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关于限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
索 引 号 : 746901120/2016-00169 | 发布机构: 区国土资源分局 | 成文日期: 2016-09-27 |
发布时间: 2016-09-27 | 发文字号: 广国土资朝发[2016]53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西安德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提交了《关于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请示》,我局于2016年3月25日以《关于西安德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太阳坪金矿减免2014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报告》(广国土资朝〔2016〕27号)报市国土资源局转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厅于2016年7月18日以《关于西安德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太阳坪金矿减免2014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复函》(川国土资函〔2016〕378号)答复,明确“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其减缴的对象是从尾矿中回收的矿产品销售收入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你矿2014年度应缴纳的320774.21元矿产资源补偿费,为生产金精粉的销售收入应缴纳的部分,但你矿2014年综合利用尾矿渣回收生产的绢云母与加气砖均没有销售收入。因此你公司申请减免2014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属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范畴”。因此,根据以上要求,现通知你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内足额缴纳2014年(320774.21元)、2015年(194880元)及2016年度上半年(25056元)矿产资源补偿费。若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我局将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西安德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太阳坪金矿减免2014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复函>的通知》(广国土资发〔2016〕160号)
你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提交了《关于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请示》,我局于2016年3月25日以《关于西安德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太阳坪金矿减免2014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报告》(广国土资朝〔2016〕27号)报市国土资源局转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厅于2016年7月18日以《关于西安德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太阳坪金矿减免2014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复函》(川国土资函〔2016〕378号)答复,明确“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其减缴的对象是从尾矿中回收的矿产品销售收入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你矿2014年度应缴纳的320774.21元矿产资源补偿费,为生产金精粉的销售收入应缴纳的部分,但你矿2014年综合利用尾矿渣回收生产的绢云母与加气砖均没有销售收入。因此你公司申请减免2014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属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范畴”。因此,根据以上要求,现通知你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内足额缴纳2014年(320774.21元)、2015年(194880元)及2016年度上半年(25056元)矿产资源补偿费。若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我局将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西安德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太阳坪金矿减免2014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复函>的通知》(广国土资发〔2016〕160号)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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