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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解答(三)
索 引 号 : 008462816/2016-00030 发布机构: 区国家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16-12-07
发布时间: 2016-12-07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解答(三)

  信息来源: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1.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预缴时按照小微企业享受了所得税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3.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程序有什么变化?

  答:以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需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今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4.此次调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纳税申报表是否需要相应修改?

  答:税务总局计划今年4月底前全面修订季度预缴申报表,在此之前,只需将现行预缴申报表附件2和附件4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进行修改,即将原10万元统一修改为20万元。

  5. 个体工商户也属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对象,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体工商户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35号令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逐步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后,尽快转为查账征收。

  新《计税办法》在制度设计上确立了税法优先原则,个体工商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与新《计税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新《计税办法》的规定执行。新《计税办法》在条款设计上采取了避免过于复杂的原则,兼顾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特点,对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和其他相关事宜不再展开作详细规定,采取了原则规定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的处理方式。

  6.为落实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如何及时处理纳税人的诉求?

  答:为全方位落实好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同时,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一旦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各地税务机关有专人全程负责,并于接收当日转办,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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