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索 引 号 : 008462234/2016-00122 |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16-11-08 |
发布时间: 2016-11-08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1.参保范围 我区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属于本保险的范围。农村户籍的在校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但不得重复参保。具体包括:乡(镇)以上中小学在校学生;未满18周岁非在校(托幼机构)少年儿童;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
2、缴费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80号)精神,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2016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0-18岁人员、在校学生、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三无”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他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年240元。
3、缴费方式:?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在户籍地各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参保缴费。
各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需按月提交,每年12月25前完成当年提交,否则影响参保人员医疗待遇享受。
4、缴费时间 每年9月1日—12月30日续交下一年的医疗保险费。保险年度为次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城镇居民参保后未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
新参保的居民,不受时间限制,可随时参保,9月1日前的缴费是当年的医疗保险费,9月1日以后的缴费是次年的医疗保险费,但医保待遇有一年的等待期。
新生儿出生后60日内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等待期。当次生育住院出院之后,在60日内再次住院,且出生后60日内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报销。新生儿在60日以后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在参保缴费满12个月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报销。
5、报销标准
1.参保范围 我区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属于本保险的范围。农村户籍的在校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但不得重复参保。具体包括:乡(镇)以上中小学在校学生;未满18周岁非在校(托幼机构)少年儿童;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
2、缴费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80号)精神,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2016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0-18岁人员、在校学生、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三无”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他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年240元。
3、缴费方式:?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在户籍地各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参保缴费。
各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需按月提交,每年12月25前完成当年提交,否则影响参保人员医疗待遇享受。
4、缴费时间 每年9月1日—12月30日续交下一年的医疗保险费。保险年度为次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城镇居民参保后未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
新参保的居民,不受时间限制,可随时参保,9月1日前的缴费是当年的医疗保险费,9月1日以后的缴费是次年的医疗保险费,但医保待遇有一年的等待期。
新生儿出生后60日内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等待期。当次生育住院出院之后,在60日内再次住院,且出生后60日内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报销。新生儿在60日以后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在参保缴费满12个月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报销。
5、报销标准
类别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类别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乡镇卫生院 | 100 | 85% | 一级医院 | 200 | 80% |
二级医院 | 400 | 70% | 三级医院 | 600 | 65% |
转诊转院 | 800 | 55% | 突发疾病 | 100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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