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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复学办事指南
索 引 号 : 008462584/2017-00035 发布机构: 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2017-06-15
发布时间: 2017-06-15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事项名称 初中复学
受理机构 各初中学校(区教科局)
办理地点 各初中学校(区教科局)
联系电话 0839-8621357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已经痊愈可以上学的学生。
办理材料 因病复学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病历。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间 每年开学初或学期末(法定假日除外)
办理流程 由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原休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盖章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根据学生休学情况安排入班。在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网上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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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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