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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朝天城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工作职能的通告
索 引 号 : K34011328/2016-00056 发布机构: 区城市城镇管理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16-11-23
发布时间: 2016-11-23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广元市朝天区公安分局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朝天区分局

  关于调整朝天城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工作职能的通告

  根据《关于在广元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11〕36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12〕9号)精神,经七届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为进一步加强朝天城区(含大巴口社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工作,改善城市道路通行能力,确保交通畅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6年12月1日零时起,将朝天主城区(含大巴口社区)内机动车违法停放的行政处罚权和主城区内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职能由区公安交警大队移交给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朝天区分局行使。

  二、占用朝天主城区城市道路(含人行道)作为机动车临时停放处的,由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朝天区分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组织规划设置停车泊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损毁、拆卸、移动停车泊位标线、标识。擅自在朝天主城区城市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朝天区分局和区公安交警大队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摆摊设点、从事车辆清洗、堆物作业等活动;不得擅自侵占、撤除公共临时停车泊位。因实际情况需要占用、取消或改变停车泊位用途的,须报经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朝天区分局审批。

  四、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得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和依法禁止停车的路段、地点停车。在设有临时停车泊位的路段停车,应当按规定有序停放,实行收费管理。

  五、违反机动车停放有关规定的,由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朝天区分局按照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不按规定停车且驾驶员不在现场的机动车辆,城管执法人员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朝天区分局指定的停车场。

  六、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自觉规范停车行为,积极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共同打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广元市朝天区公安分局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朝天区分局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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