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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天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督办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 451279549/2016-00042 发布机构: 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6-10-18
发布时间: 2016-10-18 发文字号: 广朝煤管[2016]23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朝煤管〔2016〕23号

  广元市朝天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关于印发《朝天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督办制度》的通知

  
各煤矿企业,局内各股室:


  《朝天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朝天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单

  2.朝天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通知单

  广元市朝天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2016年5月3日

  朝天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煤矿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行〔2015〕116号)和《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广元市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的通知》(广安监〔2016〕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朝天区煤炭工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煤管局)督促煤矿企业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督办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执行。

  第四条 区煤管局实施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包括:

  (一)上级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日常或专项检查移交并经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区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区煤管局、产煤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区煤管局组织专家会诊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

  (六)区煤管局接到的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七)区煤管局认为有必要提级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八)各煤矿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 需区煤管局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首先确认重大事故隐患的相关股室(单位)要及时向区煤管局煤矿安全监察股移送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并督促(组织)煤矿企业制定并及时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和产生原因;

  (二)隐患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治理难易程度;

  (三)需要停产治理的区域;

  (四)发现隐患后采取的安全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任务;

  (二)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三)落实的经费和物资;

  (四)治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进度安排和停产区域;

  (六)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制定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确认后,属区煤管局督办的,10日内由区煤管局下达重大事故隐患督办通知;属区政府、市局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区政府和市局相关制度执行。督办通知抄送煤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安办。督办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

  (二)治理方案报送期限;

  (三)治理进度定期报告要求;

  (四)治理完成期限;

  (五)停产停建区域和治理期间的安全要求;

  (六)督办销号要求。

  第七条 对区煤管局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实行动态监管,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采取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或煤矿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督促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产生原因分析和责任倒查机制。每次督办情况作好记录,予以存档。

  区煤管局各业务股室在日常安全监管过程中,要将区煤管局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列入重点监管监察范围,加强督促整改并定期报告整改情况,直至隐患消除。

  第八条 对于外部因素形成的煤矿企业自身难以独立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需要区煤管局协调区级有关部门的,由区煤管局负责协调、协助和支持煤矿企业予以解决。

  第九条 对于涉及其他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区煤管局在自身职责范围内难以进行督办,须上报区安办或广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督办。

  第十条 对区煤管局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督办有困难的,可报请区安办或广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办。

  第十一条 区煤管局受理重大事故隐患依法定职责应由其他部门负责督办的,要及时书面移送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企业,必须制作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悬挂在被督办煤矿井口的醒目位置。警示牌应标明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场所、隐患主要内容、安全警示主要内容、停产区域、治理期限、治理和验收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报告区煤管局,区煤管局要及时督促煤矿企业组织制定和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第十四条 对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治理煤矿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说明并进行备案。同时,全面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延期治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延期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延期的原因;

  (二)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况;

  (三)申请延期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按照“谁督办、谁复查”的原则,区煤管局负责组织对区煤管局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进行复查。在接到煤矿企业提交的复查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复查,确认隐患消除后,解除督办,进行销号,煤矿自动恢复停产区域的生产建设活动;对经停产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六条 在工作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上报、仍然组织生产和建设的,依法责令煤矿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煤矿,提请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报告制度。各煤矿企业要制订相应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每个月向区煤管局报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推进情况。区煤管局每个季度向广 元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制度,举报点设在区煤管局煤炭执法大队。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电话0839-8621075,自动传真0839-8621075。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朝天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单

  
报送单位

  (部门)
  隐患信息来源  
煤矿名称   所在地  
隐患基本 情况

  (产生原因)
 
隐患

  危害程度
 
波及范围  
隐患治理

  难易程度
 
需要停产

  治理区域
 
发现隐患后采取的安全措施  
工作建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

  签字
  报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朝天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通知单

  隐患督办字〔 〕 号

  
督办煤矿   所在地  
重大事故

  隐患基本情况
 
治理方案

  报送期限
 
治理方案

  报送要求
 
停产停建

  区域
 
治理期间

  安全要求
 
督办销号

  要求
 
抄送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签字)
局领导

  (签字)
广元市朝天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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