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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首次参保的办理程序
索 引 号 : 008462234/2016-00127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6-11-08
发布时间: 2016-11-08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用人单位首次参保的办理程序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应对用人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在系统内予以登记,并及时通知该单位、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缴费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经登记成功的用人单位应从网上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如数解缴所申报的全部社会保险费,逾期系统将自动产生利息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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