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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及营业单位登记
索 引 号 : 008462496/2017-00043 发布机构: 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成文日期: 2017-06-20
发布时间: 2017-06-20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事项名称

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及营业单位登记

受理机构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办理地点

广元市朝天区行政服务中心食药工商窗口

联系电话

0839-8622633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第二款“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

经营范围除国家禁止行业以外

办理材料

经营场地证明、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需提供前置许可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申请并提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发照

资料下载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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