7月—2016年8月底)。

  安监部门主要任务:一是树立样板。各乡镇、区级有关部门要选择职业病防护设施效果好、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的企业作为样板,通过组织观摩学习、召开现场会等形式,以典型示范推进治理工作。二是加强监督。各乡镇和区级有关部门要把劳动者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对企业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检查贯穿于企业排查治理整个阶段。本阶段至少要开展一轮监督检查,覆盖到辖区内所有企业。

  六类企业主要任务:一是制定排查治理方案。所有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的企业,都要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排查治理,制定本企业危害治理方案,聘请专业技术机构,对防护设施进行科学设计与改造,明确治理措施、进度和资金投入。二是对照标准排查整改。采取针对性的工程治理措施和管理措施,重点改造和完善防尘防护设施,同时落实好职业卫生各项管理措施。企业应留有治理前后相应的影像资料。

  1.工程治理措施。

  (1)煤矿企业。

  治理标准:《AQ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治理重点:爆破、采煤、掘进、锚喷、运输、装卸等环节。

  (2)非煤矿山。

  治理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99-2014)》及47号、48号、49号、51号令等规定。

  治理重点:凿岩、放炮、原料破碎粉碎、粉料运输等环节。

  (3)水泥生产企业。

  治理标准:《水泥生产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4247-2015)》

  治理重点:原料破碎粉粹、粉料输送、粉料包装、粉料混合、成品装车等环节。

  (4)石料加工。

  治理标准:《石材加工工艺防尘技术规范(AQ4220-2012)》

  治理重点:原料切割、破碎、雕刻、储存、输送、清扫等环节。

  (五)汽车维修。

  治理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99-2014)》及47号、48号、49号、51号令等规定。

  治理重点:焊接、喷漆、机修等环节。

  (六)木制品加工制造。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99-2014)》及47号、48号、49号、51号令等规定。

  治理重点:锯割、加工、粘合、喷漆、等环节。

  2.管理措施。

  (1)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要求,层层建立并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依照有关规定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为劳动者(含劳务派遣工)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督促其正确佩戴与定期更换。

  (3)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并且每年至少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现场检测,每三年依法至少开展一次现状评价(出现职业病或疑是病例的依法立即开展现状评价)。

  (4)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和设置警示标识;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加强外包作业的职业健康管理,建立统一的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集中执法阶段(2016年8月—9月底)。

  1.区安监局要开展一轮集中执法检查,全面检查相关企业治理情况。对开展专项治理不认真、防治措施不落实、工作场所无防护设施或达不到防治要求、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罚。

  2.根据开展情况区安监局将会同区卫计、人社、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对重点企业治理后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仍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将提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全面总结阶段(2016年10月—11月底)。

  2016年11月底前,各乡镇和区级有关部门完成对相关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后,将书面总结报送区安办(联系人:胡玉林、王长青,联系电话:8620371)。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任务,建立健全本辖区本行业相关企业名册和治理档案,加强督促检查。要明确一名具体分管领导和一名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要统筹兼顾,把治理工作与基础建设和监督执法工作相结合,专项治理期间要对每家企业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汇总报区安办。

  (二)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重点岗位,强化防护设施、检测监测、个体防护、健康监护等关键环节,督促企业落实治理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制定危害治理的治本之策,推动职业卫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三)对标执法,务求实效。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检查督促企业遵法守法,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企业,区安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挂牌督办,必要时提请区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利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业主的思想认识,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有利于治理工作的舆论氛围,真正达到“整治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效果。

  附件:1、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表

  


  附件1:

  
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部门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名称 工作场所地址 法人代表 职业卫生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员工

  总人数
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 所属行业 企业规模 生产基本情况 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所辖

  乡镇
                         
                         
                         
                         
                         
                         
                         
                         
                         
                         
                           
填表人: 审核人:


  附件2: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 查 要 点 检查方法 检查记录
职业卫生三同时 1.职业卫生“三同时” 是否属今年以来开工的和以前开工尚未建成投产的项目,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都应补办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 询问企业人员、查阅相关资料  
管职业卫生理 2.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查阅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  
3.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按照安监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11条要求建立规章制度
查阅资料  
4.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上。 查阅资料并看现场  
工作场所设置 5.生产布局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有配套的更衣、洗浴、孕妇休息间等。   察看现场  
危害项目申报 6.申报及备案 网上如实申报,经安监部门网上审查合格后,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打印文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安监部门备案。 查阅打印文本,核对回执  
危害监测与检测、评价 7.日常监测 有专人负责,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查阅有关记录资料  
8.检测、评价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现状评价并向劳动者公布结果。 查阅检测、评价报告和相关记录  
9.监测及检测、评价结果处置 监测或者检测、评价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及时采取的整改治理措施及成效。 查阅资料和察看现场  
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10.防护设施 有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处于正常状态。 察看现场和查阅记录。  
11.防护用品 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正确佩戴、使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确保有效。 查阅发放台账,现场察看使用情况  
项目 检查内容 检 查 要 点 检查方法 检查记录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 12.公告告知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检测结果等。 察看现场,查阅资料  
13.警示告知 存在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贮存场所应当在规定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察看现场  
14.劳动合同告知 订立(变更)劳动合同中应载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查阅合同有关条款  
15.职业健康检查告知 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书面如实告知结果,并对检查结果按规定作相应处理,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查阅体检报告、监护档案及处理记录 岗前: 人次

  在岗: 人次

  离岗: 人次

  应急: 人次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16.管理人员培训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查阅证件、资料 负责人: 人

  管理员: 人
17、从业人员培训 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正确使用、维护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查阅培训计划及记录,现场询问核对   岗前: 人次

  在岗: 人次
18、宣传教育活动 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宣传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普及职业健康知识)。 查阅资料,察看现场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19、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报安监部门备案或者审核。 查阅回执或者批文  
20、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在初步设计阶段,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危害严重的要报安监部门审查)。 查阅专篇或者回执  
21、控制效果评价及验收 在竣工验收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安监部门竣工备案或者竣工验收。 查阅回执或者批文  
应急管理 22、应急设施、用品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泄险区,应急救援器材,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 现场察看  
22、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及其演练。 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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