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性质认定办事指南
索 引 号 : 008462234/2016-00132 |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16-11-18 |
发布时间: 2016-11-18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申请工伤性质认定办事指南
一、工伤认定相关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2.《工伤认定办法》
二、工伤认定经办流程
申请→受理→调查→会审→作出结论→送达
(一)申请时间: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职业病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朝天区人社局社会保险股(朝天区大中坝区行政中心4—18室)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资料。(说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提供书面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日提供的,提交书面申请之前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用人单位超出30日未申请的,劳动者或近亲属可以自受伤之日起一年之内申请)
(二)应当提交的资料:
1、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3、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两人以上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请提供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证人的证言需加盖手印);
6、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询证明;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⑴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或其他有效证明;
⑶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⑷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⑸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⑺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三)受理:区人社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调查:区人社局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调查。
(五)会审:组织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中讨论认定。
(六)作出结论: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七)送达:自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决定书》送达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承办单位:朝天区人社局社保股
联系电话:0839-8625821 联系人:廖桂清
一、工伤认定相关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2.《工伤认定办法》
二、工伤认定经办流程
申请→受理→调查→会审→作出结论→送达
(一)申请时间: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职业病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朝天区人社局社会保险股(朝天区大中坝区行政中心4—18室)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资料。(说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提供书面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日提供的,提交书面申请之前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用人单位超出30日未申请的,劳动者或近亲属可以自受伤之日起一年之内申请)
(二)应当提交的资料:
1、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3、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两人以上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请提供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证人的证言需加盖手印);
6、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询证明;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⑴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或其他有效证明;
⑶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⑷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⑸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⑺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三)受理:区人社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调查:区人社局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调查。
(五)会审:组织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中讨论认定。
(六)作出结论: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七)送达:自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决定书》送达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承办单位:朝天区人社局社保股
联系电话:0839-8625821 联系人:廖桂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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