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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索 引 号 : 008462496/2016-00094 发布机构: 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成文日期: 2016-11-18
发布时间: 2016-11-18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受理机构 区食药和工商局(区政务中心窗口)
办理地点 广元市朝天区大中坝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839—8622633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施行细则》
申请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办理材料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主管部门<出资

  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办理房屋产

  权证明文件的,可以提交规划建设主管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购房合同,或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产权证明。

  属于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属于租赁宾馆、饭店、各类市场内场所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属于租赁军队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或《房地产租赁证明》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2)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的,可以提交规划建设主管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购房合同,或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产权证明。

  属于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属于租赁宾馆、饭店、各类市场内场所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属于租赁军队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或《房地产租赁证明》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4)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5)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8)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清税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企业法人公章。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1)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时间:法定1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法定1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领取、下载格式文本→受理审查→核准→发照(领取核准通知书)。
资料下载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见附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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