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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索 引 号 : 008462234/2016-00119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6-11-08
发布时间: 2016-11-08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2015〕16号文件精神,取消自1995年始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全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统一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新的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2014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均将以前参加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1.参保范围:

  (1)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公务员);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公人员);

  (3)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中编制内事业身份和工勤人员(事业人员、机关工人)。

  2.缴费基数及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在编人员的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承担缴费基数20%,个人承担缴费基数的8%(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并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3.申报缴费方式: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相同。

  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6.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单独建账,并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以提高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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