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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索 引 号 : 008462234/2016-00121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6-11-08
发布时间: 2016-11-08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范围:区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居民中的个体经济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缴费基数及比例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按月申报缴纳。职工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总额,总的缴费比例为9.5%;其中单位承担7.5%,职工个人承担2%,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2005年以前退休的退休人员缴费率为本人退休费的4%,由所在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2)城镇居民中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人员,以我市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其缴费比例为9.5%,2009年以后初次参保的,以我市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其缴费比例为6%,缴费时间为每年三月底前。

  (3)新参保单位按单建统筹的方式参保,实行按月申报缴费。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市平工资。总的缴费比例为5%,其中单位承担4%,个人承担1%。不建个人账户,住院医疗待遇与统账结合参保职工一样。

  3.缴费及待遇享受的几个注意事项

  (1)单位参保实行按月申报缴费。逾期将征收利息、停止医疗待遇享受。

  (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在职人员到退休年龄时,需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方可享受医保退休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计算方法:男在1956年及以前、女在1961年及以前出生的,不低于15年;男在1956年后、女在1961年后每晚出生1年,则在15年的基础上增加1年;在1974年及以后出生的,男不低于25年,女不低于20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间达到《办法》规定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应在办理退休手续前一次性缴纳不足规定年限的部分,一次性缴纳费用计算公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年限×(1+7%)缴费年限。

  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

  总的原则: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全部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职工和退休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可享受5方面的待遇:一是个人账户;二是住院报销;三是补充保险;四是大病救助;五是特殊疾病门诊报销。

  (1)个人账户的划分:45周岁以下的(含45周岁),按其缴费基数的3%划入;45周岁以上的,按其缴费基数的3.5%划入;退休人员按其上年度个人退休费总额的4%计入。

  (2)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

  (3)住院程序及待遇享受:目前我区已经全市联网,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入院证到医院医保科办理入院登记。出院时直接与医院医保科结算报销统筹基金应该补偿的部分。(前提是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全额垫支医疗费用,待交清保险费后,到所住医院医保科报销费用。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目前已实现全省联网即时结算,在省内的定点医院住院实现医院直报。不再回参保地报账。但无论哪种情况跨统筹地区就医住院,都先要到区医保局登记,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4)报销标准:

  
类别 起付线 报销比例 类别 起付线 报销比例
乡镇卫生院 100 95% 一级医院 200 88%
二级医院 400 86% 三级医院 600 84%
转诊转院 800 80% 突发疾病 1000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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