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6年8月-12月)
索 引 号 : 008462496/2017-00001 | 发布机构: 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 成文日期: 2017-01-06 |
发布时间: 2017-01-06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8-12月)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广朝食药工商药处决〔2016〕9号 | 广元市朝天区中医医院使用劣药案 | 广元市朝天区中医医院 | 事证第151070300010号 | 柴凤奎 | 使用劣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六十八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旧法74、75条对应新法73、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予以处罚。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川食药监发〔2014〕11号)相关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2.5元;2、并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即罚款666.6元。 | 自动履行,2016年9月19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9月13日 | |
2 | 广朝食药工商药处决〔2016〕10号 | 四川广元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朝天区六十四药店(加盟店)销售劣药案 | 四川广元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朝天区六十四药店(加盟店) | 销售劣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予以处罚。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川食药监发〔2014〕11号)相关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80元;2、并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即罚款67.60元。 | 自动履行,2016年9月1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8月26日 | |||
3 | 广朝食药工商药处决〔2016〕11号 | 四川广元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朝天十三药店(加盟店)销售劣药案 | 四川广元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朝天十三药店(加盟店) | 销售劣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予以处罚。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川食药监发〔2014〕11号)相关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2、并处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即罚款150.00元。 | 自动履行,2016年8月30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8月26日 | |||
4 | 广朝食药工商药处决〔2016〕12号 | 四川广元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朝天区二十三药店(加盟店)销售劣药案 | 四川广元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朝天区二十三药店(加盟店) | 销售劣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予以处罚。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川食药监发〔2014〕11号)相关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500.00元;2、并处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即罚款500.00元。 | 自动履行,2016年8月31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8月26日 | |||
5 | 广朝食药工商药处决〔2016〕13号 | 朝天区朝天镇肖富强中西医结合诊所使用劣药案 | 朝天区朝天镇肖富强中西医结合诊所 | 使用劣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对应2015版《药品管理法》为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按照2015版《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虫蛀龟甲400g、海马90g;2、并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即罚款1348.00元。 | 自动履行,2016年9月9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9月9日 | |||
6 | 广朝食药工商械处决〔2016〕1号 | 朝天区朝天镇李扬口腔诊所使用无中文标签、说明书的医疗器械案 | 朝天区朝天镇李扬口腔诊所 | 使用无中文标签、说明书的医疗器械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无中文标签、说明书的医疗器械仅是金刚石高速车针共15板,数额小,且在案发时只使用2支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积极整改,就8月16日本局查出的相关违法行为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后的相关情况进行报告,于2016年8月17日上午提交《整改报告书》。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川食药监发〔2014〕11号)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第(六)项“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第(八)项“危害后果显著轻微,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仍显较重的;”和第七条第一款“减轻行政处罚应当低于行政处罚的起点,但不得低于法定行政处罚起点倍数或者数额的30%;行政处罚的起点为数额的,减轻行政处罚后的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之规定,为杜绝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增强责任意识,根据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3000.00元。 | 自动履行,2016年9月1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9月1日 | |||
7 | 广朝食药工商药处决〔2016〕5号 | 广元安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朝天妙手药店经营劣药 | 广元安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朝天妙手药店 | 经营劣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本案中,当事人没有严格遵守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说明未完全履行相关强制性义务,因此,该案不符合《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免责情形。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川食药监发〔2014〕11号)相关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2、并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即罚款叁佰元整(300.00元)。 | 自动履行,2016年10月20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10月20日 | |||
8 | 广朝食药工商药处决〔2016〕19号 | 四川省佳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羊木药店从无证处购进药品案 | 王霞 | 从无证处购进药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案中违法所得认定的相关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中指出:一般情况下,《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故对本案中的违法所得认定为销售上述药品的全部收入,即141.45元。 鉴于该案为初次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川食药监发〔2014〕11号)相关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步长卡美贝”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15盒、“石药”小儿麦枣咀嚼片6盒、太子参50g、檀香180g; 2、没收违法所得141.45元; 3、并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即罚款858.55元;共计罚没款1000.00元。 | 自动履行,2016年10月10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9月27日 | |||
9 | 广朝食药工商药处决〔2016〕17号 | 广元天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 庄元伟 | 销售劣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批劣药不合格项目仅为本品腹部有泥沙等异物,吸潮,水分为42.1%,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川食药监发〔2014〕11号)相关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64.00元;2、并处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即罚款864.00元。 | 自动履行,2016年11月1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11月1日 | |||
10 | 广朝食药工商食处决〔2016〕14号 | 朝天区朝天镇久久红鱼庄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朝天区朝天镇久久红鱼庄 |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处罚。结合《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八)项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要求你鱼庄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鱼庄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4.00元;2、并处罚款15000.00元。 | 自动履行,2016年11月10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10月26日 | |||
11 | 广朝食药工商药处决〔2016〕14号 | 四川广元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朝天区二十八药店(加盟店)经营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案 | 四川广元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朝天区二十八药店(加盟店) | 经营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川食药监发〔2014〕11号)相关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 自动履行,2016年9月20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9月13日 | |||
12 | 广朝食药工商药处决〔2016〕15号 | 四川广元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朝天区五十五药店(加盟店)经营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案 | 四川广元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朝天区五十五药店(加盟店 | 经营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川食药监发〔2014〕11号)相关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 自动履行,2016年9月23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9月13日 | |||
13 | 广朝食药工商药处决〔2016〕16号 | 广元安邦大药房有限公司朝天妙手药店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广元安邦大药房有限公司朝天妙手药店 | 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川食药监发〔2014〕11号)相关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00元。 | 自动履行,2016年9月27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9月27日 | |||
14 | 广朝食药工商药处决〔2016〕18号 | 广元市朝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劣药案 | 事证第151070300276号 | 李红伟 | 使用劣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之规定给予处罚。鉴于该批劣药不合格项目仅为本品腹部有泥沙等异物,吸潮,水分为42.1%,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川食药监发〔2014〕11号)相关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规定的全蝎400g;2、并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即罚款1728.00元。 | 自动履行,2016年10月25日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2016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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