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的办法
索 引 号 : 008462584/2016-00093 | 发布机构: 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2016-11-18 |
发布时间: 2016-11-18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元市教育局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的办法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四川省贯彻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工作的通知》(川财教[2010]6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及免学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的办法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四川省贯彻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工作的通知》(川财教[2010]6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及免学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时间、比例、原则
1范围: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2、时间: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和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实行免除学费对象进行评定。
3、比例:我市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人数按中职学校在校生(不含涉农专业和艺术表演类专业)的22.5%确定。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
4、原则: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制定严格工作制度、规范评定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认定标准
各中等职业学校在组织认定工作时,可参照以下标准: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7、6类学生及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相关证明材料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核验。
三、组织管理
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1、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与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并存档。
2、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承担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各班级推荐上报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提出拟确认为免学费对象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
3、各中等职业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制定本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的实施办法,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本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
四、认定程序
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1、各中职学校在寄发《入学通知书》时,对农村户籍学生要随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表》(见附件)。每学年开学时,启动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并于10月底向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认定结果。其中,市教育局所属中等职业学校通过学生资助管理系统逐级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技工学校,以市、县、区为单位通过纸质上报省厅。
需要申请认定为免学费对象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表》,并附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本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由班长和班主任签字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要将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将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初步认定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经审批确认后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免学费待遇。
五、工作要求
1、学校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本校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全体负责此项工作。
2、以年级为单位,成立有班主任、学生代表不少于年级总人数5%的成员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并将小组成员名单在校内公示。
3、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工作,学校应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学生、财务、纪检等部门加强对班级认定评议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班主任每学年应定期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学生不能正常在校、弄虚作假等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免学费资格。
5、学校应设立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要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诚信教育,建立学生个人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6、做好免学费对象认定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做到分班级、系统化归档。
7、各县区教育局、市直中等职业学校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认定办法,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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