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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设立登记-个体经营登记
索 引 号 : 008463958/2017-00036 发布机构: 区地方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17-06-21
发布时间: 2017-06-21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事项名称 个体经营登记
受理机构 区地税局
办理地点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 0839-8622039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申请条件 1、个体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个体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个体经营登记的
办理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4、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4、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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