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索 引 号 : 008462234/2016-00118 |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16-11-08 |
发布时间: 2016-11-08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基本养老保险
概念和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资帮助和生活服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按目前我国的制度设计,基本养老保险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三种类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区内城镇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征地后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
2.缴费基数、比例
(1)用人单位及职工缴费基数及比例:用人单位以上年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上年度我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经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可下浮至40%),高于40%或60%以上的,应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300%。缴费比例:总的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承担缴费基数的20%、个人承担缴费基数的8%。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及比例: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50%、60%、70%、80%、90%、100%,7个档次自选一个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从首次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最低缴费不得低于15年。
3.申报缴费方式
(1)用人单位缴费方式:根据五险统一申报、按月缴费及银行代扣代缴的原则,区政务大厅人社服务窗口专人确认资金到账情况,统一出票的流程。用人单位应通过金保网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待系统征收计划审核通过后,及时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如数解缴全部费用(逾期系统将自动产生利息滞纳金)。
(2)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缴费方式:首次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人员,可将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卡(工行、农行、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续缴社会保险费一律足额存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社保征收窗口一律不得直接收取现金。
前台工作人员要根据银行到账通知单及系统到账记录,方可确认本次缴费有效并开具缴费发票。
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的企业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5.、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和计发办法:
(1)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提前退休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市以上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办理)。
(2)最低缴费年限达到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国家的养老金调整政策。
(3)1992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4)1992年1月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6.特殊情形的处理
对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 年的人员,根据政策规定,一是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二是2011年7月1日以前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延长5年,仍不够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可办理退休并享受待遇。
7.企业退休、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待遇的支付。
(1)正常退休人员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标准: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 个月计发。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2)关于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处理办法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
参保人员缴费不满3年的,按上述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
缴费满3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体参保人员,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总额低于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除按上述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外,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不足部分。
8.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处理办法: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重复参保的处理。
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按以下原则清理规范:未重复缴费的,归并或转移为一个账户;有重复缴费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保留一个账户,其它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对已重复领取二份及以上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认可发放的其中一份基本养老金,其它多领的基本养老金应予追回,其中缴纳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给本人。
10.失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
(1)参保范围: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在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缴费基数及比例:参保缴费以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20%缴费比例计缴。
(3)缴费年限:从16周岁开始(算1年),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多不超过15年。超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一次性足额缴纳15年。未超龄人员,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继续缴费续保至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最低缴费年限满15年,方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4)个人账户:按缴费总基数的8%计入。
(5)资金来源:农民个人、征地单位共同承担。其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应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安置被征地农民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6)领取养老金的条件: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2、最低缴费年限达到15年。
(7)经办程序:失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应按宗地项目由征地单位一次性集中申办,需要强调的是因个人原因逾期的,征地单位不予办理。
概念和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资帮助和生活服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按目前我国的制度设计,基本养老保险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三种类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区内城镇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征地后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
2.缴费基数、比例
(1)用人单位及职工缴费基数及比例:用人单位以上年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上年度我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经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可下浮至40%),高于40%或60%以上的,应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300%。缴费比例:总的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承担缴费基数的20%、个人承担缴费基数的8%。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及比例: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50%、60%、70%、80%、90%、100%,7个档次自选一个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从首次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最低缴费不得低于15年。
3.申报缴费方式
(1)用人单位缴费方式:根据五险统一申报、按月缴费及银行代扣代缴的原则,区政务大厅人社服务窗口专人确认资金到账情况,统一出票的流程。用人单位应通过金保网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待系统征收计划审核通过后,及时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如数解缴全部费用(逾期系统将自动产生利息滞纳金)。
(2)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缴费方式:首次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人员,可将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卡(工行、农行、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续缴社会保险费一律足额存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社保征收窗口一律不得直接收取现金。
前台工作人员要根据银行到账通知单及系统到账记录,方可确认本次缴费有效并开具缴费发票。
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的企业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5.、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和计发办法:
(1)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提前退休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市以上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办理)。
(2)最低缴费年限达到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国家的养老金调整政策。
(3)1992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4)1992年1月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6.特殊情形的处理
对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 年的人员,根据政策规定,一是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二是2011年7月1日以前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延长5年,仍不够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可办理退休并享受待遇。
7.企业退休、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待遇的支付。
(1)正常退休人员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标准: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 个月计发。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2)关于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处理办法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
参保人员缴费不满3年的,按上述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
缴费满3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体参保人员,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总额低于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除按上述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外,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不足部分。
8.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处理办法: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重复参保的处理。
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按以下原则清理规范:未重复缴费的,归并或转移为一个账户;有重复缴费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保留一个账户,其它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对已重复领取二份及以上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认可发放的其中一份基本养老金,其它多领的基本养老金应予追回,其中缴纳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给本人。
10.失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
(1)参保范围: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在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缴费基数及比例:参保缴费以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20%缴费比例计缴。
(3)缴费年限:从16周岁开始(算1年),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多不超过15年。超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一次性足额缴纳15年。未超龄人员,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继续缴费续保至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最低缴费年限满15年,方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4)个人账户:按缴费总基数的8%计入。
(5)资金来源:农民个人、征地单位共同承担。其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应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安置被征地农民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6)领取养老金的条件: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2、最低缴费年限达到15年。
(7)经办程序:失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应按宗地项目由征地单位一次性集中申办,需要强调的是因个人原因逾期的,征地单位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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