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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3528/2016-00097 发布机构: 区农业局 成文日期: 2016-11-08
发布时间: 2016-11-08 发文字号: 广朝农[2016]65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 元 市 朝 天 区 农 业 局

广 元 市 朝 天 区 财 政 局

广元市朝天区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现将《广元市朝天区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 广元市朝天区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2.建卡贫困户使用产业扶持基金申请表;

3.建卡村使用产业扶持基金申请表。

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局 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

广元市朝天区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

2016年11月4日

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4日 印

广元市朝天区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印发〈设立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川财办〔2016〕4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解决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产业以及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等产业业态提供启动、周转用无息借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滚动使用”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利用村务公开栏、各类会议等形式,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电视、网络、印发宣传单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的政策到村到户,激发贫困群众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基金来源。省级财政已安排到村的用于贫困户的产业扶持周转金;省级各部门安排到村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贫困村产业扶持资金;接受社会捐助等其他方面资金。此外也可将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试点资金补充到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中。

第六条基金筹集。区财政局牵头对不同来源的资金负责筹集。

第七条 基金规模。区财政局根据筹集的资金,确定安排到村基金的额度,原则上初设立时财政安排到每个贫困村的基金不低于20万元。

第八条基金补充。补充资金来源除原基金筹集渠道外,还包括回收的贫困户周转金以及产业扶持基金收益。贫困村脱贫后,基金留归村集体继续按原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九条 使用对象。基金的使用对象为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十条 使用范围。基金的使用范围为支持贫困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等产业业态,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地方特色、能持续带动贫困户增收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的优势产业。基金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支持不低于10万元。

第十一条 使用程序。贫困户申请产业扶持基金要经过贫困户申请、村级审核、张榜公示等程序。对贫困户的支持采取提供无息借款方式:要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要明确借款期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借款额度(每户不得高于10000元)、借款用途、借款归还等内容;管理部门根据借款合同,通过“一卡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借款贫困户;借款到期后,贫困户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

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产业扶持基金应按章程要求履行相应决策、公示程序,并明确资金用途、使用期限、退出回收机制等,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并依据公示的使用期限归还基金。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管理主体:区农业局为全区基金管理主体,到村产业扶持基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两委指导下和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账户管理:各贫困村都必须到银行开设产业扶持基金专户,基金账户预留印鉴为村民委员会公章、村主任法人私章、所在乡(镇)的乡(镇)长私章。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贫困户申请使用产业扶持基金,按规定审批后报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乡(镇)、村委会、驻村工作组要对产业扶持基金的使用加强指导与监督,确保基金按要求使用。

第十六条 对不按要求使用基金的贫困户,停止其基金使用资格,并依法依规收回基金。

第十七条 借款期满后,对逾期未归还借款的贫困户,村委会、驻村工作组要对借款进行催收。对不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贫困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八条 若因自然灾害、瘟疫等不可抗拒原因致使不能及时归还借款的,借款贫困户需在借款期满前向村委会提出延期还款申请,按程序报批后,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使用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账务由所在乡镇农经站代管。

第二十条区财政局要会同区监察局、区审计局以及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基金筹建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政府负责对基金带动集体经济发展和贫困户增收情况进行考核,对带动作用明显的在基金补充时要给予倾斜。

第二十一条 对在基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建卡贫困户使用产业扶持基金申请表

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元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详细通讯地址(或住址) 区 乡 村 组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金额  
申请用途   使用期限   申请人签字  
村委会审核意见 村廉勤委意见
审核人:

日期:20 年 月 日

(加盖单位公章)
审核人:

日期:20 年 月 日

(加盖单位公章)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审核人:

日期:20 年 月 日

(加盖单位公章)


注:本表一式五联。申请者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各一份。

附件3:

建卡村使用产业扶持基金申请表

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元
申请贫困村   联系电话  
申请金额   使用期限  
申请用途  
村廉勤委意见 乡(镇)农业站意见
审核人:

日期:20 年 月 日

(加盖单位公章)
审核人:

日期:20 年 月 日

(加盖单位公章)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审批人:

日期:20 年 月 日

(加盖单位公章)


注:本表一式四联。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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