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注销登记
索 引 号 : 008463958/2017-00038 | 发布机构: 区地方税务局 | 成文日期: 2017-06-21 |
发布时间: 2017-06-21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事项名称 | 注销登记 |
受理机构 | 区地税局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839-8622039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申请条件 |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6、外管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
办理材料 |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及复印件 4、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5、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及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7、其他税务证件 |
办理时间 | 1、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注销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注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办理流程 |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纳税人注销登记申请。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4、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属于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纳税人,应按照先货物劳务税后所得税的顺序原则分别注销税务登记,先受理的税务机关应提示纳税人到另一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资料下载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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