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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计划的 通 知
索 引 号 : 451279549/2016-00032 发布机构: 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6-10-17
发布时间: 2016-10-17 发文字号: 广朝煤管发[2016]9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朝煤管发〔2016〕9号

  广元市朝天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关于2016年度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计划的 通 知

  
 局内各股室:


  为强化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相关要求,特制定我局2016年度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及国家相关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办发〔2013〕99号文件和川办发〔2015〕80号文件,以瓦斯和水害治理为核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确保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努力实现安全零死亡目标。

  二、检查对象

  监管检查对象为我区所属煤矿,即:广元市广能矿业集团宏源矿业有限公司(上坝煤矿)、广元市禄泰矿业有限公司(新山煤矿)、广元市广能矿业集团天赐煤业有限公司(天赐煤矿)、广元市朝天区志星煤业有限公司(志成煤矿)、广元市广能矿业集团德宇矿业有限公司(乌木沱煤矿)、广元市广能矿业集团屋基坪矿业有限公司(屋基坪煤矿),其中:天赐煤矿和乌木沱煤矿列为我局水害重点监管矿,新山煤矿列为我局瓦斯重点监管矿,其余3家煤矿作为一般监管矿。

  三、检查方式

  检查采用四不两直、全覆盖、查生产现场和查资料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必须对辖区内所有煤矿进行检查。

  四、检查计划

  一月份:开展煤矿日常安全检查和春节前安全检查;

  二月份:开展春节前安全检查和煤矿春节停产停工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三月份:春节后复产复工隐患排查和煤矿复工,开展煤矿建设项目专项治理情况复查;

  四月份:开展煤矿日常安全检查和“五一节”前专项检查,开展煤矿建设项目专项治理情况复查;

  五月份:开展煤矿日常安全检查和“雨季三防”专项检查;

  六月份:开展日常安全检查、顶板管理专项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六月”安全月活动开展情况检查;

  七月份: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煤矿水患治理专项检查;

  八月份: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瓦斯治理专项检查;

  九月份: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中秋”、“国庆”节前安全检查;

  十月份: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煤矿“打非治违”专项检查;

  十一月份: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机电运输专项检查;

  十二月份: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检查和2017年“元旦”前安全大检查。

  五、检查内容

  (一)日常监管检查

  1.煤矿各种证照的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作业规程、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

  3.按相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4.煤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的情况;

  6.煤矿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情况,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整治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7.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情况;

  8.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9.各种安全检查记录、报表及主管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矿井各种图纸资料的绘制及上报情况;

  10.煤矿兼职救护队建设及应急值守工作的执行情况;

  11.职业病防治情况;

  12.通风、运输、供电、排水系统的完整和可靠情况;

  13.作业现场通风、支护及各种事故隐患的处理情况;

  14.煤矿对各种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和正确安装使用的情况;

  15.井下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的情况;

  16.井下各种标志、牌板的设置和安装悬挂情况;

  17.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18.煤矿井下六大系统建设及完善、使用情况;

  19.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重点检查

  1.各驻矿安监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2.矿井的瓦斯治理情况,各种瓦斯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

  3.通风系统调整矿井是否存在多系统生产和借系统调整之名组织煤炭生产;

  4.技改扩能矿井的建设工期情况和按设计要求建设的情况;

  5.水患严重矿井探放水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情况,排水系统的完整可靠情况以及防治水工作的开展情况;

  6.矿井基础薄弱、管理水平较低的矿井对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所提出的整改项目整改落实情况,对上级主管部门所发的各种监管指令的执行情况;

  7.各驻矿安监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其他需进行重点监管的矿井落实整改情况;

  8.煤矿生产过程中是否有“三超”现象。

  9.煤矿建设项目是否依法依规建设。

  (三)专项检查

  专项监管检查内容参照重点监管内容进行检查。

  六、工作要求及监管措施

  (一)工作要求

  在开展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检查时,必须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现场执法时,要有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一同执法,并向矿方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监管执法项目、内容及需要矿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等,开展现场检查时要做到严格、全面、仔细。

  1.全面查阅资料。向矿方人员介绍检查内容,要求煤矿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查阅。查阅资料必须细致、全面。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详细认真记录。

  2.仔细现场检查。开展煤矿现场检查时,必须做到全面细致,不留死角。每次安全检查时,要进行现场教育和技术指导,并按存在隐患实际情况制作执法文书,作出合理的现场处理决定;要严格文书制作,确保执法文书规范、完整。

  3.严格整改复查。要按整改时限对煤矿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督促煤矿进行隐患整改,根据复查情况制作复查意见书,复查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4.隐患排查统计。对煤矿开展复查工作后,要对矿井的隐患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建立隐患台账。

  (二)监管措施

  安全监管人员在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煤矿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当场予以纠正;

  2.责令限期整改并达到要求;

  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4.对于应该处罚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处罚。

  广元市朝天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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