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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234/2016-00112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6-11-08
发布时间: 2016-11-08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朝人社发〔2016〕61号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的

  通 知

  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广人社办发〔2016〕13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区情况,居民医疗保险的的征收工作仍由区医保局负责,待2017年1月1日后再移交区社保局征收。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2日

  广人社办发〔2016〕134号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 元 市 财 政 局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社部、省人社厅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80号)精神,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2016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0-18岁人员、在校学生、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三无”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他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年240元。

  二、深入实施社会保险“征收统一、支付分离”经办管理模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由各级医保局移交到同级社保局,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三、苍溪县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和经办管理工作由苍溪县自主确定,报市人社局备案。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财政局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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