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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索 引 号 : 008462234/2016-00125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6-11-08
发布时间: 2016-11-08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生育保险

  概念: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目的在于向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一、参保范围: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当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缴费基数及比例: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按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0.3%的基数和比例确定,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以三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缴费方式:随用人单位参加养老、医疗等五大社会保险一同申报,按月缴费。

  四、生育待遇

  1.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如果家属未就业,可享受50%的生育医疗费。

  2.生育津贴:按照本人生育前12个月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除以365,再乘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计算。

  3.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放置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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