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及营业单位登记
索 引 号 : 008462496/2017-00043 | 发布机构: 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 成文日期: 2017-06-20 |
发布时间: 2017-06-20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事项名称 | 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及营业单位登记 |
受理机构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朝天区行政服务中心食药工商窗口 |
联系电话 | 0839-8622633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第二款“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申请条件 | 经营范围除国家禁止行业以外 |
办理材料 | 经营场地证明、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需提供前置许可 |
办理时间 | 5个工作日 |
办理流程 | 1、申请并提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发照 |
资料下载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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