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元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2234/2016-00143 |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16-11-18 |
发布时间: 2016-11-18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朝人社发〔2014〕12号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元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20日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相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就业见习提升高校毕业生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促进实现就业作用。我局对原《广元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11日
广元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提升高校毕业生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促进实现就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面向我市社会征集,经过省、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实践训练岗位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入经认定的见习基地,享受政府补贴,在具体工作岗位上进行全日制就业培训,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就业的制度。见习基地与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高校毕业生自主选择与企事业单位需求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技能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相结合,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规划、管理本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制定政策,监督检查;
(二)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总体规划;
(三)审核认定本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四)核拨就业见习补贴。
第七条 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就业见习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
(一)落实就业见习计划;
(二)受理、初审见习基地申报单位资格;
(三)受理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为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搭建双向选择平台,提供相关服务;
(四)统筹全市就业见习资源的整合、调剂工作;
(五)负责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
(六)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指导;
(七)受理、初审见习补贴申请,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八条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主要职责:
(一)受理见习基地申报,审核申报单位资格;
(二)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收集、发布、上报就业见习信息,整合、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资源;
(四)负责落实辖区内就业见习补贴核拨工作;
(五)审核认定本级就业见习基地。
第九条 见习基地担负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就业见习计划,落实就业见习岗位;
(二)配置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就业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负责就业见习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
(四)定期上报就业见习情况,按规定申报、落实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负责对本单位参加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的考核,出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附件9),协助发放并收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反馈调查表》(附件12);
(六)积极吸纳并推荐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
第十条 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服务、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党政机关和参公单位)可申请成为见习基地。
(一)在我市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
(三)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见习期满后留用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30%;
(四)具有较强的就业见习指导师资力量和系统完善的就业见习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有规范的就业见习场所和设施;
(五)能够按规定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4月中旬开展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申报程序为:
(一)申报见习基地的单位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附件1)一式二份,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简介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统计表》(附件2)、本单位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就业见习管理相关制度;
(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对资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并组织人员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单位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复审,按见习基地层级进行认定或推荐,合格的认定为见习基地并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申报上一级见习基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逐级推荐;
(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与见习基地签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附件4)。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见习基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授牌,期限3年,认定期满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考核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见习基地,不合格的不再认定。
第四章 见习申请与接收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就业见习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原则上是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且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了档案转入和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身体健康,遵纪守法;
(三)具有见习岗位所需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 高校毕业生见习原则:
(一)就近见习原则,优先安排回生源地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二)特困生优先原则,优先安排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三)双向选择原则,见习基地与申请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
(四)调剂原则,初次未能与见习基地达成见习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提供见习机会,力争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参加见习。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或通过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络及就业见习供需对接活动现场报名申请,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5)、毕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对其中符合条件并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根据见习毕业生的愿望和见习基地的岗位需求,向见习基地推荐见习毕业生,或通过组织供求洽谈会等方式搭建平台,组织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进行供求对接、双向选择,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并由见习基地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后生效。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月对见习岗位数量、高校毕业生报名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平衡调剂、促进高校毕业生与岗位需求的有效对接。
第十八条 协议签定后,见习基地负责通知本单位见习人员在规定时间报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名单表》(附件8)报省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 就业见习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条 见习基地在每年6月底前将本年度见习计划、见习岗位需求信息报送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统一发布岗位需求信息。
第二十一条 见习基地要按照见习人员数量、岗位等情况,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技术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严格要求,努力提高见习质量。
第二十二条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要认真做好见习人员岗前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等工作,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康管理。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见习基地要加强对见习人员考勤考核,认真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考勤表》(附件6),报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见习双方要遵守协议规定,认真履行义务。见习基地应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提前终止的,须征得见习基地同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做好见习人员的跟踪服务工作,协调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报经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同意后,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
(一)由于患病或已落实工作单位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二)连续无故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三)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四)由于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与见习基地终止见习协议。
(一)未按照见习协议约定按月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补助;
(二)未按照见习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者见习条件的;
(三)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者有安全隐患的;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生安全的。
第二十七条 终止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由本人填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提前终止见习协议申请表》(附件7),并出具相关证明。见习人员发生变化时,见习基地应于3个工作日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报送人员变化情况,办理终止见习协议,停止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第二十八条 见习基地存在以下问题且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报送见习岗位需求,或拒绝接受高校毕业生见习的;
(二)未按规定为高校毕业生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的;
(三)对见习毕业生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不健全的;
(四)未按规定发放见习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五)连续两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数量和就业见习留用率未达到政策规定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就业见习年度是指当年7月初至次年6月底。见习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最低不低于3个月。在见习基地见习3个月以上的见习生,不再参加二次见习。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为其出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附件9),填写考核意见。
第三十条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应积极协助安排、推荐就业。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见习基地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 见习高校毕业生被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就业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期应作为工龄计算。
第六章 见习补贴申报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按月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3〕29号)有关规定执行,就业见习补贴资金按季度申报审核拨付。
第三十三条 见习基地应根据接收见习人员的情况,按季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就业见习基地补贴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10);
(二)《就业见习基地吸纳见习人员花名册》(附件11);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考勤表》(附件6);
(四)见习人员就业见习协议书、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五)经见习人员本人签字的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
(六)见习基地银行基本户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基地所报补贴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见习补贴人员个人信息录入就业信息系统,核实情况和补贴资料在下季度第一月初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在中旬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第七章 见习工作检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 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制度。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对辖区内见习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第三十六条 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制定落实、岗位质量、见习条件、指导人员配备、见习协议的执行、见习效果、见习人员留用率、见习人员期满就业率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提供见习岗位多、岗位质量高、吸纳见习毕业生数量多,录(聘)用见习毕业生在本单位就业比例较高,见习毕业生见习期满就业率较高的见习基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通报表扬。以上结果作为评选“广元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对评估为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停止其就业见习活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见习基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广元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即日作废。
附件: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统计表
3.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
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
6.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考勤表
7.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提前终止见习协议申请表
8.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名单表
9.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
10.就业见习补贴申报审批表
11.就业见习基地吸纳见习人员花名册
1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反馈调查表
附件1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注: 1、申请单位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请一并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此表一式二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
附件2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见习基地)
乙方:(见习毕业生)
为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上述双方本着合作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接纳乙方为见习毕业生,见习岗位为 ,见习期限为 个月,具体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为乙方提供基本生活补贴 元。承诺按照《见习基地协议书》所定事项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二、乙方承诺遵守市政府人社部门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相关规定,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履行见习岗位的工作职责,积极做好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
三、见习过程中出现分歧或本协议书中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
四、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
(或委托授权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见习基地须在协议签订当天报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附件4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
甲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乙方(见习基地):
为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甲乙双方本着合作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见习毕业生提供见习条件和劳动保护,负责对见习毕业生的工作、学习、安全等方面进行管理,向甲方反馈毕业生见习情况和效果,自觉遵守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定的其它事项。
2、见习后,甲方积极配合乙方落实符合条件的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甲方要为见习毕业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3、乙方接受甲方对见习工作的考核评估。考核评估不合格,甲方可以取消乙方见习基地资格,解除双方在见习方面的合作关系。
4、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
5、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责任人签字(公章) 乙方责任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
附件6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考勤表
就业见习基地名称(盖章):
附件7
高校毕业生提前终止见习协议申请表
附件8
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名单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附件9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
附件10
就业见习补贴申报审批表
申报时间: 受理经办人: 申报编号:
注:财政部门下拨时间和金额栏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下拨情况填写。吸纳就业见习人员名单
附件11
就业见习基地吸纳见习人员花名册
就业见习基地名称(盖章):
注:实际补贴金额和补贴时间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填写。
初核人: 年 月 日 复核人 年 月 日
附件12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反馈调查表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元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20日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相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就业见习提升高校毕业生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促进实现就业作用。我局对原《广元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11日
广元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提升高校毕业生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促进实现就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面向我市社会征集,经过省、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实践训练岗位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入经认定的见习基地,享受政府补贴,在具体工作岗位上进行全日制就业培训,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就业的制度。见习基地与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高校毕业生自主选择与企事业单位需求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技能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相结合,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规划、管理本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制定政策,监督检查;
(二)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总体规划;
(三)审核认定本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四)核拨就业见习补贴。
第七条 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就业见习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
(一)落实就业见习计划;
(二)受理、初审见习基地申报单位资格;
(三)受理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为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搭建双向选择平台,提供相关服务;
(四)统筹全市就业见习资源的整合、调剂工作;
(五)负责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
(六)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指导;
(七)受理、初审见习补贴申请,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八条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主要职责:
(一)受理见习基地申报,审核申报单位资格;
(二)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收集、发布、上报就业见习信息,整合、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资源;
(四)负责落实辖区内就业见习补贴核拨工作;
(五)审核认定本级就业见习基地。
第九条 见习基地担负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就业见习计划,落实就业见习岗位;
(二)配置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就业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负责就业见习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
(四)定期上报就业见习情况,按规定申报、落实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负责对本单位参加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的考核,出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附件9),协助发放并收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反馈调查表》(附件12);
(六)积极吸纳并推荐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
第十条 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服务、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党政机关和参公单位)可申请成为见习基地。
(一)在我市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
(三)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见习期满后留用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30%;
(四)具有较强的就业见习指导师资力量和系统完善的就业见习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有规范的就业见习场所和设施;
(五)能够按规定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4月中旬开展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申报程序为:
(一)申报见习基地的单位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附件1)一式二份,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简介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统计表》(附件2)、本单位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就业见习管理相关制度;
(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对资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并组织人员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单位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复审,按见习基地层级进行认定或推荐,合格的认定为见习基地并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申报上一级见习基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逐级推荐;
(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与见习基地签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附件4)。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见习基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授牌,期限3年,认定期满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考核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见习基地,不合格的不再认定。
第四章 见习申请与接收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就业见习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原则上是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且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了档案转入和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身体健康,遵纪守法;
(三)具有见习岗位所需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 高校毕业生见习原则:
(一)就近见习原则,优先安排回生源地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二)特困生优先原则,优先安排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三)双向选择原则,见习基地与申请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
(四)调剂原则,初次未能与见习基地达成见习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提供见习机会,力争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参加见习。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或通过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络及就业见习供需对接活动现场报名申请,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5)、毕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对其中符合条件并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根据见习毕业生的愿望和见习基地的岗位需求,向见习基地推荐见习毕业生,或通过组织供求洽谈会等方式搭建平台,组织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进行供求对接、双向选择,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并由见习基地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后生效。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月对见习岗位数量、高校毕业生报名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平衡调剂、促进高校毕业生与岗位需求的有效对接。
第十八条 协议签定后,见习基地负责通知本单位见习人员在规定时间报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名单表》(附件8)报省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 就业见习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条 见习基地在每年6月底前将本年度见习计划、见习岗位需求信息报送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统一发布岗位需求信息。
第二十一条 见习基地要按照见习人员数量、岗位等情况,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技术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严格要求,努力提高见习质量。
第二十二条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要认真做好见习人员岗前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等工作,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康管理。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见习基地要加强对见习人员考勤考核,认真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考勤表》(附件6),报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见习双方要遵守协议规定,认真履行义务。见习基地应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提前终止的,须征得见习基地同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做好见习人员的跟踪服务工作,协调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报经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同意后,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
(一)由于患病或已落实工作单位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二)连续无故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三)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四)由于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与见习基地终止见习协议。
(一)未按照见习协议约定按月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补助;
(二)未按照见习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者见习条件的;
(三)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者有安全隐患的;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生安全的。
第二十七条 终止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由本人填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提前终止见习协议申请表》(附件7),并出具相关证明。见习人员发生变化时,见习基地应于3个工作日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报送人员变化情况,办理终止见习协议,停止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第二十八条 见习基地存在以下问题且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报送见习岗位需求,或拒绝接受高校毕业生见习的;
(二)未按规定为高校毕业生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的;
(三)对见习毕业生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不健全的;
(四)未按规定发放见习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五)连续两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数量和就业见习留用率未达到政策规定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就业见习年度是指当年7月初至次年6月底。见习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最低不低于3个月。在见习基地见习3个月以上的见习生,不再参加二次见习。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为其出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附件9),填写考核意见。
第三十条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应积极协助安排、推荐就业。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见习基地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 见习高校毕业生被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就业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期应作为工龄计算。
第六章 见习补贴申报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按月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3〕29号)有关规定执行,就业见习补贴资金按季度申报审核拨付。
第三十三条 见习基地应根据接收见习人员的情况,按季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就业见习基地补贴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10);
(二)《就业见习基地吸纳见习人员花名册》(附件11);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考勤表》(附件6);
(四)见习人员就业见习协议书、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五)经见习人员本人签字的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
(六)见习基地银行基本户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基地所报补贴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见习补贴人员个人信息录入就业信息系统,核实情况和补贴资料在下季度第一月初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在中旬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第七章 见习工作检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 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制度。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对辖区内见习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第三十六条 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制定落实、岗位质量、见习条件、指导人员配备、见习协议的执行、见习效果、见习人员留用率、见习人员期满就业率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提供见习岗位多、岗位质量高、吸纳见习毕业生数量多,录(聘)用见习毕业生在本单位就业比例较高,见习毕业生见习期满就业率较高的见习基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通报表扬。以上结果作为评选“广元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对评估为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停止其就业见习活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见习基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广元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即日作废。
附件: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统计表
3.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
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
6.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考勤表
7.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提前终止见习协议申请表
8.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名单表
9.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
10.就业见习补贴申报审批表
11.就业见习基地吸纳见习人员花名册
1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反馈调查表
附件1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
单位性质 | 行业类别 |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
单位网址 | |||||
联系人姓名 | 工作部门和职务 | 联系电话 | 移动电话 | 传真 | |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统计表
见习基地名称 | 地 址 | |||||||
邮 编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主 要 见习岗位 | 岗位名称 | 专业名称 | 学历 | 人数 | 岗位要求 | 见习时间 | ||
住宿条件 | 可提供 人住宿。 | |||||||
附件3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见习基地)
乙方:(见习毕业生)
为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上述双方本着合作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接纳乙方为见习毕业生,见习岗位为 ,见习期限为 个月,具体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为乙方提供基本生活补贴 元。承诺按照《见习基地协议书》所定事项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二、乙方承诺遵守市政府人社部门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相关规定,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履行见习岗位的工作职责,积极做好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
三、见习过程中出现分歧或本协议书中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
四、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签字(公章) |
(或委托授权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见习基地须在协议签订当天报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附件4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
甲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乙方(见习基地):
为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甲乙双方本着合作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见习毕业生提供见习条件和劳动保护,负责对见习毕业生的工作、学习、安全等方面进行管理,向甲方反馈毕业生见习情况和效果,自觉遵守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定的其它事项。
2、见习后,甲方积极配合乙方落实符合条件的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甲方要为见习毕业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3、乙方接受甲方对见习工作的考核评估。考核评估不合格,甲方可以取消乙方见习基地资格,解除双方在见习方面的合作关系。
4、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
5、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责任人签字(公章) 乙方责任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照片 |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
毕业时间 | 学 历 | |||||
所学专业 | 毕业院校 |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健康情况 | |||||
高校学习经历及曾获奖项 | ||||||
社会实践经历 | ||||||
有何特长 | ||||||
参加见习的相关意向 | ||||||
见习单位 | 见习岗位 | 其它意向 | ||||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6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考勤表
就业见习基地名称(盖章):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考勤记录(天数) | 备注 | |||||
第一个月 | 第二个月 | 第三个月 | 第四个月 | 第五个月 | 第六个月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附件7
高校毕业生提前终止见习协议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
身份证号 | 手 机 | ||
所在见习 基地 | 所在见习岗位 | ||
签订见习 协议时间 | 拟解除见习 协议时间 | ||
申请解除见习协议原因 | |||
见习基地 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所在见习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8
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名单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序号 | 见习基地 名 称 | 姓名 | 性 别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毕业 年度 | 身份证 号码 | 签署就业见习协议 起止时间 |
附件9
姓 名 | 性 别 | 身份证号 | ||||
生 源 地 | 联系地址 | 邮 编 |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毕业时间 | 毕业院校 | |||||
学 历 | 专 业 | |||||
见习岗位 | ||||||
见习起止时 间 | ||||||
个人总结 | 见习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指导老师 意 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见习基地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所在见习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附件10
就业见习补贴申报审批表
申报时间: 受理经办人: 申报编号:
申请企业(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单位类别 |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人数(人) | 申请就业见习补贴金额(元) | ||||||
申请补贴月度 | 年 月至 年 月 | ||||||
以上表格内容由申请人填写 | |||||||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意见 | 经办科(处) | 负责人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人社部门 审批意见 | 经办科(处) | 负责人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公示情况 | |||||||
资金拨付情况 | 财政部门 |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 |||||
下拨时间 | 金额 | 拨付时间 | 金额 | ||||
备注 | |||||||
附件11
就业见习基地吸纳见习人员花名册
就业见习基地名称(盖章):
编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就业失业 登记证号 | 见习起始时间 | 联系电话 | 申请金额 | 实际补贴金额 | 补贴时间 | 备注 |
注:实际补贴金额和补贴时间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填写。
初核人: 年 月 日 复核人 年 月 日
附件12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反馈调查表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见习基地 | 见习岗位 | ||
见习时间 |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 ||
毕业生自评:对本岗位基本操作流程: □精通 □熟悉 □了解 □基本没有提高 | |||
对实际能力的帮助: □很大 □一般 □较差 | |||
与同事、领导之间相处: □融洽 □一般 □较差 | |||
见习岗位: □固定 □不固定 □无带教老师 □有带教老师 | |||
其他意见: | |||
见习基地:总体见习计划安排: □合理 □一般 □较差 □无计划 | |||
见习毕业生管理: □规范 □严格 □松散 □不管理 | |||
其他意见: | |||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跟踪指导服务:□优秀 □一般 □较差 □无跟踪 | |||
其他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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