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天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审查制度》和《朝天区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 451279549/2016-00041 | 发布机构: 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16-10-18 |
发布时间: 2016-10-18 | 发文字号: 广朝煤管[2016]22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朝煤管〔2016〕22号
广元市朝天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关于印发《朝天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审查制度》和《朝天区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制度》的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关于印发《朝天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审查制度》和《朝天区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制度》的通知
各煤矿企业,局内各股室:
《朝天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审查制度》与《朝天区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2016年4月29日
朝天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审查制度
为贯彻落实《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加强2016年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川安监〔2016〕13号)、《广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的实施意见》(广安监〔2016〕60号)精神,建立健全我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切实抓好技术审查工作,确保从技术层面做到灾害治理超前预警、超前防控,有效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查机构及职责
(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审查领导小组
组 长:何 雄
副组长:姜永学
成 员:刘华堂 刘 斌 各驻矿安监员
(二)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督促全区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审查制度;负责对全区煤矿企业需要审批的安全生产技术资料进行日常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形成技术审查报告和批复文件,并按要求上报广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四川煤监局川北煤监分局;负责对辖区煤矿企业技术措施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技术审查时限
(一)年度技术审查时间:每年度第一个月10日前完成审查;
(二)季度技术审查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完成审查;
(三)临时变化的技术审查时间:在发生变化时立即开展。
以上审查时限,遇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
三、技术审查程序
(一)煤矿企业上报技术资料;
(二)技术审查领导小组组织监管业务人员和专家进行论证、会审;
(三)形成技术审查报告,审查组副组长提出审核意见;
(四)组长(局长)审批;
(五)拟文下发煤矿企业并上报广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四川煤监局川北煤监分局;
(六)存档备查。
四、技术审查内容
(一)技术审查一般内容:审查煤矿年度生产作业计划和避灾计划;对煤矿企业瓦斯和水害防治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等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对煤矿每季度上报“以风定产”及采掘作业计划等进行审查;当煤矿出现生产作业计划、通风系统发生重大变化或瓦斯、水、火等灾害升级等情况时,及时组织人员对其开展技术审查。
(二)技术审查重点内容:审查隐蔽致灾因素是否查清、通风系统是否可靠、井巷布置和采掘部署及作业计划是否合理、瓦斯抽采和排水系统能力是否满足、抽采接替是否平衡、机构人员配备是否齐全、受水、火、瓦斯等重大灾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防治工程是否超前、防治措施是否完善、防治效果评估是否达标等内容。
五、技术审查要求
(一)需上报区煤管局审查的技术资料,各煤矿企业在上报技术审查资料之前,要组织矿级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论证、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和报告。
(二)对只需煤矿企业自己审查的技术资料,负责技术审查的人员要严格按照审查程序、审查内容进行全方位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存档备查。
(三)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运用技术审查报告及成果,合理核定煤矿采掘工作面和月度、季度生产作业计划。
(四)根据技术审查情况,区煤管局要结合年度监管执法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执法,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技术审查要求。
朝天区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加强2016年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川安监〔2016〕13号)、《广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的实施意见》(广安监〔2016〕60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区煤矿瓦斯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程序,确保瓦斯超限得到及时有效处置,杜绝重大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高度重视瓦斯管理工作,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严格瓦斯管理,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重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煤矿瓦斯超限报警分级处理要求。
(一)零级报警:瓦斯浓度超限或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时间不超过1分钟,由煤矿瓦斯监控中心负责处理。
(二)一级报警:瓦斯浓度超限时间超过1分钟(含)少于30分钟;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时间超过1分钟(含)少于10分钟;由煤矿瓦斯监控中心和区级瓦斯监控中心响应处置。
(三)二级报警:瓦斯浓度超限时间超过30分钟(含)少于60分钟;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时间超过10分钟(含)少于20分钟;由煤矿瓦斯监控中心、区级瓦斯监控中心和市级瓦斯监控中心响应处置。
(四)三级报警:瓦斯浓度超限时间超过60分钟或瓦斯传感器值大于或等于3%;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时间超过30分钟;由煤矿、区、市和省瓦斯监控中心响应处置。
三、瓦斯超限必须作为事故,进行分析、报告、查处。分析瓦斯超限事故时,要从设计、生产安排、生产管理、瓦斯治理措施落实、现场瓦斯管理及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全面分析、查明瓦斯超限的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瓦斯超限事故界定
(一)对于管理工作不到位,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配备不充足或无计划停电停风的,设备维修调校不及时出现故障、生产作业过程中放炮、割煤等人为原因造成的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的,界定为“瓦斯超限事故”。
(二)对于矿井生产安全的需要进行有计划的停风、停电、瓦斯排放、反风演习、瓦斯测试、设备检修等人为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原则上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但必须记录在案。
(三)对于非瓦斯浓度引起的瓦斯传感器数值超过规定值而发生的误报警,认定为瓦斯异常信息(假瓦斯超限),原则上可不做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但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行。
五、煤矿瓦斯超限事故分级处理要求
(一)零级报警:由煤矿企业当班领导牵头组织,通风科、机电科、调度室等相关部门及技术人员,查明瓦斯超限报警原因。
(二)一级报警:由煤矿企业矿长牵头组织,通风科、机电科、调度室等相关部门及技术人员,查明瓦斯超限报警原因,并将瓦斯超限报警原因口头上报区级瓦斯监控中心。
(三)二级报警:由煤矿企业矿长牵头组织,通风科、机电科、调度室等相关部门及技术人员,查明瓦斯超限报警原因。煤矿企业要将瓦斯超限报警原因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区级安全监管部门,并抄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四)三级报警:由区级监管部门牵头成立瓦斯超限报警调查小组,到煤矿企业现场督办,要会同煤矿相关技术人员及时查明瓦斯超限报警的真实情况,分析报警原因,督促煤矿企业立即采取针对性安全措施。区级监管部门对追查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并抄送川北煤监分局。六、瓦斯超限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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