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索 引 号 : 008462496/2016-00095 | 发布机构: 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 成文日期: 2016-11-18 |
发布时间: 2016-11-18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事项名称 | 内资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受理机构 | 区食药和工商局(区政务中心窗口)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朝天区大中坝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839—8622633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申请条件 | (一)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
办理材料 |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署)。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署)。 7、住所使用证明。 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的,可以提交规划建设主管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购房合同。 属于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属于租赁宾馆、饭店、各类市场内场所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属于租赁军队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或《房地产租赁证明》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的,可以提交规划建设主管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购房合同,或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产权证明。 属于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属于租赁宾馆、饭店、各类市场内场所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属于租赁军队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或《房地产租赁证明》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三)公司变更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2)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的,可以提交规划建设主管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购房合同,或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产权证明。 属于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属于租赁宾馆、饭店、各类市场内场所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属于租赁军队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或《房地产租赁证明》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4)减少注册资本的: 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5)变更经营范围的: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7)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8)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公司注销登记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 5、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8、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9、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0、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11、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可以和第9项材料合并提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 12、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13、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公司备案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1)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3)增设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清算组备案: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办理时间 | 法定1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办理流程 | 领取、下载格式文本→受理审查→核准→发照(领取核准通知书)。 |
资料下载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见附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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