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复学办事指南
索 引 号 : 008462584/2017-00035 | 发布机构: 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2017-06-15 |
发布时间: 2017-06-15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事项名称 | 初中复学 |
受理机构 | 各初中学校(区教科局) |
办理地点 | 各初中学校(区教科局) |
联系电话 | 0839-8621357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 |
申请条件 | 已经痊愈可以上学的学生。 |
办理材料 | 因病复学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病历。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办理时间 | 每年开学初或学期末(法定假日除外) |
办理流程 | 由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原休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盖章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根据学生休学情况安排入班。在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网上申请办理。 |
资料下载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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