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62496/2017-00050 | 发布机构: 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 成文日期: 2017-06-20 |
发布时间: 2017-06-20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事项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
受理机构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
办理地点 | 广元市朝天区行政服务中心食药工商窗口 |
联系电话 | 0839-8622633 |
设定依据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申请条件 |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
办理材料 |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
办理时间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流程 | 1、申请并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书》或《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文件 2、受理(2个工作日) 3、现场核查(10个工作日);若注销许可证省去该流程。 4、审核(2个工作日) 5、审批(2个工作日) 6、发证(1个工作日) 7、公开行政许可信息 |
资料下载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