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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
索 引 号 : 008463958/2017-00043 发布机构: 区地方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17-06-21
发布时间: 2017-06-21 发文字号: 公文种类:
有 效 性 : 有效 字体: [ ]
  
事项名称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
受理机构 区地税局
办理地点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税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 0839-8622039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048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申请条件 符合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
办理材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2、企业2008年1月1日起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的发票复印件1份。

  3、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的资金来源证明一份。

  4、以往年度专用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税款的记录复印件一份。

  5、专用设备的融资租入合同及所有权转移手续复印件一份。
办理时间 3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纳税人到办税窗口或通过互联网络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相关文件。

  2、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对于纳税人通过网络方式备案的,办税服务厅收到电子备案电子信息起2 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3、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4、提示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属于备案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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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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