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索 引 号 : 008463958/2017-00040 | 发布机构: 区地方税务局 | 成文日期: 2017-06-21 |
发布时间: 2017-06-21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字体: [ 大 中 小 ] |
事项名称 | 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
受理机构 | 区地税局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839-8622039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
申请条件 | 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
办理材料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2.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复印件。 |
办理时间 | 3个工作日 |
办理流程 | 1、纳税人到办税窗口或通过互联网络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相关资料。 2、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对于纳税人通过网络方式备案的,办税服务厅收到电子备案电子信息起2 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3、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4、提示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属于备案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
资料下载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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