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共就业服务和管理(试行)
索 引 号 : 008462234/2016-00141 |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16-11-18 |
发布时间: 2016-11-18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区公共就业服务和管理(试行)
一、就业失业登记
(一)就业登记(用工备案)
服务内容:登记已实现就业劳动者的个人基本情况、就业类型、就业时间、以及建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内容。
服务对象: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
服务流程:
1.审核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
2.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在新招用人员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3.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4.指导用人单位填写《广元市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广元市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登记表》;
5.将办理就业登记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6.督促用人单位在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发生变更后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二)失业登记
服务内容:登记符合条件失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失业登记时间、失业时间等内容。
服务对象:在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失业半年人员。
服务流程:
1.审核登记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寸近期免冠照2张。无《登记证》的两寸近期免冠照1张);
2.指导失业人员填写《失业登记表》并录入信息系统,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登记情况栏目;
3.对未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进入办证程序。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
服务对象:已办理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4050”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无房屋(门面)出租、未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个体工商户雇佣、无投资性以及继承遗产等其它任何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生活保障,以及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3次及以上未成功的失业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残疾证》的人员。
3.低收入家庭人员:城市居民家庭的失业人员。
4.被征地农民:指申请认定时,因土地被征转为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连续失业登记满一年以上的人员,无房屋(门面)出租、未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个体工商户雇佣、无投资性以及继承遗产等其它任何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生活保障,以及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3次及以上未成功的失业人员。
服务流程:
1.对街道乡镇、社区村报送的申请信息进行认定审批,并对申请信息进行认定上传;
2.申请人除具备身份证(复印件)、《失业状态证明》需提供以下材料:
(1)“4050”人员具备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相关材料。
(2)残疾人员:《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低收入家庭人员:户口簿、《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4)被征地农民:国土部门出具的征地农转非证明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3次及以上未成功的情况证明材料,且确无房屋(门面)出租、未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个体工商户雇佣、无投资性以及继承遗产等其它任何经济收入或生活保障的证明。
3.发放认定证书;
4.将认定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三、职业介绍
服务内容:办理用工单位招聘、个人求职信息登记,提供求职指导和岗位介绍服务。
服务对象:用工单位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
服务流程:
1.查看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审核招工简章,协商办理招聘事项。
2.掌握求职者的基本情况及求职意愿,核实其有效证件;
3.根据求职者自身条件和求职意愿提供信息服务(就业形势、职业供求状况、市场岗位、就业政策等信息),帮助求职者明确择业方向;
4.指导求职者填写《求职人员登记表》。将求职者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5.向求职者介绍岗位和用人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基本情况;
6.掌握求职者就业情况。
四、职业供求信息发布
服务内容:收集、整理、审核并向社会发布求职和招聘信息。
服务对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服务流程:
1.收集各类求职和用工信息;
2.对招聘求职信息进行审核和分类整理;
3.通过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公共招聘网、短信、显示屏、信息栏及时向社会实时发布求职和招聘信息,按季发布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分析、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实时发布求职和招聘信息;
4.将信息收集、处理和发布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五、职业技能培训
服务内容:组织培训,建立参训人员信息库。
服务对象:辖区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的劳动者。
服务流程:
1.对乡镇报名情况进行汇总,确定培训机构、培训时间及其他准备工作;
2.负责培训过程监管,确保培训质量。
3.将培训信息录入系统。
六、创业培训
服务内容:组织培训,建立参训人员信息库。
服务对象:辖区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的劳动者。
服务流程:
1.对乡镇报名情况进行汇总,确定培训机构、培训时间及其他准备工作;
2.负责培训过程监督;
3.将培训信息录入系统;
4.为创业学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等后续服务。
七、失业保险费征缴
服务内容:征收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有关证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2.申报单位每月5日前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缴费基数申报表》等资料;
3.审核申报材料,对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签章核准;
4.申缴单位按核定数额划转到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5.做好缴费记录台账,相关信息记录信息系统。
八、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
服务内容:审核和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服务对象:参保失业人员。
服务流程:
1.受理审核申领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备案表),开户账户原件及复印件),指导申领人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2.核定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标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
3.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中填写享受失业保险金的相关信息,并在信息系统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做好记录;
4.对相关申请及证明材料审核后,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按照复核制作当月支付计划,并上报《广元市失业保险基金申报表》。
5.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每月25日前划拨当月支付的失业保险基金,在信息系统上做好记录。
6.将失业保险金划拨申领人基本账户。
九、职业介绍补贴
服务内容: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服务对象:具备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中介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不包括纳入财政预算补贴的公共职介服务机构)。
服务流程:
1.核实免费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名单(本人签名)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指导申请人填写《县区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审批表》,并将有关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2.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
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
4.根据财政部门划拨意见,将补贴拨付到申请单位基本账户,并将有关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同时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目。
5.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做好记录,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服务内容:审核职业培训补贴相关资料、核定职业培训补贴享受标准,按要求公示申报单位和个人享受培训补贴情况,在信息系统中做好记录。
服务对象:申报培训补贴的单位或个人。
服务流程:
1.受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培训机构、个人申报的培训补贴材料;
2.按要求进行初核,审核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3.初核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做好记录,并录入就业信息系统,确定享受补贴标准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审批后,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
5.根据财政部门意见拨付补贴;
6.将培训补贴情况录入系统。
十一、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服务内容:审核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相关资料、核定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享受标准,在信息系统中做好相应记录,按要求公示申报单位和个人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情况。
服务对象: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
服务流程:
1.受理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个人申报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料;
2.初核;
3.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做好记录,并录入信息系统,确定享受补贴标准,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审批后,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
5.根据财政部门意见拨付补贴;
6.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情况录入系统。
十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服务内容: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
服务对象: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服务流程:
1.受理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
2.核实:
(1)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新招用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新招用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申报补贴人员名册;
(7)申报补贴审批表;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票据复印件;
(9)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初审;
4.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进行公示;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意见;
6.根据财政部门意见拨付补贴。
十三、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
服务内容:认定符合享受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企业。
服务对象: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劳动者,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就业登记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服务流程:
1.受理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申请;
2.核实:
(1)申请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3)职工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
(4)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5)企业与新招持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票据复印件;
(7)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3.核查:
(1)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
(2)是否已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3)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4.符合条件的,录入信息系统,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
5.指导认定的企业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将认定人员的基本情况上传信息查询平台。
十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证
服务内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证。
服务对象:当年新招用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工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
服务流程:
1.受理企业认证申请;
2.核实: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新招用职工《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持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6)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审核;
4.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核后,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
十五、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人员认定
服务内容:认定符合享受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劳动者。
服务对象: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并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服务流程:
1.受理个体经营税收政策认定申请;
2.核实: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享受税收政策对象认定申请表。
3.核查:
(1)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
(2)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3)是否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
4.符合条件人员,录入信息系统,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税收扶持政策情况中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5.指导认定人员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将认定人员的基本情况上传信息查询平台。
十六、小额担保贷款
服务内容:为创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服务。
服务对象:符合贷款条件、进行创业的城乡劳动者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服务流程:
1.个人微利项目贷款
(1)对贷款申请人情况及材料进一步核实,并由小额担保贷款联审领导小组对复审情况提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向担保部门与承办银行开具小额担保贷款推荐书,做好相应记录,并录入信息系统;
(2)与担保、经办银行、财政等部门沟通联系,了解贷款发放和贴息情况,并录入信息系统。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1)指导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小额担保贷款承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指导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企业凭《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借款人借款的有效凭证、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相关材料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并将有关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一、就业失业登记
(一)就业登记(用工备案)
服务内容:登记已实现就业劳动者的个人基本情况、就业类型、就业时间、以及建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等内容。
服务对象: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
服务流程:
1.审核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
2.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在新招用人员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3.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4.指导用人单位填写《广元市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广元市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登记表》;
5.将办理就业登记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6.督促用人单位在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发生变更后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二)失业登记
服务内容:登记符合条件失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失业登记时间、失业时间等内容。
服务对象:在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失业半年人员。
服务流程:
1.审核登记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寸近期免冠照2张。无《登记证》的两寸近期免冠照1张);
2.指导失业人员填写《失业登记表》并录入信息系统,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登记情况栏目;
3.对未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进入办证程序。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
服务对象:已办理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4050”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无房屋(门面)出租、未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个体工商户雇佣、无投资性以及继承遗产等其它任何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生活保障,以及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3次及以上未成功的失业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残疾证》的人员。
3.低收入家庭人员:城市居民家庭的失业人员。
4.被征地农民:指申请认定时,因土地被征转为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连续失业登记满一年以上的人员,无房屋(门面)出租、未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个体工商户雇佣、无投资性以及继承遗产等其它任何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生活保障,以及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3次及以上未成功的失业人员。
服务流程:
1.对街道乡镇、社区村报送的申请信息进行认定审批,并对申请信息进行认定上传;
2.申请人除具备身份证(复印件)、《失业状态证明》需提供以下材料:
(1)“4050”人员具备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相关材料。
(2)残疾人员:《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低收入家庭人员:户口簿、《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4)被征地农民:国土部门出具的征地农转非证明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3次及以上未成功的情况证明材料,且确无房屋(门面)出租、未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个体工商户雇佣、无投资性以及继承遗产等其它任何经济收入或生活保障的证明。
3.发放认定证书;
4.将认定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三、职业介绍
服务内容:办理用工单位招聘、个人求职信息登记,提供求职指导和岗位介绍服务。
服务对象:用工单位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
服务流程:
1.查看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审核招工简章,协商办理招聘事项。
2.掌握求职者的基本情况及求职意愿,核实其有效证件;
3.根据求职者自身条件和求职意愿提供信息服务(就业形势、职业供求状况、市场岗位、就业政策等信息),帮助求职者明确择业方向;
4.指导求职者填写《求职人员登记表》。将求职者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5.向求职者介绍岗位和用人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基本情况;
6.掌握求职者就业情况。
四、职业供求信息发布
服务内容:收集、整理、审核并向社会发布求职和招聘信息。
服务对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服务流程:
1.收集各类求职和用工信息;
2.对招聘求职信息进行审核和分类整理;
3.通过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公共招聘网、短信、显示屏、信息栏及时向社会实时发布求职和招聘信息,按季发布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分析、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实时发布求职和招聘信息;
4.将信息收集、处理和发布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五、职业技能培训
服务内容:组织培训,建立参训人员信息库。
服务对象:辖区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的劳动者。
服务流程:
1.对乡镇报名情况进行汇总,确定培训机构、培训时间及其他准备工作;
2.负责培训过程监管,确保培训质量。
3.将培训信息录入系统。
六、创业培训
服务内容:组织培训,建立参训人员信息库。
服务对象:辖区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的劳动者。
服务流程:
1.对乡镇报名情况进行汇总,确定培训机构、培训时间及其他准备工作;
2.负责培训过程监督;
3.将培训信息录入系统;
4.为创业学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等后续服务。
七、失业保险费征缴
服务内容:征收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有关证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2.申报单位每月5日前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缴费基数申报表》等资料;
3.审核申报材料,对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签章核准;
4.申缴单位按核定数额划转到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5.做好缴费记录台账,相关信息记录信息系统。
八、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
服务内容:审核和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服务对象:参保失业人员。
服务流程:
1.受理审核申领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备案表),开户账户原件及复印件),指导申领人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2.核定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标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
3.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中填写享受失业保险金的相关信息,并在信息系统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做好记录;
4.对相关申请及证明材料审核后,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按照复核制作当月支付计划,并上报《广元市失业保险基金申报表》。
5.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每月25日前划拨当月支付的失业保险基金,在信息系统上做好记录。
6.将失业保险金划拨申领人基本账户。
九、职业介绍补贴
服务内容: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服务对象:具备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中介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不包括纳入财政预算补贴的公共职介服务机构)。
服务流程:
1.核实免费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名单(本人签名)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指导申请人填写《县区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审批表》,并将有关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2.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
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
4.根据财政部门划拨意见,将补贴拨付到申请单位基本账户,并将有关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同时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目。
5.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做好记录,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服务内容:审核职业培训补贴相关资料、核定职业培训补贴享受标准,按要求公示申报单位和个人享受培训补贴情况,在信息系统中做好记录。
服务对象:申报培训补贴的单位或个人。
服务流程:
1.受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培训机构、个人申报的培训补贴材料;
2.按要求进行初核,审核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3.初核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做好记录,并录入就业信息系统,确定享受补贴标准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审批后,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
5.根据财政部门意见拨付补贴;
6.将培训补贴情况录入系统。
十一、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服务内容:审核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相关资料、核定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享受标准,在信息系统中做好相应记录,按要求公示申报单位和个人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情况。
服务对象: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
服务流程:
1.受理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个人申报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料;
2.初核;
3.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做好记录,并录入信息系统,确定享受补贴标准,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审批后,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
5.根据财政部门意见拨付补贴;
6.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情况录入系统。
十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服务内容: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
服务对象: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服务流程:
1.受理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
2.核实:
(1)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新招用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新招用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申报补贴人员名册;
(7)申报补贴审批表;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票据复印件;
(9)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初审;
4.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进行公示;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意见;
6.根据财政部门意见拨付补贴。
十三、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
服务内容:认定符合享受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企业。
服务对象: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劳动者,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就业登记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服务流程:
1.受理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申请;
2.核实:
(1)申请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3)职工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
(4)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5)企业与新招持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票据复印件;
(7)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3.核查:
(1)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
(2)是否已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3)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4.符合条件的,录入信息系统,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
5.指导认定的企业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将认定人员的基本情况上传信息查询平台。
十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证
服务内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证。
服务对象:当年新招用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工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
服务流程:
1.受理企业认证申请;
2.核实: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新招用职工《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持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6)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审核;
4.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复核后,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
十五、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人员认定
服务内容:认定符合享受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劳动者。
服务对象: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并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服务流程:
1.受理个体经营税收政策认定申请;
2.核实: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享受税收政策对象认定申请表。
3.核查:
(1)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
(2)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3)是否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
4.符合条件人员,录入信息系统,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税收扶持政策情况中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5.指导认定人员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将认定人员的基本情况上传信息查询平台。
十六、小额担保贷款
服务内容:为创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服务。
服务对象:符合贷款条件、进行创业的城乡劳动者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服务流程:
1.个人微利项目贷款
(1)对贷款申请人情况及材料进一步核实,并由小额担保贷款联审领导小组对复审情况提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向担保部门与承办银行开具小额担保贷款推荐书,做好相应记录,并录入信息系统;
(2)与担保、经办银行、财政等部门沟通联系,了解贷款发放和贴息情况,并录入信息系统。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1)指导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小额担保贷款承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指导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企业凭《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借款人借款的有效凭证、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相关材料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并将有关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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