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雪蓉花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相关情况的报告
索 引 号 : K34011328/2016-00026 | 发布机构: 区城市城镇管理执法局 | 成文日期: 2016-09-29 |
发布时间: 2016-09-29 | 发文字号: 广朝城管[2016]23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朝城管〔2016〕23号 签发人:冯万荣
广元市朝天区城市城镇管理执法局
关于四川雪蓉花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相关情况的报告
区纪委:
2016年5月25日,四川雪蓉花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蓉花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对《广元市朝天区城区街道清扫保洁清运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改造及运营管理项目(第二次)》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公示时间通过发电子邮件的方式对评分细则及标准提出了质疑。
我局接到质疑之后,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于2016年5月30日也通过发电子邮件的方式答复了雪蓉花公司提出的质疑。答复内容为:该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而属于特许经营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则适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令 财政部令住建部令第25号),采用的是综合评标价法。
2016年5月30日,雪蓉花公司再次通过发电子邮件的方式对该项目提出“公示时间不够”等三点质疑。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川财采〔2010〕58号)第十七条之规定:“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被质疑人当面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面提交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供应商以电子邮件、传真及其他按照本办法规定不予认可的方式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不是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被质疑人可以拒收。以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以寄出日期为提出质疑的日期,邮寄期间不计入提出质疑时限之内。”质疑人雪蓉花公司既没有当面提交质疑书也没有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质疑书,而是采用的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质疑,因此,按照规定我局没有对雪蓉花公司提出的质疑予以回复。
特此报告
广元市朝天区城市城镇管理执法局
2016年6月8日
广元市朝天区城市城镇管理执法局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 印
广元市朝天区城市城镇管理执法局
关于四川雪蓉花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相关情况的报告
区纪委:
2016年5月25日,四川雪蓉花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蓉花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对《广元市朝天区城区街道清扫保洁清运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改造及运营管理项目(第二次)》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公示时间通过发电子邮件的方式对评分细则及标准提出了质疑。
我局接到质疑之后,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于2016年5月30日也通过发电子邮件的方式答复了雪蓉花公司提出的质疑。答复内容为:该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而属于特许经营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则适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令 财政部令住建部令第25号),采用的是综合评标价法。
2016年5月30日,雪蓉花公司再次通过发电子邮件的方式对该项目提出“公示时间不够”等三点质疑。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川财采〔2010〕58号)第十七条之规定:“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被质疑人当面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面提交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供应商以电子邮件、传真及其他按照本办法规定不予认可的方式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不是供应商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被质疑人可以拒收。以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以寄出日期为提出质疑的日期,邮寄期间不计入提出质疑时限之内。”质疑人雪蓉花公司既没有当面提交质疑书也没有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质疑书,而是采用的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质疑,因此,按照规定我局没有对雪蓉花公司提出的质疑予以回复。
特此报告
广元市朝天区城市城镇管理执法局
2016年6月8日
广元市朝天区城市城镇管理执法局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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