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促进高中教育协调发展的规定
索 引 号 : 008462584/2016-00074 | 发布机构: 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2016-11-18 |
发布时间: 2016-11-18 | 发文字号: 广教发[2016]23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 元 市 教 育 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促进高中教育
协调发展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促进高中教育
协调发展的规定
各县、区教育(教科)局,各高中阶段学校:
为进一步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秩序,促进我市普职两类高中协调发展,拓宽学生成长成才通道,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教育需求,特就规范我市高中学校招生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禁超计划招生。市教育局按照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原则,每年按参加中考学生数向县区下达招生计划。县区根据各高中学校办学水平确定其办学规模,分解下达年度招生计划,各学校不得突破计划招生。否则次年扣减招生计划。
二、严禁跨分数红线招生。市教育局按普职两类学校招生计划划定每年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红线,普通高中不得低于红线招收学生,否则不予注册普高学籍。
三、严禁互挖生源。高中阶段学校在录取场完成招生录取后,学校即按录取名册组织学生报到注册,任何学校不得抢挖其他学校已经录取学生。否则视情节降低质量考核等级。
四、严禁有偿招生。任何学校不得利用经济手段组织生源,不得拿生源信息作交易,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严禁买卖生源和泄漏、买卖生源信息。否则由纪检部门组织立案调查,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五、严禁虚假宣传。任何学校不得在大众媒体、自媒体虚假宣传,不得与市内学校作比较宣传。普职两类学校招生宣传广告须分别经市教育局基教科、职成科审定后发布。
六、严禁封锁生源。实施“阳光”招生,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范围公开、录取信息公开、录取结果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等“六公开”和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纪检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等“五监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严禁市内县区间、校际间封锁生源。严禁恶意更改学生志愿,侵害学生权益。
七、探索普职融通。积极探索普职融通办学模式,鼓励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合作办学,启动初三和高二两次分流,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此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广元市教育局
2016年7月18日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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