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广元市畜禽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8463528/2016-00125 | 发布机构: 区农业局 | 成文日期: 2016-12-29 |
发布时间: 2016-12-29 | 发文字号: 广朝农发[2016]60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局
关于转发《广元市畜禽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相关乡镇畜牧兽医站、执法中队,各生猪定点屠宰场,局内相关股室(单位):
现将《广元市畜禽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生猪进厂(场)验收制度、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生猪屠宰加工管理制度、牛羊禽屠宰加工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制度、屠宰车间管理制度、消毒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产品出厂及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票证台帐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冷库管理制度、“代宰”协议制度)及记录表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各相关站、所(队)、股室(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已审核清理颁证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要对照补齐管理制度并上墙,进一步督促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规范填写各项记录表。督促落实生猪代宰企业与生猪代宰户签订代宰加工协议书,一式五份,区农业局、局执法大队、乡镇畜牧兽医站、代宰企业和代宰户各一份。
(注:各项制度文本及记录表请登录www.ctzjssc.com.cn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元市畜禽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附件2:广元市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记录表册。
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局
2016年9月29日
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9日 印发
附件1:
广元市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内部管理制度
一、生猪进厂(场)验收制度
(一)生猪到屠宰厂(场)后,企业落实专人回收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检查临床健康、证物相符、耳标佩戴齐全后,准予入场。严禁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物不符、临床检查不健康、无耳标或耳标不齐全的生猪入厂(场)。
(二)卸车后,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要逐头检查生猪健康状况,按照检查结果进行分批次、分圈,进行编号。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三)对查出的可疑生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经官方兽医确认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予以处置。
(四)在检查中发现依法禁止屠宰的生猪传染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五)生猪必须按国家规定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六)进厂(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七)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生猪进厂(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表》,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申报检疫时交驻场官方兽医审核查验。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
(一)待宰生猪临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猪。
三、生猪屠宰加工管理制度
(一)企业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做到“八个严禁”:
1.严禁将屠宰工艺流程迂回交叉设置;
2.严禁将病、健康生猪在同一条生产线上屠宰;
3.严禁放血刀未经消毒连续进行刺杀放血;
4.严禁开膛净腔时割破生猪屠体内脏。红白内脏须分开整理,产品流向一致,互不交叉;
5.严禁生猪产品落地;
6.严禁将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猪屠体去掉头、蹄、尾;
7.严禁将可疑病猪胴体和健康猪胴体置于同一个轨道;
8.严禁未经修整的猪胴体出厂(场)。修整后的猪胴体不得有残毛、残皮、病灶、针眼、脓肿等。
(二)屠宰加工流程为:驱赶生猪、喷淋冲洗、麻电至昏、刺杀放血、清洗猪屠体、浸烫、脱毛、燎毛、清洗刷白、预干燥、开膛净腔、修整猪胴体、副产品处理。
(三)岗位要求。
1.驱赶生猪。
(1)驱赶生猪前须验明待宰生猪是否有准宰通知。
(2)在认真清点生猪的头数后,与屠宰车间接收人员唱付生猪头数,及时交付屠宰。如有差错应停止交付屠宰,并予查清后再宰。
(3)驱赶生猪人员必须一圈一轰,唱明头数,不能混圈驱赶生猪。如不按顺序驱赶生猪,出现差错由驱赶生猪人员承担。
(4)驱赶生猪时不得使用利器、铁棒,以免对生猪造成伤害。
(5)工作完毕,搞好圈内外卫生,定期对猪舍进行冲洗、消毒、不留死角。
2.喷淋。以合适水温,对生猪进行喷淋冲洗,保证喷淋冲洗后的生猪免受刺激且体表无污物。
3.麻电至昏。以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压、电流对生猪麻电至昏,保证生猪昏而不死,并切实采取人身安全防护措施。
4.刺杀放血。不得刺破生猪心脏或割断食管、气管,污染生猪内脏,沥血时间不少于5分钟。
5.清洗猪屠体。保证清洗后的猪屠体无污泥、污血。机械清洗的,要使猪屠体免受损伤。
6.浸烫。合理调整浸烫水温度,保持水的卫生洁净,控制浸烫时间,不得烫生、烫老猪屠体,或使猪屠体受到污染和交叉感染。
7.脱毛。根据季节控制入脱毛机的脱毛时间,时刻观察脱毛机的工作状态,保证脱毛后的屠体应无浮毛、无机械损伤和无脱皮现象。
8.燎毛。不得燎伤猪屠体。经燎毛后,猪屠体的背腹股不得有残毛、绒毛。头、蹄、肘不得有长毛。
9.清洗、刷白和预干燥。保证猪屠体皮白毛净。
10.开膛净腔。不得割破猪屠体内腔,并清理生猪内腔。
11.修整猪胴体。修整过程中,不得损伤不应修割的生猪胴体部位。修整后的猪胴体不得有残毛、残皮、病灶、针眼、脓肿等。
12.内脏整理。红白脏整理须分开进行,整理过程中不得损伤猪内脏和造成交叉污染。
(四)奖惩。
1.对技术熟练工作突出的,给予一定奖励。
2.对接收驱赶生猪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不合格生猪进入屠宰环节的,视情节给予扣发奖金、工资,直至除名处理。
3.对违反规定,造成生猪屠体受损、丢失、污染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并扣发工资奖金。
四、牛羊禽屠宰加工管理制度
(一)企业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做到“八个严禁”:
1.严禁将屠宰工艺流程迂回交叉设置;
2.严禁将病、健康畜禽在同一条生产线上屠宰;
3.严禁放血刀未经消毒连续进行刺杀放血;
4.严禁开膛净腔时割破畜禽屠体内脏。红白内脏须分开整理,产品流向一致,互不交叉;
5.严禁畜禽产品落地;
6.严禁将未经检验合格的畜禽屠体去掉头、蹄、尾;
7.严禁将可疑病畜禽胴体和健康畜禽胴体置于同一个轨道;
8.严禁未经修整的畜禽胴体出厂(场)。修整后的畜禽不得有残毛、残皮、病灶、针眼、脓肿等。
(二)屠宰加工主要流程:
牛:致昏,挂牛,放血,结扎肛门,剥后腿皮,去后蹄,剥胸、腹部皮,去前蹄,换轨,扯(撕)皮,割牛头,开胸、结扎食管,取白内脏,取红内脏,劈半,胴体修整,冲洗,检验,胴体预冷。
羊:致昏,挂羊,放血,缩扎肛门,割羊头,剥皮,冲洗羊屠体,开胸、结扎食管,取白内脏,取红内脏,胴体修整,冲洗,检验。
禽:挂禽,麻电,刺杀放血,浸烫,脱毛,去嗉囔,摘取内脏,冷却,全禽整理,分割加工。
(三)岗位要求。
1.驱赶牛(羊)和抓禽。
(1)驱赶牛(羊)或抓禽前须验明待宰牛(羊、禽)是否有准宰通知。
(2)驱赶牛(羊)、抓禽时不得使用利器、铁棒,以免对牛(羊、禽)造成伤害。
(3)驱赶牛(羊)、抓禽时应唱明头数,按顺序驱赶,如不按顺序驱赶,出现差错由驱赶牛(羊)、抓禽人员负责。
(4)在认真清点数量并与屠宰车间接收人员唱付数量后,及时交付屠宰。如有差错应停止交付屠宰,并予查清后再宰。
(5)工作完毕,搞好圈内外(禽笼、棚)卫生,定期对牛(羊)圈或(禽笼、棚)进行冲洗、消毒,不留死角。
2.喷淋冲洗。
以合适水温对牛(羊)进行喷淋冲洗,保证喷淋冲洗后的牛(羊)免受刺激且体表无污物。
3.麻电至昏。
以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压、电流对牛(羊、禽)麻电致昏,并切实采取人身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击昏的牛(羊、禽)心脏跳动,达到昏而不死。
4.刺杀放血。
牛(羊、禽)屠宰放血方式、沥血净时间按国家或地方标准执行,保证屠体内血液沥放干净。清真牛羊(禽)屠宰企业,按民族宗教政策执行。
5.清洗屠体。
保证清洗后的牛(羊)屠体无污物、污血。机械清洗的,要使牛(羊)屠体免受损伤。
6.剥皮。
(1)牛(羊)剥后腿皮:从跗关节下刀,刀刃沿后腿内侧中线向上挑开。
(2)牛(羊)剥胸、腹部皮:用刀沿胸腹中线从胸部挑到裆部。
(3)牛(羊)剥颈部及前腿皮:从腕关节下刀,沿前腿内侧中线挑开至胸中线。
(4)牛(羊)扯(撕)皮:用锁链锁紧后腿皮,启动扯皮机由上向下运动,将皮卷撕。要求皮上不带膘,不带肉,皮张不破。
7.烫毛、脱毛。
(1)羊(禽)在浸烫时应合理调整浸烫水温度,保持水的卫生洁净。控制入脱毛机的羊(禽)屠体数量和脱毛时间,时刻观测脱毛机的工作状态,防止羊(禽)屠体在脱毛过程中受损。
(2)禽必须二次脱毛,在第二次脱毛时,应设专人去除屠体表面残留的毛及毛根(羊在褪毛后应修刮胴体的残毛)。
8.开膛净腔 。
不得割破牛(羊、禽)屠体内腔及内脏,并清理其内腔。
9.修整胴体 。
修整过程中,不得损伤不应修割的牛(羊、禽)胴体部位。修整后的牛(羊、禽)胴体不得有残毛、残皮、病灶、针眼、脓肿等。
10.内脏整理。
红白脏整理须分开进行 ,整理过程中,不得损伤牛(羊、禽)内脏和造成交叉感染。
(四)奖惩。
1.对技术熟练工作突出的,给予一定奖励。
2.对接收驱赶畜禽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不合格畜禽进入屠宰环节的,视情节给予扣发奖金、工资,直至除名处理。
3.对违反规定,造成畜禽屠体受损、丢失、污染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并扣发工资、奖金。
五、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检验用品,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对工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验。
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操作执行。
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宰前检验合格证明》。车间凭此证明屠宰。
3.急宰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负责急宰生猪的宰后检验工作。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和官方兽医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
4.有关工作人员及时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畜禽圈舍、车辆清洁。
(二)宰后检验。
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
2.严格实施肉品卫生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的规定,检验各个部位,摘除腺体和有害物质。仔细检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
(三)屠宰检验结果处理。
1.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肉品卫生品质检验人员应及时开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组织器官等物料,按农业部相关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送到指定地点在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严禁出厂(场)。
2.检验完毕后,及时做好检验结果、不合格肉品处理情况等的记录记载。
六、“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制度
(一)企业必须有满足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并应保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室内环境整洁,基本设施齐全。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二)检测人员能独立完成样本的采取和检测等工作。
(三)必须建立“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
(四)生猪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
(五)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厂内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
(六)应自觉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指导。
七、屠宰车间管理制度
(一)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穿戴工作服上岗。
(二)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三)屠宰加工技术人员须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须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肉、内脏等,及时作出判处,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四)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不得进入车间。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醉酒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五)烫毛、上机、劈半等工序是现场管理重点,要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产品质量。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六)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
(七)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八)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八、消毒管理制度
(一)必须设置专门的消毒物品储藏间,配备一定数量的常用消毒药品和消毒器具。
(二)消毒药品和消毒工作须有专人保管和负责,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消毒时间:经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彻底性消毒。
1.经常性消毒:每天或每班次工作完毕,对畜禽待宰间、过道、生产车间、工具、用具及运输车辆进行常规消毒。
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一、四季度一般每周进行全场消毒一次,二、三季度增至每周全场消毒两次。
3.彻底性消毒:对发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封锁现场并进行彻底性消毒。
(四)消毒要求:
1.消毒液应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消毒药。
2.消毒池内的消毒液必须每天更换,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
3.配制消毒液时,其用量和浓度必须准确,随配随用。不得随意对不同的药品混合配制。
4.消毒液要有足够的时间与被消毒物接触,不能边消毒边冲洗。
5.药液一定要搅拌均匀,喷射必须普遍全面,不留空白点。
6.在消毒时必须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胶鞋等防护用品,注意人畜安全。消毒用具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九、卫生管理制度
(一)加工用水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每年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不少于两次。
(二)进入屠宰车间,必须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上岗。必要时穿戴工作帽和手套。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三)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脱掉工作服、工作鞋,放到更衣室内。严禁穿着工作服、工作鞋出厂。
(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外来参观者应有厂部人员陪同,穿上工作服、工作鞋后方可进入。
(五)进出生产车间的人员、车辆必须从消毒池中通过。
(六)车间内不准吸烟、饮水和随地吐痰。
(七)保持厂区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每天生产完毕,必须对工具、用具、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对生产场地和责任包干区的卫生区域进行打扫、清洗。
(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彻底清扫、冲洗地面、排水沟和四周墙壁,不留卫生死角。
(九)接触肉品的工具、用具、设备和车辆,在消毒后必须用饮用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药物后,方可使用。
(十)更衣室、淋浴室、走廊、厕所及公共场所要每天打扫、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十一)生产车间和其他工作场所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理,并及时用不渗水的专用车辆运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二)定期进行灭蝇、灭蚊、灭鼠等除害工作。
十、产品出厂及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一)生猪产品经检疫检验合格后,加盖产品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并附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二)上市销售的产品,如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上市销售。若发现未加盖动物检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或未附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立即封存,不得出厂,必须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2.如发现未经检疫检验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屠宰厂(场)要跟踪追查,并一一召回,确保召回率达到100%。对召回的不合格产品,要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3.由于技术原因,造成烫坏、打伤、劈断等,在不影响肉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视其情节,进行召回产品或给予补偿处理。
十一、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对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1.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生猪;
2.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检验确认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3.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或生猪产品。
(三)发生动物疫情时,无条件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生猪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
(四)生猪粪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
(五)认真做好病死生猪和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十二、设备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订的设备管理规定,制订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编号、分类、建立设备档案。
(二)企业要取得液氨、特种设备使用和消防验收等安全生产资质。涉氨企业液氨使用、建筑消防通过验收,锅炉、高压容器、安全阀等特种设备使用企业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登记备案。
(三)重点设备实行定人、定点的办法重点加以管理,并详细记录其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最大限度发挥设备效能。
(四)坚持维护为主、修理为辅的原则,保持设备的清洁、整齐,做好设备的润滑、防腐等安全措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检查,确保企业设施良好运转。
(五)严格执行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巡回检查,尤其是设备、传动构件、板带等易损部件有无锈蚀、破损,如一旦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报告,同时组织抢修。
(六)加强与操作人员的联系,不断地给操作人员强调操作要点,以减少设备故障,操作人员应做到“四懂”(懂结构、原理、性能、用途)、“四会”(会使用、保养、检查、排除常见故障),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七)做好设备及其备件、配件的领用、保管工作,帐实相符,台帐、报表完整、齐全。
(八)做好设备的计划检修工作,确定检修的范围、程序、费用的预算等工作。建立完善的设备技术档案,对所有的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保管。
(九)对厂区环境、厂区道路、厂房墙体、厂区场地的废旧设备、废弃物每月进行检查,发现有碍屠宰加工卫生安全情况的,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及清理。
十三、票证台帐管理制度
(一)企业、车间的所有票证、单据、印章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拿作它用。
(二)配备档案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专门档案室,完善生猪进厂台账、生产纪录、肉品品质检验台账、“瘦肉精”检测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卫生消毒记录、产品出厂销售台账等7项台账纪录,形成从生猪收购到产品出厂完整的记录档案。
(三)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检验验讫印章。
(四)凡经检疫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厂,应开具有效的检疫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做到证物相符。
(五)各相关岗位人员做好生猪进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屠宰准宰登记、违禁物质检测抽样单、违禁物质检测记录汇总、屠宰检验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屠宰肉品交接单、屠宰肉品出厂销售记录、动物卫生防疫消毒记录的登记,及时汇总、上报。
(六)企业屠宰、销售数据应定期同检疫检验数据核对并保持一致。
(七)做好票证台帐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十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企业生产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生产,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企业内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三)建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由企业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工作。
(四)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本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总经理各项安全指令,确保安全生产。
(五)生产班组长是安全生产管理员。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及时向上级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六)员工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排除解决。
(七)新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才能准其进入工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岗位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八)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制冷、电梯、焊接、电气、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照后,才能独立操作。对特种作业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九)各种设备和仪器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要求规定,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
(十)劳动场所布局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高温潮湿、雷电静电的作业,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生产所设的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安全标志。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冷库机房、配电室、库房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
(十一)坚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全厂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三次,各生产单位每季不少于一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种作业工种和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安检记录。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十二)凡发生事故,要按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追究责任者的责任,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信息报送制度
按照国家相关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一)本企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如实报送有关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信息报送将按时间要求,准确报送。
(三)信息报送使用规定的制式表格,完整填写。
(四)报送时间: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综合情况年报,于次年2月10日前上报;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综合情况半年报表,于每年7月20日前上报;季报表于季度次月10日前上报;月报表于每月6日前填写上报,周报由每周一10点前填写上报。
(五)报送方式: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或地方统计报送系统。
(六)企业指定信息员,负责相关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
十六、冷库管理制度
为保证冷库、制冷机房安全可靠,管理好、使用好、维护好冷库,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一)所有员工必须按其岗位职责,岗位标准及工作流程办事。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见习三个月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二)进入机房工作人员必须穿好工作服,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允许会客或带领其它人员进入机房,外来学习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许进入机房。
(三)对机器设备要加强维护和保养,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如有改进操作方法,必须事先经上级领导同意,方可改进,严禁盲目行动。
(四)机房所有员工必须做到“五及时”。即及时调整阀门、及时冲霜、及时放油、及时除垢、及时放空气,违者将调整其工作岗位。管好冷库必须把住“五关”。即冰、霜、水、门、灯五关。
(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各岗位对口交接,双方值班长签字后方可下班。注意保管好各种工具及安全用具,每天进行交接班,严禁外借、丢失、损坏。机房、冷库工作人员班前班中不许饮酒,工作时间不许睡觉。
(六)保管员必须合理利用冷库,不断总结改进商品堆垛办法,合理安排货位和堆垛高度,提高冷库利用率。
(七)保证商品质量,冻结、冷藏时必须遵守冷加工工艺要求,商品深层温度必须降到不高于冷藏温度3℃时才能转库。长途运输的冷冻商品、外地调入的冻结商品温度高于﹣8℃时,必须复冻到要求温度后才能转入冷藏库。
(八)不得储存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屠宰的畜禽产品。
当上述法规和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十七、“代宰”协议制度
为明确“代宰”行为中货主与“代宰”企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责、权、利关系,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货主对进入“代宰”企业的生猪的质量安全负责,应作出未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未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健康的承诺。
(二)“代宰”的生猪产品在取得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能运离“代宰”企业。
(三)货主应配合“代宰”企业执行落实查证验物、待宰静养、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四)货主有权监督“代宰”企业“代宰”行为。
(五)“代宰”企业负责对入场生猪的查证验物,若货主提供的生猪不宜入场的,有权拒收;“代宰”企业负责做好入场查验、品质检验、产品出场等相关记录记载,并保存好相关资料。
(六)“代宰”企业负责按相关规程做好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和产品检疫申报工作,对出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不合格生猪产品不得出场。
(七)“代宰”企业负责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八)“代宰”企业负责“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检测工作。
(九)“代宰”企业应负责提醒货主在其限定供应范围内销售生猪产品;货主应在“代宰”企业限定供应范围内销售生猪产品。
生猪代宰加工协议书
(推荐范本)
甲方(货主方):
乙方(屠宰厂、场、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生猪屠宰加工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代宰的生猪进入乙方时,需佩戴有国家统一的生猪标识,随附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应作出未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未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健康的承诺。
2、甲方在乙方屠宰生猪产品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后,有权向乙方索取肉品品质检验检疫相关凭证,在未取得产品品质检验合格、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运离乙方。
3、甲方应按照约定标准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代宰费用。
4、甲方应服从和配合乙方依法依规所建立的查证验物、静养、检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的实施。
5、甲方有权查看乙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以及代宰加工全过程或屠宰监控视频、查阅与甲方相关的记录记载。
6、甲方应在乙方法定允许的限定销售范围内销售其在乙方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对委托代宰生猪进行入场查验,查验是否有生猪耳标、《无“瘦肉精”承诺书》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和记录记载,对不具备代宰条件的生猪乙方有权拒收。
2、乙方负责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人员申报产品检疫。
3、乙方负责开展对“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检测(快检)工作,并配合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及有关执法机构做好动物防疫、屠宰检疫和违禁药物的抽样监测等工作。
4、乙方应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2008)的要求为甲方代宰加工生猪,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实施生猪产品品质检验,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后,须向甲方肉品出具合法有效“两证两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5、乙方有权并负责对甲方委托代宰的不合格生猪及其产品按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提醒甲方:在乙方屠宰的生猪产品仅能在乙方法定允许的限定销售范围内销售。
三、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时效年(不超过三年),到期可续签。协议正式文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县级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2:
广元市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记录表册
附表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防疫消毒记录表
企业名称:(盖章)
联 系 人:
电 话:
年 月—— 年 月
注:1、填写说明:符合相关选项的在“□”打“√”;2、消毒药液交替,现配现用,记录保存两年;3、运输车辆装前卸后进行消毒;4、待宰间、屠宰间、屠宰设备和工具每班消毒一次;5、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每批消毒一次;6、生活区每月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附表2
运载工具装前卸后消毒记录表
附表3
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人: 农业(畜牧)部门监督人:
备注:记录表一式三份,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货主、农业(畜牧水产、畜牧)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附表4
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人: 农业(畜牧)部门监督人:
备注:记录表一式三份,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货主、农业(畜牧水产、畜牧)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附表5
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人: 农业(畜牧)部门监督人:
备注:记录表一式三份,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货主、农业(畜牧水产、畜牧)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附表6
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
单位:(公章)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月报表一式三份,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农业(畜牧水产、畜牧)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附表7
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
备注:申请表一式三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货主、农业(畜牧水产、畜牧)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附表8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
备注:申请表一式三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货主、农业(畜牧水产、畜牧)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附表9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生猪进厂(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表
企业名称:(盖章)
联 系 人:
电 话:
年 月—— 年 月
数量单位:头 表单编号:
填表说明:请企业按照每日进厂畜禽的批次顺序登记相关信息。待宰前畜禽猪数量指对送至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时已死的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数量;病害畜禽处理数量指对病害活畜禽、进入待宰圈后死亡(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数量。无害化处理方式一般包括高温、焚烧等。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按月、季度或年度汇总装订存档。本记录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附表10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生猪屠宰和宰后检验记录表
企业名称:(盖章)
联 系 人:
电 话:
年 月—— 年 月
数量单位:头 表单编号:
填表说明:请企业按照每日销售生猪产品的批次顺序登记相关信息。按月、季度或年度汇总装订存档,本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附表1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瘦肉精自检记录表
附表1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表
企业名称:(盖章)
联 系 人:
电 话:
年 月—— 年 月
填表说明:请企业按照每日销售生猪产品的批次顺序登记相关信息。销售品种一般包括白条肉、分割肉等。销售市场或单位一般包括经营户、肉商姓名,或者农贸市场、超市、专卖店及企业、学校、宾馆等销售网点名称。请企业按月、季度或年度汇总装订存档,本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本表适用于白条出场登记,分割肉出场登记则在检疫检验印章一栏填写大小检疫检验合格标识。
关于转发《广元市畜禽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相关乡镇畜牧兽医站、执法中队,各生猪定点屠宰场,局内相关股室(单位):
现将《广元市畜禽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生猪进厂(场)验收制度、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生猪屠宰加工管理制度、牛羊禽屠宰加工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制度、屠宰车间管理制度、消毒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产品出厂及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票证台帐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冷库管理制度、“代宰”协议制度)及记录表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各相关站、所(队)、股室(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已审核清理颁证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要对照补齐管理制度并上墙,进一步督促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规范填写各项记录表。督促落实生猪代宰企业与生猪代宰户签订代宰加工协议书,一式五份,区农业局、局执法大队、乡镇畜牧兽医站、代宰企业和代宰户各一份。
(注:各项制度文本及记录表请登录www.ctzjssc.com.cn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元市畜禽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附件2:广元市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记录表册。
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局
2016年9月29日
广元市朝天区农业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9日 印发
附件1:
广元市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内部管理制度
一、生猪进厂(场)验收制度
(一)生猪到屠宰厂(场)后,企业落实专人回收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检查临床健康、证物相符、耳标佩戴齐全后,准予入场。严禁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物不符、临床检查不健康、无耳标或耳标不齐全的生猪入厂(场)。
(二)卸车后,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要逐头检查生猪健康状况,按照检查结果进行分批次、分圈,进行编号。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三)对查出的可疑生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经官方兽医确认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予以处置。
(四)在检查中发现依法禁止屠宰的生猪传染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五)生猪必须按国家规定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六)进厂(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七)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生猪进厂(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表》,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申报检疫时交驻场官方兽医审核查验。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
(一)待宰生猪临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猪。
三、生猪屠宰加工管理制度
(一)企业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做到“八个严禁”:
1.严禁将屠宰工艺流程迂回交叉设置;
2.严禁将病、健康生猪在同一条生产线上屠宰;
3.严禁放血刀未经消毒连续进行刺杀放血;
4.严禁开膛净腔时割破生猪屠体内脏。红白内脏须分开整理,产品流向一致,互不交叉;
5.严禁生猪产品落地;
6.严禁将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猪屠体去掉头、蹄、尾;
7.严禁将可疑病猪胴体和健康猪胴体置于同一个轨道;
8.严禁未经修整的猪胴体出厂(场)。修整后的猪胴体不得有残毛、残皮、病灶、针眼、脓肿等。
(二)屠宰加工流程为:驱赶生猪、喷淋冲洗、麻电至昏、刺杀放血、清洗猪屠体、浸烫、脱毛、燎毛、清洗刷白、预干燥、开膛净腔、修整猪胴体、副产品处理。
(三)岗位要求。
1.驱赶生猪。
(1)驱赶生猪前须验明待宰生猪是否有准宰通知。
(2)在认真清点生猪的头数后,与屠宰车间接收人员唱付生猪头数,及时交付屠宰。如有差错应停止交付屠宰,并予查清后再宰。
(3)驱赶生猪人员必须一圈一轰,唱明头数,不能混圈驱赶生猪。如不按顺序驱赶生猪,出现差错由驱赶生猪人员承担。
(4)驱赶生猪时不得使用利器、铁棒,以免对生猪造成伤害。
(5)工作完毕,搞好圈内外卫生,定期对猪舍进行冲洗、消毒、不留死角。
2.喷淋。以合适水温,对生猪进行喷淋冲洗,保证喷淋冲洗后的生猪免受刺激且体表无污物。
3.麻电至昏。以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压、电流对生猪麻电至昏,保证生猪昏而不死,并切实采取人身安全防护措施。
4.刺杀放血。不得刺破生猪心脏或割断食管、气管,污染生猪内脏,沥血时间不少于5分钟。
5.清洗猪屠体。保证清洗后的猪屠体无污泥、污血。机械清洗的,要使猪屠体免受损伤。
6.浸烫。合理调整浸烫水温度,保持水的卫生洁净,控制浸烫时间,不得烫生、烫老猪屠体,或使猪屠体受到污染和交叉感染。
7.脱毛。根据季节控制入脱毛机的脱毛时间,时刻观察脱毛机的工作状态,保证脱毛后的屠体应无浮毛、无机械损伤和无脱皮现象。
8.燎毛。不得燎伤猪屠体。经燎毛后,猪屠体的背腹股不得有残毛、绒毛。头、蹄、肘不得有长毛。
9.清洗、刷白和预干燥。保证猪屠体皮白毛净。
10.开膛净腔。不得割破猪屠体内腔,并清理生猪内腔。
11.修整猪胴体。修整过程中,不得损伤不应修割的生猪胴体部位。修整后的猪胴体不得有残毛、残皮、病灶、针眼、脓肿等。
12.内脏整理。红白脏整理须分开进行,整理过程中不得损伤猪内脏和造成交叉污染。
(四)奖惩。
1.对技术熟练工作突出的,给予一定奖励。
2.对接收驱赶生猪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不合格生猪进入屠宰环节的,视情节给予扣发奖金、工资,直至除名处理。
3.对违反规定,造成生猪屠体受损、丢失、污染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并扣发工资奖金。
四、牛羊禽屠宰加工管理制度
(一)企业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做到“八个严禁”:
1.严禁将屠宰工艺流程迂回交叉设置;
2.严禁将病、健康畜禽在同一条生产线上屠宰;
3.严禁放血刀未经消毒连续进行刺杀放血;
4.严禁开膛净腔时割破畜禽屠体内脏。红白内脏须分开整理,产品流向一致,互不交叉;
5.严禁畜禽产品落地;
6.严禁将未经检验合格的畜禽屠体去掉头、蹄、尾;
7.严禁将可疑病畜禽胴体和健康畜禽胴体置于同一个轨道;
8.严禁未经修整的畜禽胴体出厂(场)。修整后的畜禽不得有残毛、残皮、病灶、针眼、脓肿等。
(二)屠宰加工主要流程:
牛:致昏,挂牛,放血,结扎肛门,剥后腿皮,去后蹄,剥胸、腹部皮,去前蹄,换轨,扯(撕)皮,割牛头,开胸、结扎食管,取白内脏,取红内脏,劈半,胴体修整,冲洗,检验,胴体预冷。
羊:致昏,挂羊,放血,缩扎肛门,割羊头,剥皮,冲洗羊屠体,开胸、结扎食管,取白内脏,取红内脏,胴体修整,冲洗,检验。
禽:挂禽,麻电,刺杀放血,浸烫,脱毛,去嗉囔,摘取内脏,冷却,全禽整理,分割加工。
(三)岗位要求。
1.驱赶牛(羊)和抓禽。
(1)驱赶牛(羊)或抓禽前须验明待宰牛(羊、禽)是否有准宰通知。
(2)驱赶牛(羊)、抓禽时不得使用利器、铁棒,以免对牛(羊、禽)造成伤害。
(3)驱赶牛(羊)、抓禽时应唱明头数,按顺序驱赶,如不按顺序驱赶,出现差错由驱赶牛(羊)、抓禽人员负责。
(4)在认真清点数量并与屠宰车间接收人员唱付数量后,及时交付屠宰。如有差错应停止交付屠宰,并予查清后再宰。
(5)工作完毕,搞好圈内外(禽笼、棚)卫生,定期对牛(羊)圈或(禽笼、棚)进行冲洗、消毒,不留死角。
2.喷淋冲洗。
以合适水温对牛(羊)进行喷淋冲洗,保证喷淋冲洗后的牛(羊)免受刺激且体表无污物。
3.麻电至昏。
以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压、电流对牛(羊、禽)麻电致昏,并切实采取人身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击昏的牛(羊、禽)心脏跳动,达到昏而不死。
4.刺杀放血。
牛(羊、禽)屠宰放血方式、沥血净时间按国家或地方标准执行,保证屠体内血液沥放干净。清真牛羊(禽)屠宰企业,按民族宗教政策执行。
5.清洗屠体。
保证清洗后的牛(羊)屠体无污物、污血。机械清洗的,要使牛(羊)屠体免受损伤。
6.剥皮。
(1)牛(羊)剥后腿皮:从跗关节下刀,刀刃沿后腿内侧中线向上挑开。
(2)牛(羊)剥胸、腹部皮:用刀沿胸腹中线从胸部挑到裆部。
(3)牛(羊)剥颈部及前腿皮:从腕关节下刀,沿前腿内侧中线挑开至胸中线。
(4)牛(羊)扯(撕)皮:用锁链锁紧后腿皮,启动扯皮机由上向下运动,将皮卷撕。要求皮上不带膘,不带肉,皮张不破。
7.烫毛、脱毛。
(1)羊(禽)在浸烫时应合理调整浸烫水温度,保持水的卫生洁净。控制入脱毛机的羊(禽)屠体数量和脱毛时间,时刻观测脱毛机的工作状态,防止羊(禽)屠体在脱毛过程中受损。
(2)禽必须二次脱毛,在第二次脱毛时,应设专人去除屠体表面残留的毛及毛根(羊在褪毛后应修刮胴体的残毛)。
8.开膛净腔 。
不得割破牛(羊、禽)屠体内腔及内脏,并清理其内腔。
9.修整胴体 。
修整过程中,不得损伤不应修割的牛(羊、禽)胴体部位。修整后的牛(羊、禽)胴体不得有残毛、残皮、病灶、针眼、脓肿等。
10.内脏整理。
红白脏整理须分开进行 ,整理过程中,不得损伤牛(羊、禽)内脏和造成交叉感染。
(四)奖惩。
1.对技术熟练工作突出的,给予一定奖励。
2.对接收驱赶畜禽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不合格畜禽进入屠宰环节的,视情节给予扣发奖金、工资,直至除名处理。
3.对违反规定,造成畜禽屠体受损、丢失、污染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并扣发工资、奖金。
五、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检验用品,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对工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验。
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操作执行。
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宰前检验合格证明》。车间凭此证明屠宰。
3.急宰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负责急宰生猪的宰后检验工作。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和官方兽医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
4.有关工作人员及时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畜禽圈舍、车辆清洁。
(二)宰后检验。
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
2.严格实施肉品卫生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的规定,检验各个部位,摘除腺体和有害物质。仔细检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
(三)屠宰检验结果处理。
1.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肉品卫生品质检验人员应及时开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组织器官等物料,按农业部相关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送到指定地点在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严禁出厂(场)。
2.检验完毕后,及时做好检验结果、不合格肉品处理情况等的记录记载。
六、“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制度
(一)企业必须有满足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并应保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室内环境整洁,基本设施齐全。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二)检测人员能独立完成样本的采取和检测等工作。
(三)必须建立“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
(四)生猪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
(五)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厂内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
(六)应自觉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指导。
七、屠宰车间管理制度
(一)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穿戴工作服上岗。
(二)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三)屠宰加工技术人员须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须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肉、内脏等,及时作出判处,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四)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不得进入车间。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醉酒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五)烫毛、上机、劈半等工序是现场管理重点,要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产品质量。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六)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
(七)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八)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八、消毒管理制度
(一)必须设置专门的消毒物品储藏间,配备一定数量的常用消毒药品和消毒器具。
(二)消毒药品和消毒工作须有专人保管和负责,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消毒时间:经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彻底性消毒。
1.经常性消毒:每天或每班次工作完毕,对畜禽待宰间、过道、生产车间、工具、用具及运输车辆进行常规消毒。
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一、四季度一般每周进行全场消毒一次,二、三季度增至每周全场消毒两次。
3.彻底性消毒:对发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封锁现场并进行彻底性消毒。
(四)消毒要求:
1.消毒液应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消毒药。
2.消毒池内的消毒液必须每天更换,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
3.配制消毒液时,其用量和浓度必须准确,随配随用。不得随意对不同的药品混合配制。
4.消毒液要有足够的时间与被消毒物接触,不能边消毒边冲洗。
5.药液一定要搅拌均匀,喷射必须普遍全面,不留空白点。
6.在消毒时必须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胶鞋等防护用品,注意人畜安全。消毒用具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九、卫生管理制度
(一)加工用水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每年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不少于两次。
(二)进入屠宰车间,必须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上岗。必要时穿戴工作帽和手套。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三)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脱掉工作服、工作鞋,放到更衣室内。严禁穿着工作服、工作鞋出厂。
(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外来参观者应有厂部人员陪同,穿上工作服、工作鞋后方可进入。
(五)进出生产车间的人员、车辆必须从消毒池中通过。
(六)车间内不准吸烟、饮水和随地吐痰。
(七)保持厂区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每天生产完毕,必须对工具、用具、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对生产场地和责任包干区的卫生区域进行打扫、清洗。
(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彻底清扫、冲洗地面、排水沟和四周墙壁,不留卫生死角。
(九)接触肉品的工具、用具、设备和车辆,在消毒后必须用饮用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药物后,方可使用。
(十)更衣室、淋浴室、走廊、厕所及公共场所要每天打扫、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十一)生产车间和其他工作场所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理,并及时用不渗水的专用车辆运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二)定期进行灭蝇、灭蚊、灭鼠等除害工作。
十、产品出厂及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一)生猪产品经检疫检验合格后,加盖产品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并附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二)上市销售的产品,如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上市销售。若发现未加盖动物检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或未附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立即封存,不得出厂,必须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2.如发现未经检疫检验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屠宰厂(场)要跟踪追查,并一一召回,确保召回率达到100%。对召回的不合格产品,要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3.由于技术原因,造成烫坏、打伤、劈断等,在不影响肉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视其情节,进行召回产品或给予补偿处理。
十一、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对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1.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生猪;
2.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检验确认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3.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或生猪产品。
(三)发生动物疫情时,无条件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生猪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
(四)生猪粪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
(五)认真做好病死生猪和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十二、设备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订的设备管理规定,制订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编号、分类、建立设备档案。
(二)企业要取得液氨、特种设备使用和消防验收等安全生产资质。涉氨企业液氨使用、建筑消防通过验收,锅炉、高压容器、安全阀等特种设备使用企业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登记备案。
(三)重点设备实行定人、定点的办法重点加以管理,并详细记录其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最大限度发挥设备效能。
(四)坚持维护为主、修理为辅的原则,保持设备的清洁、整齐,做好设备的润滑、防腐等安全措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检查,确保企业设施良好运转。
(五)严格执行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巡回检查,尤其是设备、传动构件、板带等易损部件有无锈蚀、破损,如一旦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报告,同时组织抢修。
(六)加强与操作人员的联系,不断地给操作人员强调操作要点,以减少设备故障,操作人员应做到“四懂”(懂结构、原理、性能、用途)、“四会”(会使用、保养、检查、排除常见故障),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七)做好设备及其备件、配件的领用、保管工作,帐实相符,台帐、报表完整、齐全。
(八)做好设备的计划检修工作,确定检修的范围、程序、费用的预算等工作。建立完善的设备技术档案,对所有的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保管。
(九)对厂区环境、厂区道路、厂房墙体、厂区场地的废旧设备、废弃物每月进行检查,发现有碍屠宰加工卫生安全情况的,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及清理。
十三、票证台帐管理制度
(一)企业、车间的所有票证、单据、印章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拿作它用。
(二)配备档案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专门档案室,完善生猪进厂台账、生产纪录、肉品品质检验台账、“瘦肉精”检测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卫生消毒记录、产品出厂销售台账等7项台账纪录,形成从生猪收购到产品出厂完整的记录档案。
(三)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检验验讫印章。
(四)凡经检疫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厂,应开具有效的检疫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做到证物相符。
(五)各相关岗位人员做好生猪进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屠宰准宰登记、违禁物质检测抽样单、违禁物质检测记录汇总、屠宰检验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屠宰肉品交接单、屠宰肉品出厂销售记录、动物卫生防疫消毒记录的登记,及时汇总、上报。
(六)企业屠宰、销售数据应定期同检疫检验数据核对并保持一致。
(七)做好票证台帐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十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企业生产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生产,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企业内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三)建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由企业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工作。
(四)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本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总经理各项安全指令,确保安全生产。
(五)生产班组长是安全生产管理员。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及时向上级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六)员工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排除解决。
(七)新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才能准其进入工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岗位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八)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制冷、电梯、焊接、电气、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照后,才能独立操作。对特种作业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九)各种设备和仪器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要求规定,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
(十)劳动场所布局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高温潮湿、雷电静电的作业,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生产所设的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安全标志。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冷库机房、配电室、库房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
(十一)坚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全厂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三次,各生产单位每季不少于一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种作业工种和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安检记录。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十二)凡发生事故,要按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追究责任者的责任,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信息报送制度
按照国家相关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一)本企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如实报送有关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信息报送将按时间要求,准确报送。
(三)信息报送使用规定的制式表格,完整填写。
(四)报送时间: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综合情况年报,于次年2月10日前上报;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综合情况半年报表,于每年7月20日前上报;季报表于季度次月10日前上报;月报表于每月6日前填写上报,周报由每周一10点前填写上报。
(五)报送方式: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或地方统计报送系统。
(六)企业指定信息员,负责相关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
十六、冷库管理制度
为保证冷库、制冷机房安全可靠,管理好、使用好、维护好冷库,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一)所有员工必须按其岗位职责,岗位标准及工作流程办事。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见习三个月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二)进入机房工作人员必须穿好工作服,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允许会客或带领其它人员进入机房,外来学习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许进入机房。
(三)对机器设备要加强维护和保养,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如有改进操作方法,必须事先经上级领导同意,方可改进,严禁盲目行动。
(四)机房所有员工必须做到“五及时”。即及时调整阀门、及时冲霜、及时放油、及时除垢、及时放空气,违者将调整其工作岗位。管好冷库必须把住“五关”。即冰、霜、水、门、灯五关。
(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各岗位对口交接,双方值班长签字后方可下班。注意保管好各种工具及安全用具,每天进行交接班,严禁外借、丢失、损坏。机房、冷库工作人员班前班中不许饮酒,工作时间不许睡觉。
(六)保管员必须合理利用冷库,不断总结改进商品堆垛办法,合理安排货位和堆垛高度,提高冷库利用率。
(七)保证商品质量,冻结、冷藏时必须遵守冷加工工艺要求,商品深层温度必须降到不高于冷藏温度3℃时才能转库。长途运输的冷冻商品、外地调入的冻结商品温度高于﹣8℃时,必须复冻到要求温度后才能转入冷藏库。
(八)不得储存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屠宰的畜禽产品。
当上述法规和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十七、“代宰”协议制度
为明确“代宰”行为中货主与“代宰”企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责、权、利关系,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货主对进入“代宰”企业的生猪的质量安全负责,应作出未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未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健康的承诺。
(二)“代宰”的生猪产品在取得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能运离“代宰”企业。
(三)货主应配合“代宰”企业执行落实查证验物、待宰静养、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四)货主有权监督“代宰”企业“代宰”行为。
(五)“代宰”企业负责对入场生猪的查证验物,若货主提供的生猪不宜入场的,有权拒收;“代宰”企业负责做好入场查验、品质检验、产品出场等相关记录记载,并保存好相关资料。
(六)“代宰”企业负责按相关规程做好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和产品检疫申报工作,对出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不合格生猪产品不得出场。
(七)“代宰”企业负责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八)“代宰”企业负责“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检测工作。
(九)“代宰”企业应负责提醒货主在其限定供应范围内销售生猪产品;货主应在“代宰”企业限定供应范围内销售生猪产品。
生猪代宰加工协议书
(推荐范本)
甲方(货主方):
乙方(屠宰厂、场、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生猪屠宰加工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代宰的生猪进入乙方时,需佩戴有国家统一的生猪标识,随附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应作出未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未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健康的承诺。
2、甲方在乙方屠宰生猪产品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后,有权向乙方索取肉品品质检验检疫相关凭证,在未取得产品品质检验合格、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运离乙方。
3、甲方应按照约定标准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代宰费用。
4、甲方应服从和配合乙方依法依规所建立的查证验物、静养、检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的实施。
5、甲方有权查看乙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以及代宰加工全过程或屠宰监控视频、查阅与甲方相关的记录记载。
6、甲方应在乙方法定允许的限定销售范围内销售其在乙方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对委托代宰生猪进行入场查验,查验是否有生猪耳标、《无“瘦肉精”承诺书》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和记录记载,对不具备代宰条件的生猪乙方有权拒收。
2、乙方负责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人员申报产品检疫。
3、乙方负责开展对“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检测(快检)工作,并配合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及有关执法机构做好动物防疫、屠宰检疫和违禁药物的抽样监测等工作。
4、乙方应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2008)的要求为甲方代宰加工生猪,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实施生猪产品品质检验,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后,须向甲方肉品出具合法有效“两证两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5、乙方有权并负责对甲方委托代宰的不合格生猪及其产品按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提醒甲方:在乙方屠宰的生猪产品仅能在乙方法定允许的限定销售范围内销售。
三、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时效年(不超过三年),到期可续签。协议正式文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县级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2:
广元市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记录表册
附表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防疫消毒记录表
企业名称:(盖章)
联 系 人:
电 话:
年 月—— 年 月
日期 | 消毒场所 | 消毒药 | 消毒浓度 | 消毒人员 | 负责人 | 备注 |
□待宰圈舍 □出入场消毒池 □人员出入通道 □运载工具 □附属设施 | ||||||
□待宰圈舍 □出入场消毒池 □人员出入通道 □运载工具 □附属设施 | ||||||
□待宰圈舍 □出入场消毒池 □人员出入通道 □运载工具 □附属设施 | ||||||
□待宰圈舍 □出入场消毒池 □人员出入通道 □运载工具 □附属设施 | ||||||
□待宰圈舍 □出入场消毒池 □人员出入通道 □运载工具 □附属设施 | ||||||
□待宰圈舍 □出入场消毒池 □人员出入通道 □运载工具 □附属设施 | ||||||
□待宰圈舍 □出入场消毒池 □人员出入通道 □运载工具 □附属设施 |
注:1、填写说明:符合相关选项的在“□”打“√”;2、消毒药液交替,现配现用,记录保存两年;3、运输车辆装前卸后进行消毒;4、待宰间、屠宰间、屠宰设备和工具每班消毒一次;5、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每批消毒一次;6、生活区每月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附表2
运载工具装前卸后消毒记录表
消毒时间 | 货主 | 车辆牌照 | 消毒方式 | 消毒药品 | 消毒浓度 | 消毒人员 |
附表3
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货主 | 处理原因 | 处理头数 | 处理方式 | 肉品品质检验 人员签字 | 无害化处理人员签字 | 货主签字 |
填表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人: 农业(畜牧)部门监督人:
备注:记录表一式三份,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货主、农业(畜牧水产、畜牧)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附表4
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货主 | 产品(部位)名称 | 处理原因 | 处理数量 (公斤) | 折合头数 | 处理方式 |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签字 | 无害化处理 人员签字 | 货主签字 |
填表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人: 农业(畜牧)部门监督人:
备注:记录表一式三份,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货主、农业(畜牧水产、畜牧)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附表5
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货主 | 死亡原因 | 处理头数 | 处理方式 | 肉品品质检验 人员签字 | 无害化处理人员签字 | 货主签字 |
填表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人: 农业(畜牧)部门监督人:
备注:记录表一式三份,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货主、农业(畜牧水产、畜牧)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附表6
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
单位:(公章)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病害畜禽处理头(只)数 | 损失补贴头(只)数合计 | 所处理畜禽产品折合头(只)数 | 待宰前死亡畜禽处理头(只)数 | 无害化处理头(只)数合计 | 无害化处理人员签字 |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负责人:签字 | |
自 营 | 代 宰 | ||||||
无害化处理情况总结 |
备注:月报表一式三份,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农业(畜牧水产、畜牧)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附表7
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
申领人 资料 |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
手 机 | ||
户 名 | ||
开 户 行 | ||
帐 号 | ||
补贴时间 | 年 月 日-年 月 日 | |
补贴头数 | ||
补贴标准 | 元/头 | |
补贴金额(元) | ||
农业(畜牧)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财政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申请表一式三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货主、农业(畜牧水产、畜牧)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附表8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
申领人 资料 |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
手 机 | ||
户 名 | ||
开 户 行 | ||
帐 号 | ||
补贴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补贴头数 | ||
补贴标准 | 元/头 | |
补贴金额(元) | ||
农业(畜牧)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财政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申请表一式三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货主、农业(畜牧水产、畜牧)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附表9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生猪进厂(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表
企业名称:(盖章)
联 系 人:
电 话:
年 月—— 年 月
数量单位:头 表单编号:
生猪进场 | 宰前检验 | |||||||||
进场(点)时间(月、日、时) | 货主 姓名 | 联系 方式 | 产地(省、 市、县) | 进场 数量 |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编号 | 圈号 | 合格准宰 数量 | 急宰 数量 | 无害化处理数量 | 肉品品质 检验员签字 |
填表说明:请企业按照每日进厂畜禽的批次顺序登记相关信息。待宰前畜禽猪数量指对送至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时已死的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数量;病害畜禽处理数量指对病害活畜禽、进入待宰圈后死亡(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数量。无害化处理方式一般包括高温、焚烧等。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按月、季度或年度汇总装订存档。本记录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附表10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生猪屠宰和宰后检验记录表
企业名称:(盖章)
联 系 人:
电 话:
年 月—— 年 月
数量单位:头 表单编号:
屠宰时间(月、日、时) | 货主 姓名 | 屠宰 数量 | 宰后检验 | 肉品品质检验 人员签字 | |||||||
检验项目 | 合格 | 不合格 | |||||||||
头部检验 | 体表检验 | 内脏检验 | 胴体检验 | 数量 | 病害生猪 处理 | 病害猪产品处理数量(公斤) | 无害化处理原因及方式 | ||||
填表说明:请企业按照每日销售生猪产品的批次顺序登记相关信息。按月、季度或年度汇总装订存档,本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附表1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瘦肉精自检记录表
检测项目 | 盐酸克伦特罗 | 莱克多巴胺 | 沙丁胺醇 | 抽检 人员 | 抽检 时间 | ||||||
检测结果 | 阴性 | 阳性 | 阴性 | 阳性 | 阴性 | 阳性 | |||||
当日屠宰量 | 抽检数量 | 待宰 | |||||||||
屠宰 | |||||||||||
当日屠宰量 | 抽检数量 | 待宰 | |||||||||
屠宰 | |||||||||||
当日屠宰量 | 抽检数量 | 待宰 | |||||||||
屠宰 | |||||||||||
当日屠宰量 | 抽检数量 | 待宰 | |||||||||
屠宰 | |||||||||||
当日屠宰量 | 抽检数量 | 待宰 | |||||||||
屠宰 | |||||||||||
当日屠宰量 | 抽检数量 | 待宰 | |||||||||
屠宰 | |||||||||||
当日屠宰量 | 抽检数量 | 待宰 | |||||||||
屠宰 | |||||||||||
当日屠宰量 | 抽检数量 | 待宰 | |||||||||
屠宰 |
附表1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表
企业名称:(盖章)
联 系 人:
电 话:
年 月—— 年 月
出厂 日期 | 购货人 姓名 | 联系 方式 | 销售 品种 | 数 量 | 销售地点(场所)或单位 | 检疫合格证 编号 | 检疫印章 编号 | 肉品品质检验 合格证编号 | 肉品品质检验印章编号 | 生猪来源 (生猪货主名称) | 肉品品 质检验 人员签字 |
填表说明:请企业按照每日销售生猪产品的批次顺序登记相关信息。销售品种一般包括白条肉、分割肉等。销售市场或单位一般包括经营户、肉商姓名,或者农贸市场、超市、专卖店及企业、学校、宾馆等销售网点名称。请企业按月、季度或年度汇总装订存档,本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本表适用于白条出场登记,分割肉出场登记则在检疫检验印章一栏填写大小检疫检验合格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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