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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天区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744686869/2016-00037 发布机构: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6-09-28
发布时间: 2016-09-28 发文字号: 广朝安办发[2016]23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天区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现将《朝天区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

  广元区朝天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

  
广元市朝天区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刻汲取天津港“8.12”、江苏靖江“4.22”等危险化学品事故教训,全面贯彻落实4月23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的统一部署,现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通过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进一步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各环节安全风险,坚决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提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实现“零事故、零死亡”目标。

  一、专项整治对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置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专项整治阶段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5月至6月)。做好集中整治活动的宣传发动,企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台帐和整治档案。

  (二)监督检查阶段(6月至9月)。按照整治任务分工,各级各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暗查暗访,要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参与安全检查或对照检查表检查(见附件),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巩固提升阶段(9至10月)。对前期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时整改到位,对整改情况及时组织复查,确保每一处隐患整改销号。

  三、专项整治任务分工

  区安监局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非化工行业的使用危化品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外)环节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级相关部门履行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区交通局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环节和码头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区经信局牵头负责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参与危化品生产环节和加油站安全专项整治。

  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牵头负责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参与汽车加气站安全专项整治。

  区公安分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牵头负责经营销售油漆、涂料等危险化学品和物流园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区环保局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环节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区质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区邮政局负责寄递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区消防支队负责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区卫计局、区教育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粮食局等部门分别负责对所属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使用液氨制冷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四、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一)开展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安全整治。

  一是全面排查本地区、本系统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情况,建立工作台帐。二是强化宣传教育,进一步加深对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危险特性的认识。三是严格监管。对所有硝酸铵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核定储存量及周边安全距离,储存场所必须阴凉、通风、远离火种,严禁将硝酸铵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混存;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等法规、文件规定,销售、购买、使用硝酸铵,落实硝酸铵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进一步加强硝化棉包装管理,防止流通过程包装损坏;在高温酷暑天气下,要落实对硝化棉储存环节的温度监控和降温措施。严格氰化钠购买许可证、氰化钠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审查、储存使用备案管理。严格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运输安全管理,严禁与禁配物混装混运。

  (二)开展特定区域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

  一是全面排查港口、铁路站场、码头、物流园区等特定区域危化品储存情况,重点摸排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情况,要摸清底数和分布情况,并督促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及时将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物化性质、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报当地负责码头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消防机构。二是严查是否存在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三是彻底排查整治储存场所安全条件不合格、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放、野蛮装卸等行为。四是组织对已取得的行政许可进行复查,凡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五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库(堆)场、码头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依法持证上岗。六是严格遵守爆炸品(《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规定的1.1项、1.2项)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区内存放的规定。

  (三)开展危险化学品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和危险环节安全整治。

  1、开展外部安全距离安全整治。依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确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要充分运用阻隔防爆、油气回收等技术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要尽快搬迁。同时,要加快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转产、关闭工作,督促自动化改造、安全设计诊断工作不彻底的企业进行整改。

  2、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履行安全“三同时”审查情况专项整治。严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擅自建设,未经安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一旦发现,有关部门要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

  3、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整治,要督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监控设施,罐区特殊作业要升级管理,强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升罐区安全。

  4、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整治。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摸底排查、辨识和评估,全面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情况,每一处重大危险源都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管行业管安全”的要求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严格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有关规定,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安装监测监控设施,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责令立即整改,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严防事故发生。

  5、强化试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整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要求,切实加强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生产,组织试生产应当编制试生产方案,邀请专家审查,确保方案安全可行,严格按照试生产方案开展试生产,试生产情况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评价依据。

  6、深入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安全规范》(GB30871-2014)要求,严格落实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各项规定,强化审批许可,作业前要分析论证,作业中要监护预防,作业后要全面清理,坚决防止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发生。

  7、加强反应釜、输送泵、油气管线等重要设备安全管理。企业要强化日常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要保障安全阀等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大力提高在第一时间科学处置泄漏事故的能力。

  8、加强汛期、高温雷雨季节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工艺要求,针对汛期及高温雷雨季节特点,全面分析安全风险隐患,针对性地强化安全预警、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等措施。加强对生产储运设施的监控,确保防雷电、防洪措施落实到位。对遇湿或高温容易分解出易燃、有毒气体的原材料和产品,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水、防潮、降温措施。沿江沿河及易受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化工企业要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

  9、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一是加强运输企业、车辆、人员资质管理,提高安全准入门槛,增强技术防控水平。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企业集中地区周边道路的执法管控力度,严查非法运输、违规装载、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必要时重点路段可采取限时段、线路段运输的措施。

  10、强化应急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各项规定,做好预案制定、评审、备案、演练、修订、培训等预案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指挥平台,加强与周边企业、单位和社区,有关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强化事故应急救援细胞建设,加强一线作业人员应急知识和事故处置能力培训,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

  11、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一是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人员的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二是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三是突出重点,开展液氨制冷、城镇燃气和学校有关化学、化工实验室等非化工行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食品加工、农产品加工、物流冷藏等企业使用液氨制冷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液氨设施是否经过正规设计安装,是否经过检验检测,是否配备防泄漏设施,爆炸危险区域内电器设备是否采用防爆型,制冷装置区是否安装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厂区范围内是否设置风向标等。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场所等使用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检查,禁止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钢瓶、伪劣燃气管路和阀门,禁止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灶具,加大对使用者的燃气安全知识普及力度。督促相关学校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落实责任,建立严格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化学品试剂储存、领用管理;完善实验室消防等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配备,规范设置、严格管理校园内部危险化学品仓库。

  12、开展各类经营区场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全面排查经营区场经营油漆、涂料、容积、化学试剂、工业气体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数量、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数量(包含门店和备货库房)、备货库房地址以及储存方式,建立监管台帐,并将监管台帐报区安监、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备案。二是规范经营行为。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和备货库房的设置及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的安全要求;严格产品流向管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 和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记录及购买资料应当按照法定要求保存。

  (四)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加强对涉及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对消防安全布局及场所设置情况、消防安全机构与职责落实情况、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情况、消防设施配备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灭火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情况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加强消防队伍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五、工作要求

  本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是由国务院安全委会统一部署的,自上而下开展的全国集中整治行动,请各乡镇、区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内容、步骤和要求等。区安办每月将对各乡镇、区级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安全检查表

  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

  
项目 检 查 内 容 检查情况
生产环节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依法生产情况(是否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化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设备(装置)安全管理和自动化系统改造情况。  
新、改、扩建项目安全“三同时”执行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变更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以及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擅自投入试生产运行情况)。  
仪表联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仪表完好和联锁自动保护仪表投用情况;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备案情况;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情况;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表的投用、完好以及定期检验情况;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情况。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破土、起重、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和开停车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生产和施工作业中,“四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能力培训考核情况;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充装环节安全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  
经营环节 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安全许可经营范围;“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及落实情况;安全状况查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槽车罐体惰性气体置换合格证明文件情况;查验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帐及流向情况。  
埋地罐、充装车辆等的设备、仪表、安全附件、报警系统检验情况;防渗漏、防上浮、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装卸软管水压试验情况;毒介质洗消装置配备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配备和使用情况;站内外安全距离情况。  
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市场的规划选址合理规范,入驻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情况。重点是经营及储存场所、设施的周边安全距离与法规、标准规范的符合性情况;无储存场所、设施的经营企业和票据交易经营场所是否储存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店面存放的少量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市场及其入驻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情况。重点是市场是否设置市场管理单位并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经营市场及其入驻经营企业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健全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责是否存在交叉、不清的问题;市场安全管理人员和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上岗。  
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物资配备使用的情况。重点是市场管理单位和经营企业是否组建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是否编制符合实际需求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预案互相衔接的情况。  
经营环节 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市场是否划分零售店面区、专用仓储区、专用停车区。重点是危化品仓储与经营是否相分离,易燃易爆品仓库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专用仓库内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按规定要求采取分离、分开、隔离措施,是否由专人负责管理,禁忌危化品是否同库储存,是否超量、超范围储存。  
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设置情况。重点是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市场及其入驻经营企业的重点区域是否设置安全标志和风险提示;市场入口处是否设立安全告示牌,告知本市场内存在的安全风险及应急措施。  
专用仓储区实施封闭式管理情况。重点是专用仓储区是否配置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是否对进出车辆及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进入专用仓储区的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佩戴阻火器,是否携带香烟、打火机等点火源进入专用仓储区,是否无证运输、超载运输、混运。  
专用仓储区安全设施的完好与运行情况。重点是专用仓储区是否设置必要的报警系统,是否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必要的防护装备;仓库、备货库及库区防雷、防静电、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机械排风、监控、火灾报警、灭火设施、灭火器材等安全、消防设施是否保持完好可用,是否存在超期服役、失效使用和随意移动挪用等情况。  
专用仓储区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装卸安全管理制度。重点是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运输车辆装卸作业是否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区域、设备、设施和操作规程,卸车过程与分装过程是否分开进行,是否按规范要求轻装轻卸、文明装运,危化品运输车辆是否在市场内随意进行危化品装桶、分装作业和各种野蛮装卸作业的情况。  
专用仓储区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重点是专用仓储区内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是否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是否配备监护人员和专门安全管理人员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和纠正;是否存在未经审批进行特殊作业的情况。  
储存使用环节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依法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储存)。  
安全监控仪表完善、完好和投用情况;高、低液位报警联锁仪表的完好和投用情况;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液体储罐防超温超压、串料跑料、防雷、防汛、防倒塌措施的落实情况。  
仪表、安全附件检验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超储现象。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和执行情况。  
外部安全距离。  
罐区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是否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分析;是否针对风险分析结果进行预防和采取控制措施;  
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倒罐、清罐、切水、装卸车等环节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储罐脱水、装卸过程中,作业人员是否在作业现场;是否经倒空置换、处理合格、系统隔离后在储罐本体及附件进行动火作业;  
是否经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证后进入储罐内作业;作业过程中是否确保安全隔绝、清洗、置换、通风、监测、用电、监护、抢救等安全措施的落实;  
储罐是否超温、超压、超液位、管线超流速操作;  
罐区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报警时,岗位人员是否到现场确认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分析原因并进行记录;  
是否在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内添加强氧化、易聚合、强腐蚀等可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  
相邻罐区防止事故相互影响的措施落实情况;  
夏季“四防”(防雷、防火防爆、防汛、防高温)措施以及应急物资储备落实情况;  
是否经工艺变更许可后改变储罐设计使用条件;  
储存温度下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大气压的物料是否采用压力罐储存;
吸取事故教训,对设计进行复核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情况;
防火堤和防火隔堤设置情况;
储罐根部阀和紧急切断阀设置和运行情况;
液位、温度、压力监测仪表设置和运行情况;  
油罐液位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装置设置和运行情况,油罐超低液位自动停泵措施设置和运行情况;  
大型、液化烃及剧毒化学品储罐是否设置远程紧急切断阀;  
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和火灾自动检测及报警系统配置和运行情况;  
电气系统的管理情况,现场电气设备的防爆措施落实情况,应急电源配备情况;  
避雷、防静电设施的配置及定期检修、检测情况;  
原油储罐浮顶密封完好情况,一、二次密封之间可燃气体是否超标;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按规定设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特种设备操作岗位责任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救援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记录;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规程、工艺规程(特别是物料倒排工艺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说明、制造及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完备情况;使用登记证;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检验报告及有效期情况;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定期校验及更换记录情况;安全阀下方截止阀铅封检查记录情况。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培训记录;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铭牌、标志完好情况,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标示使用证号情况;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外观完好情况,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等现象;  
安全附件情况,包括超压泄放是否按规定引入高空排放或火炬系统;安全阀和排放口设置截止阀时是否符合规定,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位置、其铅封是否完好;爆破片装置是否按照规定定期更换;接地装置是否完好;压力表是否在校验有效期;  
消防全机构与职责落实情况,包括是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了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是否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备案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依法履职情况、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建设自我评估情况;  
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是否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防火巡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是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及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及时组织整改,并加强整改期间的火灾防范措施。  
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重点岗位值班操作人员是否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是否定期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以及上岗、转岗前培训;  
消防设施的配备及使用情况以及定期检验和维修情况,包括泡沫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电话和户外手动报警设施,是否保持完整好用;是否按要求配置灭火器,配置类型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消防泵房是否设置有独立的备用电源,断电情况下能否迅速启动;罐区是否设有独立消防给水系统,能否满足扑救最大储罐所需的冷却和灭火用水需要;地上立式储罐是否设置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专职消防队建设情况,包括是否依据《消防法》成立专职消防队伍;是否按标准配备专职消防队员,明确组织机构和任务职责;大中型企业是否配备大功率的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高喷消防车等灭火车辆,以及移动炮等大流量、远射程的灭火装备;消防车辆装备器材是否完整好用;  
灭火救援工作情况,包括是否针对罐区重点部位、区域或场所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和应急处置工作规程;是否结合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演练内容记录是否完整、规范;罐区是否设有环行消防车道,相邻罐组防火堤外之间是否留有消防通道;专职消防队伍是否定期主动与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灭火实战演练;专职消防队伍是否主动与公安消防机构建立通信联络手段,是否配备对讲机等器材,能否与公安消防机构互联互通;现场对专职消防队进行出警拉动,检查是否符合出警要求;是否具备紧急断电情况下切断油料、输气管道供给的关阀措施;是否储备有满足扑救最大单体油气罐火灾需要的泡沫灭火剂。  
运输环节 运输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业、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超速、超载;是否按规定路线行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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