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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朝天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索 引 号 : 008462605/2017-00026 发布机构: 广元市朝天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17-03-01
发布时间: 2017-03-01 发文字号: 广朝委办函[2017]10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中共广元市朝天区委办公室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朝天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元市朝天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广元市朝天区委办公室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3日
  广元市朝天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推进绿色发展,实现绿色崛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6〕87号)和《广元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将区乡两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明确如下。

  一、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区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2.研究决定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3.加强适应环境监管需要的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完善环保投入保障机制。

  4.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检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任期责任审计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

  5.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执行《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追究。

  (二)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2.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认真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水资源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测等制度。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3.加强城镇、工业、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提升环保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城乡饮用水源安全。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土保持流失重点预防区及重点治理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的保护。

  4.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

  5.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协调解决跨区域、流域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6.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明确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统筹协调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本地区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落实环境网格化监管制度,规范环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机制。

  7.推行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财政投入。

  8.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9.将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

  10.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三)乡镇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加强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2.加强环境隐患排查和治理,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制止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3.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居民、村民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畜禽养殖等面源污染防治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

  4.会同有关部门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纠纷和核与辐射污染投诉,协助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保障辖区环境安全。

  5.负责监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环境污染防治,组织实施社区、集中安置区污水处理、农村垃圾收集和转运,指导农村农药、化肥使用。

  二、党委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组织部门工作职责

  1.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2.会同纪检监察、环境保护等部门抓好《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贯彻落实,对应当进行组织处理的,依规进行组织处理。

  3.加强环境保护人才培养、建设、使用,将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4.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考核制度,把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二)宣传部门工作职责

  1.组织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工作者、文艺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的作用,提高公众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树立绿色新风。

  2.将城市绿化、环境管理与环境质量、土地资源管理等指标纳入四川省文明城市测评考核内容。

  3. 在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指导监督媒体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查处利用生态环境问题恶意炒作的新闻敲诈等违法行为。

  (三)机构编制部门工作职责

  1.按照中央和省委统一部署,协调推进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做好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的有关工作。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环保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保障环保部门履职需要。

  2.加强基层环境监管队伍建设,规范环保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明确乡镇环境保护机构的职责任务和人员力量。

  三、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执行各类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

  2.负责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分解和下达环境质量目标、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目标考核。负责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等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秸秆禁烧监督管理。

  3.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及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

  4.负责核技术利用安全、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5.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等制度。

  6.负责制定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负责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统一发布环境质量信息。

  7.落实环境监管“双随机”制度,严格环境执法,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8.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排污权交易、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生态补偿。

  9.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共同推进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10.与卫生计生部门共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

  11.承担朝天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2.参与环境污染损害问题调查。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作职责

  1.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2.承担低碳发展、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日常工作。

  3.组织拟定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4.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国家部署,推进能源消费、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推进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工作。

  5.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能源管理。

  6.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制定落实差别电价、阶梯水价、火电环保电价、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等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区物价局负责)

  7.探索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推进耕地、河湖休养生息体制试点工作,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开展生态补偿工作。

  8.依法依规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9.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考核和监督监察工作。

  10.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节能环保项目申报工作。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工作。

  2.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等有关规定,负责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3.负责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

  4.开展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

  5.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作。

  (四)教育和科学技术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国土资源保护等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在职业教育培训中增加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国土资源保护等内容,提高师生环境保护意识。

  2.配合有关部门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出现重污染天气、可能危及师生安全健康时采取应急措施。

  3. 负责将环境治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科技创新规划并组织实施。

  4.加大环境治理科研经费投入,为环境治理提供科技支撑。

  5.完善环境保护技术创新体系,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开发与应用,推广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开展环境友好型学校创建工作。

  (五)卫生和计生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对微小气候和管网末梢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对医疗废物和废弃药品包装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查处医疗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放射诊疗设施设备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辐射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救治。开展土壤放射性本地监测。

  4.与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六)旅游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在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行中重视环境保护,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2.指导监督景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加强旅游从业机构和工作人员环境保护知识培训,提高其环境保护意识。

  (七)公安部门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及民爆物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危害环境安全的事故案件。

  2.依法侦办涉嫌环境领域犯罪刑事案件,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3.负责淘汰黄标车、老旧车。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依法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行政处罚。

  4.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5.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危险品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八)监察部门工作职责

  1.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级各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情况监督检查。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等监察对象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等监察对象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参与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事件的调查处理。

  (九)民政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支撑环保领域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2.参与涉及环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助。

  (十)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项预算安排,加大“三大战役”环境污染防治投入。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

  3.推广运用PPP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环境治理投入。

  4.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建设工作经费和环保部门稳健运行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网络支撑、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经费支出。

  5.负责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十一)司法部门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

  2.提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涉及司法鉴定的协调及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

  3.支持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部门参与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

  (十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2.将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纳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内容。

  (十三)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职责

  1.依法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

  2.依照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制度。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国土开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造成地质环境破坏。

  5.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调查。

  (十四)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部门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及城市发展空间布局规划内容。

  2.负责经审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裸露地面硬化、绿化和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规范化收集、覆盖,防治扬尘污染。

  3.负责自然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和管理,指导文化、自然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十五)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2.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3.组织实施码头、船舶等的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公路、航道建设工程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4.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对环保检测或抽查不达标的机动车,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按照尾气排放维修技术规范、汽车危险保养技术手册及车型技术资料进行维修,确保维修后的车辆达到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要求。配合环保部门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做好废机油、制动液、制冷剂、废铅酸蓄电池等废弃物的回收处置,以及规范建设喷烤漆房废气治理设施。

  5.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货物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渗漏、泄漏;协助各有关部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十六)水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2.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3.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定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

  4.严格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落实情况的管理和考核。

  5.指导水文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指导江、河及河口的治理和开发。

  6.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7.负责城区供排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城区供水安全。指导推进乡镇雨污分流,负责城镇污水处理、管网设施建设,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确保污水处理厂治污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负责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区生态建设与修复,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8.负责农村供水建设与管理,确保供水安全。

  9.负责水资源、水土保持等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调查。

  (十七)农业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2.拟定水域生态保护规划,按照职责权限对涉渔项目进行审查和审批。

  3.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牵头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指导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4.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

  5.加强耕地污染防治与修复工作,加强耕地和农业外来入侵有害生物调查与评价,建立农业产地环境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负责耕地质量和农产品及产地土壤安全监测。

  6.有效防范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丧失和农业外来入侵有害生物扩散。

  7.负责农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8.负责农业用地、渔业水域等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调查。

  (十八)林业和园林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林业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定林业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文件规定并监督实施。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涉及林业相关工作。

  2.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推进大规模绿化全川朝天行动,开展城乡绿化工作。

  3.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工作。组织划定并管控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和恢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4.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

  5.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林业土壤环境管理。

  6.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7.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生态脆弱地区的生态综合治理。

  8.负责林业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9.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涉及林业生态保护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10.开展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进林业绿色产业发展,组织开展林业生态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宣传教育,推动林业生态保护公益诉讼。

  11.负责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调查、责任追究和林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等相关工作。

  (十九)商务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2.坚持环保优先,严格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

  3.推进流通领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二十)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创作、宣传,发布环境保护公益广告,提高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环境管理,防治噪声等污染。

  3.指导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4.督促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单位做好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备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历史文化镇、村等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一)审计部门工作职责

  1.加强对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任期责任审计。

  2.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二十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工作职责

  1.督促国有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2.督促国有企业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二十三)税务部门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落实节能环保、新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2.负责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

  (二十四)食品药品和工商部门工作职责

  1.指导督促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回收销毁过程中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止环境污染。

  2.指导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加强环境保护,规范处置餐厨废弃物。

  3.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

  4.加强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十五)质监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建立完善成品油检测体系、质量监督检查体系,加强对成品油生产环节质量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

  2.组织制定能耗、水耗、地耗等地方标准;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制定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等区域性地方环保标准。

  3.负责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环境检验机构等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锅炉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5.积极推动低碳产品认证、绿色产品体系建设。

  6.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等违法行为。会同环保部门建立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因设计缺陷导致超标排污的召回制度。

  (二十六)安监部门工作职责

  1.督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存储)单位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并落实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2.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3.加强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4.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七)统计部门工作职责

  1.执行市级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报表制度。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3.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指标作为国民经济公布内容,并定期公布。

  4.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目标考核工作。

  (二十八)城管部门工作职责

  1.根据《广元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区内不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2.会同区有关部门加强城区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和餐饮店店外占道经营的监督管理。

  3.负责依法对广场、公园、街道产生的干扰居民生活的噪声污染进行行政处罚,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行为以及城区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噪声进行监督管理。

  4.会同区有关部门做好清明节、中元节等时间节点广场、绿地、公园、廊道、河滩、居民小区、公(铁)路沿线等公共场所和水源保护地烧纸焚香监管。

  5.监督管理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收运处置及处置场地运营管理。

  6.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二十九)法制部门工作职责

  1.指导和加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废、改、立工作。

  2.加强对政府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3.支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十)目标督查部门工作职责

  1.将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督查的重要内容,加强督查考核,并注重考核结果运用。

  2.加大对环保决策部署在各乡镇、各部门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十一)防震减灾部门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纳入防震减灾规划内容。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地震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三十二)气象部门工作职责

  1.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2.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体系。

  (三十三)金融部门工作职责

  1.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发行各类债券、融资工具,鼓励开展资产证券化。

  2.支持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等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推动绿色行业中小微企业挂牌融资。

  3.支持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督促保险经营机构认真履行绿色保险合同。

  四、银行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推进绿色信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机制。

  2.落实国家绿色金融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和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

  五、审判、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审判机关工作职责

  1.有效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依法严惩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投放危险物质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犯罪,严厉打击严重污染环境、走私废物等污染、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犯罪。

  2.加大环境权益保护力度,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妥善审理涉及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高度危险环境责任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案件审理。

  3.促进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审理涉环境保护的行政案件、行政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等。

  4.积极推动建立与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机制,围绕审判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环境保护,完善环境资源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二)检察机关工作职责

  1.加强对涉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的刑事打击力度,依法对有关环境公益案件提起诉讼。

  2.加强生态环境资源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

  3.查办生态环境资源领域涉嫌职务犯罪行为。

  六、工作要求

  各乡镇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行业领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负相应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法律法规、政策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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