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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2号
索 引 号 : 008462605/2016-00184 发布机构: 广元市朝天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16-10-19
发布时间: 2016-10-19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元市朝天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 038 川环法朝天罚字〔2016〕2号

  

  被处罚者: 四川省鑫隆源矿业有限公司广元朝天望家河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510812000005740(1-1)

  机构代码: 32334306-7

  法定代表人 邓君才 职务 法人代表 电话 /

  地 址: 广元市朝天区宣河乡天台村五组

  (后附:违法事实、违反法律、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履行方式、诉权告知和行政处罚机关情况)

  违法事实:2016年5月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四川省鑫隆源矿业有限公司广元朝天望家河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未正常使用,造成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排望家河内的违法事实。

  违反法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 共2页 第1页(一式三份)

  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人民币叁仟贰佰肆拾元整(3240.00元)的罚款。

  履行方式: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日起15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朝天支行缴纳罚款。

  (全称: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缴费专户,账号:100911401260010001)

  你单位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朝天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60日内向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或广元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逾期不起诉,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6年6月6日

  制文机关:广元市朝天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白浩志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潜溪路1段73号 联系电话:8623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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