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制定《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方案》 多部门齐抓共管环保工作
索 引 号 : 008462605/2017-00028 | 发布机构: 广元市朝天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2017-03-03 |
发布时间: 2017-03-03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推进绿色发展,实现绿色崛起,近日,区委、区政府根据《四川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朝天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进一步将负有环保职责的各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划分。
《方案》要求,区委、区政府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加强环境隐患排查和治理,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居民、村民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协助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保障辖区环境安全。负责监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环境污染防治
组织部门要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会同纪检监察、环境保护等部门抓好《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贯彻落实;加强环境保护人才培养、建设、使用,将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考核制度,把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宣传部门要组织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工作者、文艺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的作用,提高公众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树立绿色新风;在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指导监督媒体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查处利用生态环境问题恶意炒作的新闻敲诈等违法行为。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统一部署,协调推进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做好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的有关工作;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环保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保障环保部门履职需要;加强基层环境监管队伍建设,规范环保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明确乡镇环境保护机构的职责任务和人员力量。
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执行各类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负责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分解和下达环境质量目标、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目标考核。负责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拟定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等有关规定,负责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教育和科学技术部门要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国土资源保护等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在职业教育培训中增加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国土资源保护等内容,提高师生环境保护意识。财政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项预算安排,加大“三大战役”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部门要将环境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及城市发展空间布局规划内容;负责经审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裸露地面硬化、绿化和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规范化收集、覆盖,防治扬尘污染。水务部门要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城区供排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城区供水安全;指导推进乡镇雨污分流,负责城镇污水处理、管网设施建设,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确保污水处理厂治污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负责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区生态建设与修复,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管部门要根据《广元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区内不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方案》要求,区委、区政府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加强环境隐患排查和治理,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居民、村民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协助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保障辖区环境安全。负责监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环境污染防治
组织部门要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会同纪检监察、环境保护等部门抓好《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贯彻落实;加强环境保护人才培养、建设、使用,将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考核制度,把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宣传部门要组织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工作者、文艺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的作用,提高公众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树立绿色新风;在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指导监督媒体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查处利用生态环境问题恶意炒作的新闻敲诈等违法行为。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统一部署,协调推进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做好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的有关工作;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环保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保障环保部门履职需要;加强基层环境监管队伍建设,规范环保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明确乡镇环境保护机构的职责任务和人员力量。
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执行各类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负责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分解和下达环境质量目标、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目标考核。负责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拟定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等有关规定,负责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教育和科学技术部门要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国土资源保护等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在职业教育培训中增加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国土资源保护等内容,提高师生环境保护意识。财政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项预算安排,加大“三大战役”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部门要将环境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及城市发展空间布局规划内容;负责经审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裸露地面硬化、绿化和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规范化收集、覆盖,防治扬尘污染。水务部门要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城区供排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城区供水安全;指导推进乡镇雨污分流,负责城镇污水处理、管网设施建设,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确保污水处理厂治污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负责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区生态建设与修复,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管部门要根据《广元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区内不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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