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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失业后再就业可获哪些帮助?
索 引 号 : 008462234/2016-00136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6-11-18
发布时间: 2016-11-18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劳动者失业后再就业可获哪些帮助?

  政府一向重视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举措,促进劳动者失业后再就业。

  根据现行政策,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符合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主要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服务包括:可免费享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另外,失业人员还可以免费享受政府指定机构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专家服务等。

  对因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长期失业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政府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扶持。如用人单位招用困难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符合企业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等条件,在3年内限额或定额扣减税收;对困难人员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保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同时, 满足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标准不低于所在城镇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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