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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加强布鲁氏菌病防控工作的
索 引 号 : 008463667/2016-00081 发布机构: 李家乡 成文日期: 2016-09-30
发布时间: 2016-09-30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朝李府发〔2016〕46号

  广元市朝天区李家乡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加强布鲁氏菌病防控工作的

  通 知

  各村民委员会、乡属各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布鲁氏菌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6〕70号)和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加强家畜布病防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动监〔2016〕5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乡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防控工作,确保乡内畜牧业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防控形势,提高思想认识

  布病是由布鲁氏菌感染引起的一种人畜共患疾病,主要侵害动物的淋巴系统和生殖系统,可通过皮肤、黏膜、消化道和呼吸道感染人,严重影响畜牧业发展和危害人体健康。从2015年动物疫病监测情况来看,省内个别地方羊感染布病呈上升趋势,市内部分县区已监测到布病,加之,近年活羊调运频繁、种公羊转场杂交等因素,致使我乡防控形势严峻。各村 要高度重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策略,切实履职尽责,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确保稳定控制和有序净化。

  二、注重学习宣传,提高防控能力

  一是要认真学习《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布鲁氏菌病高危从业者个人防护技术规范》、《四川省牛羊布鲁氏菌病监测、净化技术规范》,提高布病防控意识和监管水平。同时,切实规范样品采集、抗体监测、病原学检测、屠宰检疫、调运检疫等程序,降低工作环节人员感染风险。二是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养殖、屠宰等生产人员的布病防控基础知识、个人防护措施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乡畜牧站要严格按照生物安全要求,加强 管理,配置防护服、手套、口罩、消毒药等必要的防护用具,提高实验人员安全防护水品。

  三、开展布病监测,及时追踪溯源

  各村要以牛羊为重点,制定布病监测流调和净化方案,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监测出的阳性动物要及时扑杀并认真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监测到阳性的养殖场要进行全群监测,采取隔离饲养、限定区域放牧,直至全群监测为阴性后方可解除隔离措施;对初次监测到阳性家畜的地区,各村和畜牧站要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溯来源、查找原因,掌握动态,分析趋势,并形成书面溯源分析报告。

  四、强化防疫监管,严防疫病输入

  (一)行政告知,明确主体责任。畜牧兽医站、执法中队、各村要以行政告知书的形式,对养殖种用、乳用牛羊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牛羊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告知。告知内容包括关于饲养、经营和运输种用、乳用动物,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行为的防疫、检疫申报、接受相关部门监管的义务规定,限制调运的相关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相应的处罚条款。确保告知书发放到人,明确管理相对人主体责任,增强布病防控法律责任意识。

  (二)严格履职,依法监督管理。

  1.严格养殖环节监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养殖场必须派驻官方兽医进行监管,严格按照《动物养殖场和动物养殖小区动物卫生监督规范》的内容和要求落实日常监督。要重点加强对种牛羊场、近期从外地引入过牛羊的养殖场、监测有布病阳性的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督查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2.严格抓好产地检疫。对跨县境调出活牛活羊,要严格按检疫技术规范开展产地检疫。对曾监测出布病阳性的地区,须提供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布病抗体检测阴性报告方可受理检疫申报。

  3.严格活畜调入监管。按照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布鲁氏菌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6〕70号)文件要求,我省除甘孜州、阿坝州外,其他地区均实行布病监测净化措施,不得从国家公布的一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南、陕西、新疆、宁夏、青海、甘肃等15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运牛、羊等活畜。对违规调入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如有监测出布病阳性的家畜,按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全群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严格动物调运落地监管。(1)从区外引进的种用、乳用和用于继续饲养的非种用、非乳用牛羊,到达输入地后,畜主应主动报告乡镇畜牧兽医站、执法中队要按照《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对引进牛羊的隔离观察进行严格监督,并及时查验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指定通道印章等,经隔离观察合格的准予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继续饲养过程中,若布病抗体检测呈阳性则视为病畜予以扑杀并无害化处理。(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从布病防控一类地区引入牛羊,要对养殖场内所有动物进行紧急隔离监测,视监测结果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5.严厉查处违法调运行为。对跨地区引入的牛羊注意甄别用途,对检查中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违法调运动物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严格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五、加强协作配合,提高联动实效

  乡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完善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机制,强化日常监测信息与防控技术的交流合作,确保人畜并重、措施联动、群防群控。

  特此通知

  附件:家畜布病防疫监管告知书

  广元市朝天区李家乡人民政府

  2016年3月7日

  广元市朝天区李家乡党政办 2016年3月23日印

  附件:

  家畜布病防疫监管告知书

  :

  为了确保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杜绝外疫传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区家畜布病防疫监管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的,应当向输入地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应当按照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运输。

  二、跨省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畜主应当在24小时内主动报告乡镇畜牧兽医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经隔离观察合格的准予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继续饲养过程中,若布病抗体检测呈阳性则视为病畜予以扑杀并无害化处理。

  三、不得从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南、陕西、新疆、宁夏、青海、甘肃等15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运牛、羊等活畜。对违规调入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如有监测出布病阳性的家畜,按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全群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四、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运输。

  五、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输入到我区境内,引入的动物在隔离观察饲养期间,若发生动物疫情、不明原因死亡等情况,当事人必须向乡畜牧兽医站报告,其动物尸体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抛弃,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七、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乡镇畜牧兽医站(盖章)

  年 月 日

  被告知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被告知人(单位),一份由告知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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