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 008466008/2016-00015 |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2016-11-19 |
发布时间: 2016-11-19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元市朝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要求,结合朝天实际,特制定《广元市朝天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朝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
2016年10月25日
广元市朝天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县级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总体方案相关规定及要求,为加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是指财政安排及接受企业、个体工商户、爱心人士及社会捐赠筹集的卫生扶贫救助专项基金。
第三条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由区卫计局开设专户,按照专人管理、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四条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初设规模为300万元左右,以后年度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补充。
第五条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来源渠道一是财政预算安排,二是接受企业、个体工商户、爱心人士及社会捐赠筹集。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初设时,省级财政补助50万元,区级财政预算安排100万元。
第三章基金使用
第六条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救助对象主要是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帮扶政策基础上,仍然存在的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特殊困难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第七条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救助范围是指现有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帮扶政策未纳入报销的门诊费用以及转院异地就医未能完全报销的合规费用等。
第八条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救助标准根据贫困家庭实际困难状况和基金支付能力酌情确定。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上限标准的,须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报审批救助程序:
本人提出救助申请—村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并公示—区卫计局审核并支付资金。
本人申请需提供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复印件、贫困卡复印件、民政医疗救助证、医疗保险结算单或新农合补偿表、相关门诊诊疗凭证并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公章、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条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发放,一律采用银行“打卡”直发,不得支付现金。
第四章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区卫计局是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区财政局加强对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监督检查,区卫计局、区财政局共同配合做好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使用要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发生虚报、冒领、
截留、挤占、挪用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卫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要求,结合朝天实际,特制定《广元市朝天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朝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广元市朝天区财政局
2016年10月25日
广元市朝天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县级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总体方案相关规定及要求,为加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是指财政安排及接受企业、个体工商户、爱心人士及社会捐赠筹集的卫生扶贫救助专项基金。
第三条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由区卫计局开设专户,按照专人管理、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四条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初设规模为300万元左右,以后年度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补充。
第五条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来源渠道一是财政预算安排,二是接受企业、个体工商户、爱心人士及社会捐赠筹集。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初设时,省级财政补助50万元,区级财政预算安排100万元。
第三章基金使用
第六条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救助对象主要是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帮扶政策基础上,仍然存在的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特殊困难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第七条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救助范围是指现有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帮扶政策未纳入报销的门诊费用以及转院异地就医未能完全报销的合规费用等。
第八条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救助标准根据贫困家庭实际困难状况和基金支付能力酌情确定。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上限标准的,须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报审批救助程序:
本人提出救助申请—村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并公示—区卫计局审核并支付资金。
本人申请需提供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复印件、贫困卡复印件、民政医疗救助证、医疗保险结算单或新农合补偿表、相关门诊诊疗凭证并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公章、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条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发放,一律采用银行“打卡”直发,不得支付现金。
第四章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区卫计局是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区财政局加强对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监督检查,区卫计局、区财政局共同配合做好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使用要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发生虚报、冒领、
截留、挤占、挪用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卫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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