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政府安办《有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标准及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744686869/2017-00023 | 发布机构: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17-03-07 |
发布时间: 2017-03-07 | 发文字号: 广朝安办发[2017]1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转发省政府安办《有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标准及办法》的通知
转发省政府安办《有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标准及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省政府安办《关于印发第三批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和示范企业隐患排查标准清单的通知》(川安办函〔2016〕139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安办函〔2016〕14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迅速将文件转发至相关企业,并认真组织学习《标准》和《办法》,严格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细化责任分工,有序组织推进,力争取得实效。
区政府安办将适时对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填报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同时,将此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区政府安办将适时对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填报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同时,将此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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