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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
索 引 号 : 008462234/2016-00123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6-11-08
发布时间: 2016-11-08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

  2011年7月1日后的被征地农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被征地农民需在3个月内办理参加职工或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否则视为断保。被征地的超龄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政府按当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年10%递增计算一次性缴费15年,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本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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