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朝天区特殊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234/2016-00115 |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16-11-08 |
发布时间: 2016-11-08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朝人社发〔2016〕75号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 元 市 朝 天 区 民 政 局
关于朝天区特殊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民政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广人社办发〔2016〕134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7年城镇居民特殊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三无人员”每人每年150元。
二、征缴时限:缴费人员确保在本年度10月1日-12月20日前将应缴纳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足额存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银行卡年费除外)。
三、其他事项:区民政局不再为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须个人到城镇居民医保征收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三无人员”仍由区民政局代缴其医疗保险费。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朝天区民政局
2016年10月24日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印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 元 市 朝 天 区 民 政 局
关于朝天区特殊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民政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广人社办发〔2016〕134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7年城镇居民特殊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三无人员”每人每年150元。
二、征缴时限:缴费人员确保在本年度10月1日-12月20日前将应缴纳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足额存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银行卡年费除外)。
三、其他事项:区民政局不再为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须个人到城镇居民医保征收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三无人员”仍由区民政局代缴其医疗保险费。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朝天区民政局
2016年10月24日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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