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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优惠
索 引 号 : 008463958/2017-00041 发布机构: 区地方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17-06-21
发布时间: 2017-06-21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事项名称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优惠
受理机构 区地税局
办理地点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 0839-8622039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

  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申请条件 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起,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办理免征企业所得税备案。
办理材料 1、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被投资企业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比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

  (3)若企业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

  (4)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办理时间 3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纳税人到办税窗口或通过互联网络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相关文件。

  2、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对于纳税人通过网络方式备案的,办税服务厅收到电子备案电子信息起2 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3、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4、提示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属于备案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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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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