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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744686869/2016-00045 发布机构: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6-09-28
发布时间: 2016-09-28 发文字号: 广朝安办发[2016]34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5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元市朝天区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7月22日 

  


  广元市朝天区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尾矿库监管,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全面提升我区尾矿库、弃土场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尾矿库、弃土场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区尾矿库、弃土场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一)尾矿库、弃土场的数量

  截至2016年5月底,全区共有尾矿库1座,现已停用;矿山弃土场12个,目前运行基本正常,安全风险基本可控。

  (二)尾矿库、弃土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区通过持续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行动,全面消除了危、险尾矿库,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但由于我区矿山多位于山势陡峭、地形切割剧烈沟谷的地区,区内雨量充沛,尾矿库、矿山弃土场安全风险大,且存在一些管理、环境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尾矿库、弃土场安全基础薄弱,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我区尾矿库、弃土场建设时期较早,安全设施设计不够规范,建设标准不高,截排水设施不完善,事故隐患较大,安全保障能力与抵御风险能力不高,如遇极端暴雨天气等恶劣天气,可能引发溃坝、泥石流等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

  2、部分尾矿库、弃土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记录不全面、治理不彻底,隐患治理资金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停产的尾矿库、矿山弃土场,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失严重,隐患治理进度缓慢;二是汛期值班值守和专人巡查制度未完全落实,防汛责任落实不到位,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或未开展应急演练等。

  3、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尾矿库、弃土场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治理办法不多。一是尾矿库、弃土场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应急救援预案衔接不畅,联动机制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对辖区内尾矿库、弃土场,特别是停产停建尾矿库、弃土场如何监管和治理,思考不足、办法不多。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按照“政府引导、社会支持、企业负责”和专项治理与构建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深入开展综合治理,建立完善尾矿库、弃土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切实防止尾矿库、弃土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工作目标

  (一)对尾矿库、弃土场进行综合治理,通过实施安全隐患治理,确保达到正常库运行标准。与此同时,定期对治理工作进行“回头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全面提高尾矿库、弃土场的安全保障能力。鼓励企业采取提等改造、工艺改造、提级管理、闭库和尾矿综合利用等综合治理方式,不断提升尾矿库、弃土场本质安全水平,增强尾矿库、弃土场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建立尾矿库、弃土场数字化档案,利用定期监测的坝体位移、变形等关键数据进行风险管控。

  (四)对下游存在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弃土场新建项目,依法严格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五)开展尾矿库、弃土场汛期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好防汛安全责任、开展安全风险大排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和应急值守、抢险疏散等防汛度汛工作。执法检查要实施“一库(场)一表”并存档备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六)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推动建立尾矿库、弃土场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有效防范汛期和极端气候引发的事故灾难。

  四、综合治理方式

  尾矿库、弃土场综合治理方式,主要包括: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下游居民搬迁等五种治理方式。一座“头顶库”可以采用一种或几种并用的方式进行治理。

  (一)隐患治理。对于尾矿库、弃土场中的病库,应进行隐患治理,消除尾矿库、弃土场的事故隐患,达到正常库要求。

  (二)升级改造。一是提等改造:采用提高设计等级或按设计等级上限的方式,采取完善或增设排洪设施、加固坝体、降低浸润线埋深、降低坝坡比、建设安全监测设施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尾矿库防排洪能力和坝体稳定性,提高抵御事故风险能力。二是工艺改造:对于无法提等改造的尾矿库、弃土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改造尾矿堆存、尾矿库筑坝和尾矿放矿等工艺的方式,提高尾矿库、弃土场的安全性。其中,尾矿堆存工艺改造指尾矿湿排工艺改为干堆或膏堆工艺等;尾矿库筑坝工艺改造指尾矿堆坝改为一次建坝、上游法尾矿堆坝改中线法尾矿堆坝等;尾矿放矿工艺改造指改变放矿浓度、改变放矿位置等(如坝前放矿、库尾放矿和周边放矿)。

  (三)闭库及销库。一是闭库:对于达到闭库条件的尾矿库,及时进行闭库;二是销库:将尾矿库的尾矿全部移走或综合利用,拆除尾矿设施和初期坝后,或者闭库后及时将尾矿库用地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其他用地,注销该尾矿库,彻底消除事故危险源。

  (四)尾矿综合利用。对有条件的尾矿库,可适时推广井下充填、尾矿综合利用(如制作建筑材料等)等措施消耗尾矿,减少尾矿堆存,降低尾矿库等别,降低安全风险。

  (五)下游居民搬迁。对势能较大、安全风险高、对下游居民威胁程度大的尾矿库,经地方政府组织充分论证以后对下游居民进行搬迁。

  五、进度安排

  本项工作从2016年6月开始,至2018年12月结束。

  (一)2016年为全面排查和制定方案阶段。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再次进行尾矿库、弃土场详细排查,并于10月15日前全面完成排查工作。并于10月18日前研究制定具体的综合治理方案上报区安办。

  (二)2017年为全面治理阶段。按综合治理方案规定的治理措施和计划,对所有尾矿库、弃土场进行综合治理,提升尾矿库、弃土场安全度。

  (三)2018年为扫尾和验收阶段。尾矿库、弃土场企业要在2018年上半年全面完成综合治理和自行验收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在2017-2018年的每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本辖区尾矿库、弃土场综合治理情况上报区安办;省、市、区局将在2018年下半年开展验收督查和总结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有关企业要进一步提高防范尾矿库、弃土场重特大事故重要性的认识,把提升尾矿库、弃土场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尾矿库、弃土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强化领导,健全组织,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要再次进行尾矿库、弃土场详细排查,真正做到不漏排、不错排,并督促有关企业按本方案要求,本着“一库一案”的原则,编制实施符合实际的综合治理方案,方案要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在进一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坝下居民、学校、厂矿及重要设施多的尾矿库、弃土场进行风险评估论证,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治理项目,研究落实具体治理措施和计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三)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要按照“政府引导、社会支持、企业负责”的原则,强化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要落实相关政策,鼓励企业采取提级改造、闭库及销库、综合利用和搬迁等有效方式,提高尾矿库、弃土场安全保障能力;要强化对尾矿库、弃土场的安全监管,特别是对已闭库的、停用库的和已提等的尾矿库、弃土场监管,督促尾矿库、弃土场企业设立警示标识,标明基本信息、数据和责任人,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尾矿库、弃土场汛期安全督查检查,严防因恶劣天气影响发生溃坝事故;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尾矿库治理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等技术管理支撑服务。

  (四)强基固本,源头管控。要督促尾矿库、弃土场企业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生产运行、隐患排查治理、从业人员素质和应急管理等基础工作。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强化源头管理,严格尾矿库项目选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准入环节,严防新建“头顶库”。对新设库址要及时函告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尾矿库下游安全影响范围内不得新建生产生活设施;对涉及尾矿库影响范围内新建的高铁、高速路、国道等重点建设项目和移民搬迁惠民工程等,尾矿库企业应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及安监部门,当地政府及安监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杜绝演变成新的“头顶库”。

  (五)加强督导,严格验收。要加大对尾矿库、弃土场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取得公众对尾矿库、弃土场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认真组织好验收工作,扎实推进尾矿库、弃土场综合治理工作,确保治理效果,确保各类尾矿库安全运行。联系人:向德全,电话862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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