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索 引 号 : 008462496/2017-00047 | 发布机构: 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 成文日期: 2017-06-20 |
发布时间: 2017-06-20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事项名称 |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
受理机构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朝天区行政服务中心食药工商窗口 |
联系电话 | 0839-8622633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
申请条件 | 经营范围除国家禁止行业以外 |
办理材料 | 经营场地证明、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需提供前置许可 |
办理时间 | 5个工作日 |
办理流程 | 1、申请并提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发照 |
资料下载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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