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家乡机关干部管理制度
索 引 号 : 008283527/2016-00097 | 发布机构: 蒲家乡 | 成文日期: 2016-09-28 |
发布时间: 2016-09-28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第一章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对单位(含法人)印章一律实行专人管理。为了明确责任,党委、政府印章一律实行专人管理,并对用印情况作详细记录,各站办所印章和专用印章由各站办所负责人和管辖权限负责人管理和记录。
第二条 对印章制发实行严格管理。单位印章的制发按管理权限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查批准,各站办所印章(含业务专用章)的制发须经党委、政府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制作并发文启用。
第三条 加强印章的安全保护。印章存放要专柜加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印章盗用失窃。
第四条 严格用印前的审核检查:
(一)印章管理人员(办公室主任)必须坚持原则,不循私情。凡用印的文书一律按分级管理原则经领导批准签字后方能用印(发文以领导签发文件的签字为准)。
(二)用印文件要保留领导签批的底稿,协议书、合同以及其他重要文书应保留一份原文本,若实在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记载用印情况。
第五条 盖印要讲求质量,确保盖出印章端正、清晰,便于识别。凡在落款处加盖印章都要端正盖在成文日期的上面。
第六条 印章均不得携带出本乡镇以外使用,在上级部门用印、印刷厂套印文件或银行等部门办理用印事项时,须由相关人员在办公室办理使用手续后方可外出使用。
第二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乡机关档案的管理,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工作是本乡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本单位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文书、会计及音像照片等材料)由乡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乡机关档案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保卫制度,确保档案的机密和安全。
第五条 乡机关档案工作由乡长负总责,分管副书记具体负责,办公室主任主管,列入党委议事日程,纳入乡机关工作计划。
第六条 乡机关档案室业务工作受区档案局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乡机关档案室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种档案管理制度。
(二)负责全乡机关的文书、音像照片等材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三)负责统一管理乡机关的档案,积极主动地提供利用,并按规定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对本乡和各站办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 档案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没有特殊原因一般不得更换。
第九条 档案室配备专用档案管理员1人,要选用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干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 档案管理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档案工作,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以保证档案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全乡干部必须严格按规定将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及时交档案室整理、归档,把此项工作列入站办所及有关人员的职责,并落实检查,奖惩兑现(财务、会计档案由财政所自行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 机关档案室接收的档案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的字迹要适合长期保存,禁止用圆珠笔、复写纸、红蓝铅笔、彩笔书写。
(三)整理时,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要简明准确,便于保管利用。
(四)各站办所要在次年五月底前向办公室移交完上年度应归档的各类资料。
第十三条 档案室要把各站办所交来的文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搞好档案资料的整理、立卷和编目工作。
第十四条 档案室要建立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密、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向区档案局报送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十五条 档案室的档案库房应坚固结实,做到防火、防盗、防鼠、防潮、防尘,定期进行检查,对破损档案及时修补和进行技术处理。
第十六条 机关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定期进行,由档案室提出工作报告,经领导批准后确定其保存或销毁。机关档案的销毁,应确定两人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七条 档案室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档案目录、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编制文件汇集和各种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做好档案利用工作,为全乡工作服务,并做好档案利用效果的记录。
第十八条 档案的借用一律按照本单位档案的借用制度办理。
第十九条 档案室除档案管理员外,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档案室,查阅档案应由档案管理员和相关人员共同查阅,外单位或村组查阅档案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查阅。
第二十条 档案室档案管理员调动时,应在调离前办好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档案的移交,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及《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第三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 凡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由各站办所人员根据国家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条 对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承办站办所或个人必须采取有效保密措施。
第三条 本乡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保密法》,掌握机要、通信、文件、外事、宣传等方面保密基本知识,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准在公开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等谈论国家机密。
第四条 加强对保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保密教育,提高工作水平,增强保密观念和责任心。
第五条 对于造成泄密后果的站办所或个人,将在弄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乡机关财务行为,实现会计透明核算,确保机关正常运转,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乡机关的所有财务收支行为。
第三条 乡经费统一纳入乡机关经费账户管理,实行一个口子支出。
第四条 乡机关经费由乡财政所负责管理,本着坚持厉行节约、量入为出、年终略有结余的原则管理安排。
第五条 从严控制经费支出,严格审核支出发票,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各类支出发生后一月内发票由经办人员注明用途并签名,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经办人员报乡长审批报销。支出发票一经签批,应及时交回财政所结清手续。
第六条 任何人无故不得在外签单或发生现金支出,消费一律以现金结算,取得发票后一月内按程序审签报销;凡办公用品和会议培训酒水等的采买,由办公室主任拟定采购计划清单,由财政所长审批,乡长签字同意后,由出纳和办公室人员共同购买,购买后的商品由办公室实行领发签字登记管理。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需在外发生现金支出的或签单的,一律预先报告主要领导,请示同意后,再行安排,回乡上按审批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账。
第八条 各类接待的管理。各站办所需接待的,一律先报告分管领导,后由分管领导通知办公室统一安排,在本乡接待的尽量安排在乡政府伙食团,办公室同时做好接待记录,接待费用发生之日起一个季度内,支出发票由接待的站办所交办公室根据接待记录审核后,由接待经办人报分管领导核实后,经乡长审批。
第九条 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出差的,必须报告乡长,是否派车依情况而定,一般2个以上人员出差方能派车,1人自行解决车辆的,每往返一趟报40元,单程20元,凭经批准后的申请单(派车单)及原始单据由办公室审核、乡长审批后报销差旅费,报账原则上在出差返回后的一月内完成。差旅费标准按上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勤制度
第一条 请销假制度
(一)纳入本乡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凡请探亲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和享受轮休假的人员,均应写假条请假,经领导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二)审批权限。干部请假,必须经书记或乡长同意,并将签批后的假条交办公室登记备查。一般干部5天以下(含5天)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经乡长审批同意后才能请假,6天以上(含6天)由分管领导和乡长同意,经书记同意后才能请假。领导干部请假必须经书记同意批准。
(三)严格销假制度。干部请假期满或轮休期满后,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到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在外地不能回乡的,可电话、电报联系按规定办理续假。
(四)凡不履行请假手续而擅离工作岗位或无故超假者,经核实后,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 各类假期及假期待遇按照广元市人事局二00五年七月下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退休文件选编》执行。
第三条 公休假制度
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公休假,但不能因公休假而影响工作。结合本乡工作实际,公休假时间安排在2、3、8、9四个月份内执行,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休假。
公休假的审批程序:本人在确保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提出申请—站办所负责人认真审核—分管领导和乡长依据工作情况审批—书记审签,同时,将签批后的假条交办公室备查。站办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在审批公休假时,应在保证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审批,否则,不予审批,若因公休而影响工作,将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条 考勤制度
(一)考勤工作由纪委书记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由办公室具体落实。上下班时间实行指纹签到和签退。
(二)纪委书记负责对每月考勤情况进行审核签字;办公室负责对每月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做好请假条、出差单及签到册的登记、收存工作,确保考勤汇总准确无误,并负责对每月、每季度及全年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存档备查。考勤情况在次月10日之前进行公布。
(三)签到时间为上班8:30之前,8:31—9:00签到的为迟到,9:01以后签到的为旷工半天,签退时间为下午6:00之后。既没在任何时间签到也没签退的为旷工一天。每周由纪委书记组织进行不定时查岗。外出办理公务,须在办公室登记,未登记的未签退的视为早退。对查岗无故不在岗的,按照旷工1天处理。因临时性在外不能回乡签退的,需逐级报告并经主要领导同意方可,同时,报办公室备案。
(四)按时上下班的为10元/天,迟到和早退的不领取出勤奖励,也不实行倒扣;旷工半天倒扣10元/天,旷工一天倒扣15元/天、每半年由办公室统计汇总公示后交主要领导审核后从个人目标考核奖中予以兑现。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公务员法》规定处理。不能用请假代替旷工。
(五)除公休假以外,个人请假的天数(婚假、产假和生病住院治疗除外)按干部工龄进行审批,工龄为0—5年(含5年)的除公休假以外,每年可以请事假5天;工龄为6—10年(含10年)的除公休假以外,每年可以请事假8天;工龄为11—20年(含20年)的除公休假以外,每年可以请事假12天;工龄为21年以上的除公休假以外,每年可以请事假15天。公休假和请假期间(含婚假、产假和生病住院请假)的不享受出勤奖励。
第六章 环境卫生制度
第一条 各站、办、所,所属的机关食堂的公共环境卫生,严格实行包干制度,随时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状态。
第二条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每天上午上班前利用10分钟时间打扫室内卫生,并保持好室外卫生,平时进行不定时、不定期的抽查。并随时通报检查及抽查结果。
第三条 政府院内所有垃圾一律进箱入桶,严禁乱倒垃圾、乱扔杂物、乱扔烟头、随意吐痰和损坏花木。
第四条 办公楼所有会议室和便民服务中心为无烟区,提倡会议时间不吸烟,同时不设烟具,谢绝敬烟。
第五条 严格卫生检查和考核制度,将个人卫生检查考核情况与五好家庭、文明职工等挂起钩来,卫生检查由纪委副书记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干部职工外出,必须自觉遵守有关城市卫生管理规定,对个人和车辆违反者,由城市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罚,单位将给予同等金额处罚。
第七条 加强院内绿化建设,爱护一花一草,努力创造宽松、舒适、优美的办公环境。
第八条注意保养室内的盆景,适时浇水,保持采光和通风。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全乡机关的各类财产均属国有资产。各类房屋(包括办公室、食堂、住宿等建筑)、机关车辆、办公用具、各种设备等,产权均属乡政府所有。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乡党政办对机关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财政所负责资产的统一建账、核算。通过资产总账及分类账对单位的资产进行数量、价值管理与控制,并定期与各站、办、所资产管理人员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各站、办、所要负责本站、办、所内资产登记、验收、保管、检查和维修申报工作,并根据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资产数量和余额。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在乡党政办及财政所相关工作人员的监交下及时办理资产及相关工作交接,党政办和财政所凭交接单办理资产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因工作需要,购置相关资产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相关规定,由乡党政办统一采购,属采购项目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具体程序由财政所事先书面申请,经乡长签署意见报送乡党委会议研定,财政所应根据批准申请、采购合同、原始发票、验收报告或政府采购转来的采购计划等计价入账。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包括资产的正常报废、毁损、调拨、出售、向其他单位投资、捐赠、盘亏等,不论何种原因减少资产,都应按程序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正常报废的资产由党政办根据有关鉴定书及申报审批手续办理,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残值变价收入等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各站、办、所不得擅自变卖和处置。由于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等造成报废、毁损的资产,应履行相应的申报和审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因使用和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的资产遗失毁损,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党政办和财政所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在自查的基础上定期组织开展普查和抽查工作。清查工作具体由党政办牵头,相关站、办、所及资产管理员参加,通过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一条 对单位(含法人)印章一律实行专人管理。为了明确责任,党委、政府印章一律实行专人管理,并对用印情况作详细记录,各站办所印章和专用印章由各站办所负责人和管辖权限负责人管理和记录。
第二条 对印章制发实行严格管理。单位印章的制发按管理权限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查批准,各站办所印章(含业务专用章)的制发须经党委、政府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制作并发文启用。
第三条 加强印章的安全保护。印章存放要专柜加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印章盗用失窃。
第四条 严格用印前的审核检查:
(一)印章管理人员(办公室主任)必须坚持原则,不循私情。凡用印的文书一律按分级管理原则经领导批准签字后方能用印(发文以领导签发文件的签字为准)。
(二)用印文件要保留领导签批的底稿,协议书、合同以及其他重要文书应保留一份原文本,若实在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记载用印情况。
第五条 盖印要讲求质量,确保盖出印章端正、清晰,便于识别。凡在落款处加盖印章都要端正盖在成文日期的上面。
第六条 印章均不得携带出本乡镇以外使用,在上级部门用印、印刷厂套印文件或银行等部门办理用印事项时,须由相关人员在办公室办理使用手续后方可外出使用。
第二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乡机关档案的管理,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工作是本乡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本单位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文书、会计及音像照片等材料)由乡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乡机关档案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保卫制度,确保档案的机密和安全。
第五条 乡机关档案工作由乡长负总责,分管副书记具体负责,办公室主任主管,列入党委议事日程,纳入乡机关工作计划。
第六条 乡机关档案室业务工作受区档案局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乡机关档案室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种档案管理制度。
(二)负责全乡机关的文书、音像照片等材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三)负责统一管理乡机关的档案,积极主动地提供利用,并按规定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对本乡和各站办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 档案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没有特殊原因一般不得更换。
第九条 档案室配备专用档案管理员1人,要选用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干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 档案管理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档案工作,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以保证档案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全乡干部必须严格按规定将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及时交档案室整理、归档,把此项工作列入站办所及有关人员的职责,并落实检查,奖惩兑现(财务、会计档案由财政所自行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 机关档案室接收的档案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的字迹要适合长期保存,禁止用圆珠笔、复写纸、红蓝铅笔、彩笔书写。
(三)整理时,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要简明准确,便于保管利用。
(四)各站办所要在次年五月底前向办公室移交完上年度应归档的各类资料。
第十三条 档案室要把各站办所交来的文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搞好档案资料的整理、立卷和编目工作。
第十四条 档案室要建立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密、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向区档案局报送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十五条 档案室的档案库房应坚固结实,做到防火、防盗、防鼠、防潮、防尘,定期进行检查,对破损档案及时修补和进行技术处理。
第十六条 机关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定期进行,由档案室提出工作报告,经领导批准后确定其保存或销毁。机关档案的销毁,应确定两人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七条 档案室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档案目录、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编制文件汇集和各种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做好档案利用工作,为全乡工作服务,并做好档案利用效果的记录。
第十八条 档案的借用一律按照本单位档案的借用制度办理。
第十九条 档案室除档案管理员外,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档案室,查阅档案应由档案管理员和相关人员共同查阅,外单位或村组查阅档案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查阅。
第二十条 档案室档案管理员调动时,应在调离前办好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档案的移交,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及《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第三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 凡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由各站办所人员根据国家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条 对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承办站办所或个人必须采取有效保密措施。
第三条 本乡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保密法》,掌握机要、通信、文件、外事、宣传等方面保密基本知识,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准在公开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等谈论国家机密。
第四条 加强对保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保密教育,提高工作水平,增强保密观念和责任心。
第五条 对于造成泄密后果的站办所或个人,将在弄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乡机关财务行为,实现会计透明核算,确保机关正常运转,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乡机关的所有财务收支行为。
第三条 乡经费统一纳入乡机关经费账户管理,实行一个口子支出。
第四条 乡机关经费由乡财政所负责管理,本着坚持厉行节约、量入为出、年终略有结余的原则管理安排。
第五条 从严控制经费支出,严格审核支出发票,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各类支出发生后一月内发票由经办人员注明用途并签名,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经办人员报乡长审批报销。支出发票一经签批,应及时交回财政所结清手续。
第六条 任何人无故不得在外签单或发生现金支出,消费一律以现金结算,取得发票后一月内按程序审签报销;凡办公用品和会议培训酒水等的采买,由办公室主任拟定采购计划清单,由财政所长审批,乡长签字同意后,由出纳和办公室人员共同购买,购买后的商品由办公室实行领发签字登记管理。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需在外发生现金支出的或签单的,一律预先报告主要领导,请示同意后,再行安排,回乡上按审批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账。
第八条 各类接待的管理。各站办所需接待的,一律先报告分管领导,后由分管领导通知办公室统一安排,在本乡接待的尽量安排在乡政府伙食团,办公室同时做好接待记录,接待费用发生之日起一个季度内,支出发票由接待的站办所交办公室根据接待记录审核后,由接待经办人报分管领导核实后,经乡长审批。
第九条 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出差的,必须报告乡长,是否派车依情况而定,一般2个以上人员出差方能派车,1人自行解决车辆的,每往返一趟报40元,单程20元,凭经批准后的申请单(派车单)及原始单据由办公室审核、乡长审批后报销差旅费,报账原则上在出差返回后的一月内完成。差旅费标准按上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勤制度
第一条 请销假制度
(一)纳入本乡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凡请探亲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和享受轮休假的人员,均应写假条请假,经领导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二)审批权限。干部请假,必须经书记或乡长同意,并将签批后的假条交办公室登记备查。一般干部5天以下(含5天)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经乡长审批同意后才能请假,6天以上(含6天)由分管领导和乡长同意,经书记同意后才能请假。领导干部请假必须经书记同意批准。
(三)严格销假制度。干部请假期满或轮休期满后,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到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在外地不能回乡的,可电话、电报联系按规定办理续假。
(四)凡不履行请假手续而擅离工作岗位或无故超假者,经核实后,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 各类假期及假期待遇按照广元市人事局二00五年七月下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退休文件选编》执行。
第三条 公休假制度
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公休假,但不能因公休假而影响工作。结合本乡工作实际,公休假时间安排在2、3、8、9四个月份内执行,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休假。
公休假的审批程序:本人在确保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提出申请—站办所负责人认真审核—分管领导和乡长依据工作情况审批—书记审签,同时,将签批后的假条交办公室备查。站办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在审批公休假时,应在保证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审批,否则,不予审批,若因公休而影响工作,将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条 考勤制度
(一)考勤工作由纪委书记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由办公室具体落实。上下班时间实行指纹签到和签退。
(二)纪委书记负责对每月考勤情况进行审核签字;办公室负责对每月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做好请假条、出差单及签到册的登记、收存工作,确保考勤汇总准确无误,并负责对每月、每季度及全年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存档备查。考勤情况在次月10日之前进行公布。
(三)签到时间为上班8:30之前,8:31—9:00签到的为迟到,9:01以后签到的为旷工半天,签退时间为下午6:00之后。既没在任何时间签到也没签退的为旷工一天。每周由纪委书记组织进行不定时查岗。外出办理公务,须在办公室登记,未登记的未签退的视为早退。对查岗无故不在岗的,按照旷工1天处理。因临时性在外不能回乡签退的,需逐级报告并经主要领导同意方可,同时,报办公室备案。
(四)按时上下班的为10元/天,迟到和早退的不领取出勤奖励,也不实行倒扣;旷工半天倒扣10元/天,旷工一天倒扣15元/天、每半年由办公室统计汇总公示后交主要领导审核后从个人目标考核奖中予以兑现。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公务员法》规定处理。不能用请假代替旷工。
(五)除公休假以外,个人请假的天数(婚假、产假和生病住院治疗除外)按干部工龄进行审批,工龄为0—5年(含5年)的除公休假以外,每年可以请事假5天;工龄为6—10年(含10年)的除公休假以外,每年可以请事假8天;工龄为11—20年(含20年)的除公休假以外,每年可以请事假12天;工龄为21年以上的除公休假以外,每年可以请事假15天。公休假和请假期间(含婚假、产假和生病住院请假)的不享受出勤奖励。
第六章 环境卫生制度
第一条 各站、办、所,所属的机关食堂的公共环境卫生,严格实行包干制度,随时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状态。
第二条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每天上午上班前利用10分钟时间打扫室内卫生,并保持好室外卫生,平时进行不定时、不定期的抽查。并随时通报检查及抽查结果。
第三条 政府院内所有垃圾一律进箱入桶,严禁乱倒垃圾、乱扔杂物、乱扔烟头、随意吐痰和损坏花木。
第四条 办公楼所有会议室和便民服务中心为无烟区,提倡会议时间不吸烟,同时不设烟具,谢绝敬烟。
第五条 严格卫生检查和考核制度,将个人卫生检查考核情况与五好家庭、文明职工等挂起钩来,卫生检查由纪委副书记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干部职工外出,必须自觉遵守有关城市卫生管理规定,对个人和车辆违反者,由城市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罚,单位将给予同等金额处罚。
第七条 加强院内绿化建设,爱护一花一草,努力创造宽松、舒适、优美的办公环境。
第八条注意保养室内的盆景,适时浇水,保持采光和通风。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全乡机关的各类财产均属国有资产。各类房屋(包括办公室、食堂、住宿等建筑)、机关车辆、办公用具、各种设备等,产权均属乡政府所有。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乡党政办对机关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财政所负责资产的统一建账、核算。通过资产总账及分类账对单位的资产进行数量、价值管理与控制,并定期与各站、办、所资产管理人员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各站、办、所要负责本站、办、所内资产登记、验收、保管、检查和维修申报工作,并根据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资产数量和余额。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在乡党政办及财政所相关工作人员的监交下及时办理资产及相关工作交接,党政办和财政所凭交接单办理资产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因工作需要,购置相关资产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相关规定,由乡党政办统一采购,属采购项目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具体程序由财政所事先书面申请,经乡长签署意见报送乡党委会议研定,财政所应根据批准申请、采购合同、原始发票、验收报告或政府采购转来的采购计划等计价入账。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包括资产的正常报废、毁损、调拨、出售、向其他单位投资、捐赠、盘亏等,不论何种原因减少资产,都应按程序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正常报废的资产由党政办根据有关鉴定书及申报审批手续办理,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残值变价收入等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各站、办、所不得擅自变卖和处置。由于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等造成报废、毁损的资产,应履行相应的申报和审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因使用和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的资产遗失毁损,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党政办和财政所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在自查的基础上定期组织开展普查和抽查工作。清查工作具体由党政办牵头,相关站、办、所及资产管理员参加,通过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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