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索 引 号 : 008462234/2016-00158 |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16-11-18 |
发布时间: 2016-11-18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事项本体代码 | 008462234 -B-1560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实施主体 |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1.在60日内依法向朝天区人民政府或上级人社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朝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朝天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
具体实施主体 | 广元市朝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联系电话 | 8624969 |
监督电话 | 8625802 | 在线办理链接 | |
办理地点 | 监察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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