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62496/2017-00045 | 发布机构: 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 成文日期: 2017-06-20 |
发布时间: 2017-06-20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事项名称 |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
受理机构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朝天区行政服务中心食药工商窗口 |
联系电话 | 0839-8622633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
申请条件 | 经营范围不涉及国家禁止的行业 |
办理材料 | 经营场地证明、公司章程、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范围若涉及前置许可需提供前置许可证 |
办理时间 | 5个工作日 |
办理流程 | 1、申请并提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发照 |
资料下载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