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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索 引 号 : 008462234/2016-00126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6-11-08
发布时间: 2016-11-08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失业保险

  概念:失业保险是职工在暂时失去工作或转换职业期间,没有经济收入,生活发生困难时,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一、参保范围: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及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缴费基数、比例:总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其中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0.6%;职工缴纳本人工资总额的0.4%。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三、缴费方式:随用人单位参加养老、医疗等五大社会保险一同申报,按月缴费。

  四、失业保险待遇: 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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